辩点的选择--不要说“退一步说” |
分类:法学论文 时间:(2011-06-14 02:19) 点击:386 |
1、关于辩护观点的自相矛盾: 一篇辩护词,或者说一个辩护体系,其中的各个辩护观点之间务必不能出现矛盾;否则,整体的逻辑力先天不足,实属低级失误,观点也就无法为法庭所最终接受。 而“退一步说”,就是自陷于相矛盾之中――比如,为了争取认罪态度,做完无罪辩护又做有罪辩护――退一步说,被告人即使构成犯罪,但自愿认罪…… 2、“退一步说”的一个“理由”: 法律规定,查清犯罪事实的责任属于侦查机关,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为公诉机关。因此,只要指控的事实本身证据不足、存在疑点,无论这些疑点之间是否存在矛盾,似乎辩护人都可以作为辩点提出意见。 比如,一起伤害案致死案件,律师似乎可以这样辩护:被告人是否对被害人实施了殴打,我们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一步说,即使能够证明被告人殴打了被害人,但由于死因不明,也无法证明殴打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 似乎可以这样认为,辩护律师只要破坏了指控中证据链条或者说证明体系的一环,也就破坏了指控的全部证明体系;所以,辩护律师可以对其中的任何一环进行驳斥,而不必在意这些驳斥之后的自己全部立论之间是否存在矛盾。 3、对“退一步说”的否定: 但是,律师只能以一个事实体系作为辩护的基础,不能摇摆于矛盾的事实之间。 相互矛盾的事实,是不可能同时客观存在的;在逻辑上,相互矛盾的命题必有一个命题为假。因此,以相互矛盾的事实作为逻辑的基础,本身就是自陷于逻辑混乱。 比如,前面提到的有无殴打行为。有就是有,没有就是没有。 公诉人有一个鲜明的论点,就认为被告人进行了殴打,且殴打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对于此,辩护律师可以凭着“只要破坏其中一环,即可破坏全部证明体系”的逻辑进行辩护――或者证明被告人没有殴打行为,或者证明被告人的殴打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但是,绝对不能既证明没有殴打行为,又退一步承认有殴打行为,再做有无因果关系的论述。 4、“退一步说”的原因: 就是刑事辩护律师对案件事实或者相关法律没有研究透彻,对相互矛盾的两个辩护观点都没办法用严密的逻辑和充分的证据进行证明。 前面提到的伤害致死辩护,就是辩护律师对案件证据的把握没有信心,认为可能会有殴打行为;于是在提出“无殴打行为”之辩后,才又提出了“无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之辩,迫不得已,自陷于矛盾之中――这只能说明辩护律师自己的辩护准备工作没有做充分,而不能评价为“全面抓住辩点”。 从根本上说,相互矛盾的两个观点必会有一个是真的,但把选择权交给法庭,而不是辩护律师自己首先坚定立场,实在有些尴尬――结果呢,自己对自己的观点都不相信,又怎么说服法庭去接受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