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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注才能专业!广东鹏鼎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陈吉元,专注于刑事案件辩护,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广东省律师协会会员,深圳市律师协会会员。陈吉元律师毕业于广东中山大学,获中山大学法学学士学位,通过律师资格考试、国家司法考试,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同时十分注重刑案领域的司法政策动态,关注案件的关键细节,精彩的辩护意见常常能收到意想不到的效果,很好地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取得了良好的辩护效果!陈吉元律师刑事辩护团队每年办理近百余宗重大刑案件辩护。倡导诚信高效,充分利用精通刑事法律、熟悉司法机关内部办案流程的优势,专攻经济犯罪,诈骗罪、毒品犯罪、盗窃罪、强奸罪等重、特大刑事案件,成功办理较多不逮捕、不予起诉、免于刑事处罚、取保候审、无罪释放、缓刑、死刑改判等疑难、复杂刑案,最大限度的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陈吉元律师联系方式:13612861696 QQ号码:601276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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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继承案件中有关房改房分割的问题?咨询龙华律师 龙华婚姻家庭律师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3-05-09 17:32)    点击:1273

 

离婚、继承案件中有关房改房分割的问题

   陈吉元律师:13612861696

  随着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推进,现行的货币分房形式已成为主流。依据法律相对明确的规定,人们对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这些财产的性质也都有了较为清晰的认识,分割时争议不大。相比较而言,较早前房屋实物分配形式的产物----房改房,却因其定价方式、购房主体的特殊性、法律规定的模糊性,成为离婚、继承案件中争议的焦点所在,当事人认识差异较大、法官处理意见也不完全统一。

  审判实践中的问题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规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同时,离婚案件双方当事人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给予对方货币补偿的情况下,房屋为一方单位房改房这一事实能否成为该方当事人取得房屋的优势条件经常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毕竟房改与该当事人在单位的工龄、职级、购房资格等挂钩。但同时,另一方当事人也可能因为分配该房屋而丧失其在本单位另行分房的资格,这些因素法官在判决房屋归属时是否应纳入考量,当事人是否需对此举证,缺乏统一认识。

  二、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将房改房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着眼点在于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以对价义务的实际承担主体作为产权归属的依据。而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子女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该房屋并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而仅将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作为债权处理,这一规定则明显将房改购房资格、依据工龄、职级等享受的政策福利视为更加优先保护的权益。那么,婚前一方承租、婚后又有证据证明系以个人财产出资购买(包括一方父母出资或再婚家庭一方子女出资),但享受了配偶工龄优惠的房改房,在认定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时,是应更加注重购房款来源抑或使用配偶工龄优惠的实际情况存在不同认识,最高人民法院在2006年所作的民事审判实务问答中,也仅答复法院具体可酌情处理

  三、继承案件中,在被继承人去世后,由其子女中的一人以自身名义或以已故父母名义参加房改取得房屋产权,其他子女能否就该房屋主张继承权,或仅就其中涉及父母承租权的价值主张继承权存在争议。目前处理意见包括:第一种,该房屋产权系在被继承人去世后取得,不应作为遗产分割,但应确定原房屋承租权的价值,对其他子女给予补偿。第二种,被继承人生前对但该房屋享有特定的承租权中派生出后续房改的权利,房改为其生前即可期待的利益。因此,改房改房仍可视作遗产或参照遗产分割,房改时出资的子女可向其他继承人主张偿还其支付的购房款。

  为了降低因房改房分割争议导致的离婚、继承案件的发生,笔者认为,一、立法部门应关注房改房法律适用领域,增补此块法律空白,为民众正确认识相关财产权益的性质及司法部门统一处理此类案件建立可参照的标准。二、司法机关及宣传部门应多发布各类型房改房分割的典型案例,对民众广而告知,使民众更加清楚自身所作出财产处分行为的法律意义,选择更为符合自身意愿的方式出资购房。

 

陈吉元—深圳知名资深离婚专业律师:预约电话 13612861696 QQ:601276548陈吉元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执业证号14403200610275279中山大学法律本科学历,获中山大学法学学士学位,通过律师资格考试和国家司法考试,具有律师资格证书和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同时十分注重理论联系实践,关注细节。擅长办理各类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其在执业期间办理过大量诉讼与非诉讼案件,具有丰富办案经验,拥有大量成功案例。陈律师先后在多家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工作,现执业于广东鹏鼎律师事务所。在执业期间陈律师曾先后担任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多家大型国有企业的法律顾问。

陈吉元律师真诚为您服务!保护您和亲友的合法权益!秉承专业、高效的宗旨,客户至上、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原则,“追求卓越”的理念,维护当事人的利益。

陈律师郑重承诺:当事人委托的每一案件均由陈律师亲自出庭办理,不交由律师助理,以保证案件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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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律师代理:

1、代打离婚官司,包括:解除婚姻关系、夫妻财产分割、争要抚养权、离婚索赔、探视权纠纷、涉外离婚、解除同居关系、离婚后追索抚养费、离婚后变更抚养权、离婚后新发现财产纠纷、离婚后子女姓名权纠纷等各类离婚案件;

2、夫妻共同财产调查、离婚纠纷居中调解、离婚纠纷案件起草法律文;
3
、离婚法律咨询、离婚心理咨询、婚前婚姻生活规划、家庭理财咨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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