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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注才能专业!广东鹏鼎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陈吉元,专注于刑事案件辩护,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广东省律师协会会员,深圳市律师协会会员。陈吉元律师毕业于广东中山大学,获中山大学法学学士学位,通过律师资格考试、国家司法考试,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同时十分注重刑案领域的司法政策动态,关注案件的关键细节,精彩的辩护意见常常能收到意想不到的效果,很好地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取得了良好的辩护效果!陈吉元律师刑事辩护团队每年办理近百余宗重大刑案件辩护。倡导诚信高效,充分利用精通刑事法律、熟悉司法机关内部办案流程的优势,专攻经济犯罪,诈骗罪、毒品犯罪、盗窃罪、强奸罪等重、特大刑事案件,成功办理较多不逮捕、不予起诉、免于刑事处罚、取保候审、无罪释放、缓刑、死刑改判等疑难、复杂刑案,最大限度的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陈吉元律师联系方式:13612861696 QQ号码:601276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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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案件中民事审判实务问答

分类:生活随笔    时间:(2013-05-09 17:13)    点击:433

婚姻案件中民事审判实务问答

  吉元律师电话:13612861696

诉讼程序方面的问题
1
、债务人(被执行人)已通过离婚协议或法院的离婚判决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人民法院可否直接追加被执行人的原配偶为被执行人执行其财产?
 
答:根据相关法律精神,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法院的离婚判决对财产分割的处理只对夫妻双方有约束力,但不能对抗其他债权人。如该债权形成于结婚前或离婚后,则不能追加被执行人的原配偶为被执行人并执行其财产。
2
、离婚诉讼中,双方对财产价值有争议时,是否必须委托中介机构评估?
    
答:双方对财产价值有争议的,可通过协商、竞价、作价、评估、拍卖等形成确定和处理财产,处理财产时应惯彻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以及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不是必须委托中介机构评估。
   3
、离婚诉讼涉及家庭共有财产的分割,能否将其他家庭成员追加为共同诉讼人?
    
答:对家庭共有房屋的分割问题可告知当事人另案起诉,或者中止离婚诉讼,不应将其他家庭成员追加为离婚诉讼的共同诉讼人。
    4
、离婚诉讼涉及家庭共有房屋的分割,在法院中止离婚诉讼后,离婚诉讼的夫妻及家庭成员均不提起诉讼对房屋进行确权和分割,该离婚案件如何处理?
    
答:遇到这类情况,法院可向当事人释明不起诉对房屋进行确权分割的法律后果,征询其对家庭共有房屋中涉及夫妻共有部分的分割意见。如果当事人同意在该案中不主张人民法院对该房屋进行继续分割的,则案件恢复审理;如当事人坚持分割,则法院可限定其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期限,逾期则告知当事人另案处理,离婚诉讼恢复。
   5
、丈夫起诉与妻子离婚,妻子起诉丈夫犯重婚罪,二件案件是否可同步审理?
    
答:二者属不同诉讼程序,处理时应先中止民事诉讼,待婚姻重婚案件审结后再恢复民事诉讼。
    6
、对宣告婚姻无效的案件应适用什么程序?
    
答:宣告婚姻无效属非讼案件,人民法院可适用特别诉讼程序的规定予以裁决。将财产问题、子女抚养问题与婚姻无效问题分开处理。
   7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是否可以与离婚诉讼一并处理?
    
答: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以上二者可以一并处理。有权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主体必须是无过错方,双方必须是合法夫妻关系而非同居关系。
  8
、宣告一方当事人失踪、死亡和缺席判决离婚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是否相同?
    
答:宣告一方当事人失踪、死亡和缺席判决其离婚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主要区别在于,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其夫妻关系是否可以依法恢复。
   9
、离婚案件当事人在举证期限过后或开庭时才提出分割财产,是一并处理还是另案处理?
    
答:以上情形属追加诉讼请求的情形,人民法院可不予合并审理,告知当事人另案主张。但对方当事人同意对该请求进行答辩处理的,考虑离婚案件的特殊性,可予准许,对该请求合并审理,法院应重新指定举证期限,或由当事人之间商定。
  10
、离婚案件,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是否当庭作出离婚判决?
    
答:因离婚案件必须调解,一方不到庭,法院一般要慎重对待,一般不会作出缺席判决。但对公告送达的案件除外。
    11
、原告撤诉的离婚案件,被告要求离婚的,是视为反诉合并审理,还是告知另案主张?
    
答:告知被告另案主张。
    12
、离婚一方当事人对配偶的重婚行为不追究,只是要求处理离婚问题,法院是否准许?法院对发现的重婚问题是否应主动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答:人民法院应准许,但不影响当事人事后依据婚姻诉讼法提起其配偶重婚的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对发现的重婚问题应主动移送公安部门处理。
    13
、男方起诉离婚,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才发现女方处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对此,法院应以男方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则驳回起诉,还是作实体处理?
    
答:发现以上情况,人民法院应以男方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而驳回男方的起诉。但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的,如女方有重大过错(重婚、姘居导致怀孕,国方情感无法谅解,或女方实施家庭暴力,男方人身受到严重威胁)等情况,法院可受理,并作实体处理。
    14
、离婚案件中,被告提出要求原告补偿一定数额的精神损失费,是否属于反诉?是否应合并审理?
    
答:不属反诉请求,应作为离婚诉讼中的基中一项诉讼请求予以合并审理即可。
     15
、当事人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后,又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起离婚损害赔偿,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
    
答:只要当事人未离婚协议中放弃离婚损害赔偿,且在离婚登记后一年内提出,人民法院应予以受理。 (注意一定的规定属于除斥期间,不能中止、中断)
    16
、债权人追索被继承人生前债务的案件,如法定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法院如何判决?
    
答:为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放弃继承无效,通知继承人参加诉讼,并依法判决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实际财产价值为限清偿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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