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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注才能专业!广东鹏鼎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陈吉元,专注于刑事案件辩护,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广东省律师协会会员,深圳市律师协会会员。陈吉元律师毕业于广东中山大学,获中山大学法学学士学位,通过律师资格考试、国家司法考试,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同时十分注重刑案领域的司法政策动态,关注案件的关键细节,精彩的辩护意见常常能收到意想不到的效果,很好地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取得了良好的辩护效果!陈吉元律师刑事辩护团队每年办理近百余宗重大刑案件辩护。倡导诚信高效,充分利用精通刑事法律、熟悉司法机关内部办案流程的优势,专攻经济犯罪,诈骗罪、毒品犯罪、盗窃罪、强奸罪等重、特大刑事案件,成功办理较多不逮捕、不予起诉、免于刑事处罚、取保候审、无罪释放、缓刑、死刑改判等疑难、复杂刑案,最大限度的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陈吉元律师联系方式:13612861696 QQ号码:601276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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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后,交警暂扣车辆可以扣多久?咨询龙华交通事故律师陈律师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3-05-02 15:37)    点击:201

【交通事故处理问答】问:发生交通事故后,交警暂扣车辆可以扣多久?
    
答: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公安厅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条规定,适用一般程序处理交通事故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依法及时将肇事车辆予以扣留。
    
对于未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车辆,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处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二倍罚款。
    
对于已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车辆,依照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有关规定处理。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四条规定:“ 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 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
”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检验、鉴定机构约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日。超过二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综合以上三条可知,扣车期限一般为自现场调查起,三天内委托,二十天出检验、鉴定结论,再加上五天内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即28”.特使情况,经过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的,扣车期限可以延长至68天。

    
如果,当事人对于检验结论不服,申请重新检验,会延长检验期,也会相应延长扣车期限。
    
但是,该意见第3条第4款规定:对于机动车所有人、实际支配人书面申请缴纳事故责任保证金的,可予准许。在其缴纳了相当于承担全部责任时的损害赔偿数额的保证金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将检验、鉴定完毕后的车辆予以返还,但无牌证、拼装、达到报废标准等无合法来源的车辆除外。这款规定和前面三款相矛盾,因为前面三款可以看出,扣车只是为了事故车辆检测,检测完毕应该放车,而不是为了保障事故赔偿得以落实。但是第4款却可以理解为,车辆检验完毕后,公安机关并不必然放车,而是要机动车所有人、实际支配人缴纳了保证金后,公安机关才可以放车。由此,扣车又成了迫使肇事方缴纳保证金以保障事故赔偿得以落实。
    
虽然作为事故受害人一方希望肇事方缴纳保证金。但是,该意见第4款没有法律依据,现实中很多公安部门也没有这么操作,因此,公安扣车的法定期限一般为自现场调查起,三天内委托,二十天出检验、鉴定结论,再加上五天内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即28”.特使情况,经过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的,扣车期限可以延长至68天。

 

吉元律师(咨询电话:13612861696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0610275279,湖南邵阳人,陈律师毕业于中山大学,获中山大学法学学士学位,通过律师资格考试、国家司法考试及执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陈律师工作稳健、思维慎密,企业管理实务工作娴熟,法律功底深厚。对刑法、公司法、劳动法、合同法、担保法等领域实务工作有丰富的经验。擅长:刑事辩护;各类合同、债务、房地产纠纷,公司股权转让、投资合作、婚姻家庭与继承等纠纷。陈律师曾先后担任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多家大型国有企业的法律顾问,现执业于广东鹏鼎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欢迎深圳龙华、坂田、观澜、大浪、民治、石岩等地区寻找律师的企业个人与陈吉元律师联系,陈律师将竭诚为您服务!

 陈律师电话:13612861696  0755-28141752;商务QQ601276548   址:深圳龙华新区龙观东路90号三楼(市人民医院龙华分院的右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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