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案件代理词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4-03-31 15:33) 点击:217 |
代 理 词 尊敬的审判长: 言成律师事务所接受马某的委托特指派我担任其与李某、李某儿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代理人。代理人通过参加今天的庭审,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二被告应承担本案的全部责任 1、本案的发生都是因为被告李某拖欠原告三千多元装修款引起的。原告儿子马某先去被告处索要装修款,遭到被告拒绝就离开了。原告知道后认为被告拒绝支付装修款没有道理,就又去索要。但被告李某不但抵赖不给,还态度恶劣,抓住原告的衣领就打,被告李某儿子不但没有阻止父亲的行为,竟然也跟着一起殴打一个年过半百的老人。两被告共同殴打一个老人不过瘾,竟然还拿女人穿的高跟鞋鞋跟打原告的头部。对于一个60岁的老头,面对身为警察,又比他年龄小的被告李某和身强力壮的李某儿子,原告显然不是对手,只能吃亏。后来被告妻子实在看不下去怕把事情闹大才拉开了他们,原告才得以报警。对于以上事实有银古路派出所的讯问笔录可以证明。 2、被告李某违反《人民警察法》第22条的规定。在本案中,身为警察的被告李某,作为执法者应具备更强的法律意识,对于民事纠纷,更应比普通老百姓理性,更容易找到合法的解决途径,但令人失望的是,被告并没有遵守《人民警察法》中关于警察不能殴打他人的规定,反而违反职业道德,以武力解决问题。更为令人失望的是,被告李某还伙同儿子李某儿子一起以武力解决问题。这是难以让原告接受的。 3、本案中,先动手的是被告。这在派出所的讯问笔录中已经有所体现。本代理人认为,在民事纠纷中,不管是什么纠纷,先动手的一方只会使事情更加恶化,不利于问题的解决,无疑,被告的行为正是使本案恶化的主要原因。 4、本案完全可以采取合法的途径解决。不管原告与被告之间是否有拖欠装修款的事实存在或者拖欠多少钱,二被告都不能先动手打人。首先,作为一个正常人,不会无缘无故到一个陌生人家里要钱;其次,来问你要钱的肯定都是有一定理由的。如果被告真的无辜,不妨让原告先说清楚要钱的理由,如果真是原告无理取闹,被告完全可以报警解决,自己没有必要对原告动一根手指头。而二被告却没有采取这样既省时又省力的办法来解决问题,反而采取激化矛盾,武力的手段来解决问题。 5、二被告无丝毫悔过之意。二被告将原告打伤后,不仅没有将原告送医院,更没有支付原告一分钱医疗费,对于原告多次要求调解的要求也置之不理,置若罔闻。其态度之恶劣,行为之跋扈是一般人都难以容忍的! 综上,二被告应承担本案的全部责任。支付原告所有合理的赔偿费用。 二、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均有法律依据及事实依据 首先,医疗费是根据原告受伤当日进行门诊治疗的实际花费主张。 其次,误工费是根据原告受伤的部位对原告造成的实际影响主张。因原告被诊断为:脑外伤,头右下血肿,腔隙性脑梗,全身多处挫伤,再加上,原告已经60岁了,身体状况本就不好,被二被告打伤后,在家休息了两个多星期,无法正常工作。承包的装修工程也只能先交给别人去做。鉴于法律规定对于误工费的严格限制,我方只主张了一个星期的误工费,完全是合情合理的。对于原告的工资收入,因其是以挂靠名义承包装修工程,每月收入不固定,但月均收入在一万元是可以确定的,所以由挂靠单位出具了收入证明来证实原告的收入。 第三,交通费因没有保管当时来回的车票因此按照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估算而来。 最后,二被告的行为给原告带来了极大的精神伤害。原告是一个性格保守,耿直,非常讲诚信的一个生意人。来银川做生意已经二十多年,给别人装修大都是熟人介绍,口头约定,说好了就去干。从没跟人签订过承包合同。跟二被告的装修合同也是熟人介绍的,只进行了口头约定,原告从没想过别人会赖帐,但这次却遭遇了警察的违约和殴打,实在是没有想到。这对原告来说,心理上必定会打上一个烙印,提醒原告今后绝能轻易相信别人。在身体上,原告遭受了这样的殴打,不仅影响了自己的收入也影响了自己的身体健康,原告年龄本来就大了,以后会有什么样的后遗症也说不准,伤害已经无法避免。综上,原告主张1000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合情合理的。 以上代理意见,望法庭能够采纳,谢谢! 宁夏言成律师事务所 陈杰 律师 2013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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