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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代理词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4-03-31 15:32)    点击:217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

宁夏言成律师事务所接受殷某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其代理人参加殷某诉方某离婚纠纷一案。通过调查和参加今天的庭审,现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原、被告之间已经感情破裂,无继续共同生活可能

原、被告虽为同学,但都是经历过一次婚姻后才走到一起。因为受过婚姻生活的伤害,因此,在心理上对婚姻生活本身就不抱太大期望,只想在一起过日子。但没想到,双方由于性格的巨大差异,导致共同生活在一起后才发现矛盾冲突不断。被告的脾气暴躁,性格多疑,导致与原告吵闹不断,而原告也因为忍受不了被告的坏脾气而经常回娘家,使得双方的矛盾不能得到即时的解决,而越积越多,越积越深,时间长了,便形成了不可调和的矛盾。

再加上,被告还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使得双方的矛盾更加激化。夫妻双方的交流更加困难,更加无法建立安全畅通的交流渠道。而被告对于自己的家庭暴力行为又不思悔过,没有为自己的行为向原告道歉,使得原告更加无法信任被告。

在这样的情况下,双方协商离婚时,被告没有本着真诚平和的心态与原告协商,反而以不给原告母亲还钱为要挟,逼原告起诉离婚,而且还要分割本属于原告的财产。从这一点上就可以看出,被告对待这场婚姻的态度是不诚恳的,就不是本着踏踏实实过日子的心态跟原告在一起的。因此,对被告对待这场婚姻的初衷,我们表示极大的怀疑。从而也使原告没有信心和勇气继续与被告生活下去。

另外,原、被告已经分居半年多,在这期间,被告没有对原告表示歉意,对原告的生活也不闻不问。双方感情已经破裂,也无和好可能。况且,被告也同意离婚,双方也没有孩子。

综上,婚姻生活是需要双方付出爱心、耐心和对彼此的信任来共同经营的,而原、被告双方结婚之初就缺乏深厚的感情基础,结婚后又缺乏对彼此的耐心和爱心,协商离婚时更缺乏对彼此的信任,使得原、被告的婚姻不堪一击,经受不住任何考验才走到了今天。因此,原、被告之间的这场婚姻再走下去已经毫无意义,也不会对彼此有任何好处,更不会让双方对婚姻重拾信心。因而,解除婚姻关系对彼此是最好的解脱!

二、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没有夫妻共同财产

第一,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没有存款,没有自己的住房,也没有车辆及其他共同财产。被告所主张的原告单位分给其的住房,是基于原告是该公司员工的身份分配得来的。具有特殊的身份属性。被告并不是该公司员工,也不具备这样的身份属性,更没有为这套房子出过一分钱,无权取得这套房子的所有权。

第二,这套住房的分配只是原告单位的初步安排,还没有履行任何手续,也没法确定住房位置,大小,面积,市场价值及产权归属,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家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物权法》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以上规定,该财产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二、原、被告之间有共同债务

因原告单位打算分配给原告一套住房,根据单位计划要缴纳8万元首付款。而原告自己没有那么多钱,于是向自己的姑姑借了8万元,打算作为首付款交给单位。这8 万元是在原、被告结婚后借的,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应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因此,被告也应该承担一半的夫妻共同债务的偿还。

三、被告借原告母亲的十万元钱是被告婚前个人债务

原告已经提交录音及借条证据证明被告借原告母亲10万元钱的时间是在2011年1月20日,即原被告结婚前。且该笔钱是被告用于购买车辆为单位跑营运的。

因为被告一直不还该笔借款,导致借钱时由被告向原告母亲出具的借条已经快超过2年的诉讼时效,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母亲又让被告于2012年重新出具了一份借条。

但时至今日,被告却一直以离婚为要挟,不还原告母亲这笔钱,导致产生了本案的问题,但该笔借款是与本案离婚诉讼无关的。不能作为夫妻共同债务进行判决。

以上代理意见,望法庭予以采纳,谢谢!

宁夏言成律师事务所

陈 杰 律师

2013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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