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建国:律师职称那些事 |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9-12-26 20:46) 点击:679 |
2019年度江苏省律师专业高级职称评审,评出了一级律师8人、二级律师25人。至此全省已有高级职称律师587人,其中一级律师162人,二级律师425人,标志着我省律师人才队伍建设工作进一步得到提升。 我是改革开放后首批法律科班毕业生,执业36年、一级律师,见证和亲历新中国律师制度的恢复发展,特别是亲历和参与了中国首个律师职称制度,既是“被评人”,又是“评审人”,可谓“老司机”。 职称工作具有政策性、时效性、有效性、灵活性和针对性的特点,要想说清楚我国职称制度,特别是说清楚我国首个律师职称制度,并非易事,但我作为担任了20年律师职称的“评审人”,有义务也有责任梳理总结,与诸君朋友聊聊,特别是年轻律师分享,希望对大家有所裨益。 我国职称制度探源 职称(Professional Title)最初源于职务名称,是“职务名称”的简称,也称“专业技术职务”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它是指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能力以及成就的等级称号,是反映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水平、工作能力的标志。 在国际上“职称”内涵通常的定义是,区别专业技术或学术水平的等级称号,或是反映专业技术人员学术、技术水平、工作能力及成就的等级的“衔”或“称号”。 职称有几大特征:一是相同专业系列的职称,评审或认定的专业标准相同,同一把尺子度量,并可以互转对应,或转评;二是职称一旦拥有,终身所有,并以取得最高等级的职称为职业荣耀;三是因行业、专业的性质和特殊性,我国对各行业、各专业职称设置的取得方式各有不同,主要有评审、认定、国家统一资格考试(以考代评)、职业资格对应等方式;四是职称的评审或认定,并无人数限制,有时职称与岗位、职责无关,或并不与工资待遇挂钩。 职称划分为不同的系列,如高校教师、工程技术、新闻、会计、律师、公证员等专业系列。职称的等级分为: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初级四个级别。 据史料记载和统计,我国已有60多年职称历史,目前全国共有33个职称专业系列,颁布了相应的职务条例或法律。其中法律专业有4个专业技术职务系列,分别是律师、公证员、检察官、法官职务系列。 律师专业职称系列 民国时期,没有律师职称制度,也不进行律师“等级称号”的评定工作。所谓民国“大律师”,仅仅是一种民间美誉,并无专业机构认定或政府机关授予。 1987年之前,我国律师行业并没有律师职称。改革开放后,我国各行各业先后恢复或创建职称制度。因律师是高智力、高智慧型行业和专业,且当时律师定位为“国家法律工作者”,属于体制内的国家事业编制、吃财政饭的国家干部,理所当然要新建一套与其他行业专业,可比照、可对应、可转换的律师专业职务系列体系,进行分级分类管理,提高律师的职业尊崇。 1987年10月中央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批转司法部《律师职务试行条例》,1988年1月1日施行。至此,中国历史上首次建立了律师职称制度,实施至今已经有31年历史。 律师职务设置五个等级:一级律师、二级律师、三级律师、四级律师、律师助理。其中:一级律师为正高级、二级律师为副高级;三级律师为中级;四级律师和律师助理为初级。 上世纪八十年代,司法部直管全国五个政法学院,分别是中国政法、华东政法、西南政法、西北政法、中南政法。据传说,设计律师职称制度时,司法部曾对标了高校教师职称系列,而将律师职称设置到“正高级”,方便律师职称与高校职称对应、互转,同时借鉴了会计和工程专业系列,将律师职称最底设置到“律师助理”即“员级”,与“会计员”“技术员”相对应(当时会计和工程专业职称,最高仅设置到“副高级”,即高级会计师、高级工程师。经过数十年改革,才设置到“正高级”,即教授级高级会计师、教授级高级工程师)。 我国香港地区律师制度,将律师分为大律师(Barrister)和律师(Solicitor)。大律师又称为“诉讼律师”,专门从事法庭的诉讼辩护业务;律师又称为“事务律师”专门从事非诉讼业务或初级、区域法院的诉讼业务。两者只是执业范围不同,并无高低等级之别。 “诉讼律师”累积十年以上的出庭经验之后,根据其行业内的成就、贡献等资历条件,就有机会被香港终审法院首席大法官委任、授予称号“资深大律师”(Senior Counsel, 简称S.C.),其地位等同于1997年主权移交前的“皇家御用大律师”(Queen's Counsel, 简称Q.C.)。香港主权移交后所有在主权移交前已经获得“皇家御用大律师”称号的,已全部自动获得“香港资深大律师”的资格称号。 我的好朋友陈发云一级律师,长期深耕于国际商事服务和国际经贸仲裁领域,曾经与“香港资深大律师”(“S.C.”)探讨过其评定标准,感觉“一级律师”的评定标准应当比“S.C.”还要高,但是与“S.C.”相比较,其称号的荣誉性和含金量,却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和发挥。 在我国,律师职称是由省市人事部门(现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关)主导,省市司法厅局组织行业内专家评审。其中,一级律师、二级律师由省级司法厅组织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三级律师由市级司法局组织的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 具备三种情况之一者,律师职称直接申报初定,不走评审程序,不上评审会议:一是本科学历专业工作满一年,申报初定四级律师(初级职称);二是硕士学位专业工作满三年,申报初定三级律师(中级职称);三是具有博士学位,即可申报初定三级律师(中级职称)。 另外,取得初定律师职称之后,纳入职称系列管理,想晋升上一等级职称者,必须走晋升申报评审职称程序渠道。目前仍执行2003年4月出台的《江苏省律师专业三级律师、二级律师、一级律师资格条件(试行)》的文件规定,申报职称晋升者,须按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目录,逐一对照备齐材料,方可申报评审。 具体资格条件:一是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二是学历资历、职称年限、继续教育要求;三是专业理论知识、专业能力要求;四是业绩成果,要求刑事、民事、经济、法律顾问卷宗各1份,或择优提交某专业卷宗3份和法律顾问卷宗1份;五是论文著作,著作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论文指在专业学术期刊公开发表有ISSN国际标准刊号或CN国内统一刊号;五是外语和计算机(近几年改革,已不作为必备条件,仅作为评审时的参考因素)。 值得玩味的是,2002年司法部在清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时,废止了《律师职务试行条例》,但律师职称并未在国家职称系列体系中被取消,江苏、浙江、广东、上海等20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坚持继续评审律师职称。 2003年4月23日江苏省司法厅出台《江苏省律师专业一级、二级、三级律师资格条件(试行)》,对职称评审、晋升、初定、转评等资格条件,做出了具体规定,更具可操作性。 花絮趣闻:1988年全国首次评审一级律师是送到北京司法部(这是第一次,也是最后一次),由高校法学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评审的,故行业内称之为“国家一级律师”,当时我省仅通过8位,其中南京市占5位。 史料记载,1988年南京市共有159人首次取得律师职称。其中一级律师5人,分别是刘纬、陈荣熙、刘泽震、张绍珍、章荣毕;二级律师14人,分别是凌大量、刘丕烈、李为民、宋慈华、周春山、张法良、张修衒、吴波、毛琪、丁光、姚文兰、方修之、李教红、柳幸生。第二次律师职称评审是1990年5月9日。其中凌大量、李为民两位二级律师经评审晋升为一级律师;谈臻、洪其芳两位三级律师经评审晋升为二级律师。截止到1990年底,全市已有高级律师(一级律师、二级律师)21人,中级律师(三级律师)41人,初级律师(四级律师、律师助理)115人。 我1988年初定的四级律师,1993年晋升三级律师,1998年晋升二级律师,2016年晋升一级律师。在《法学杂志》《法学》等核心刊物发表专业论文四十余篇。1999年起担任南京市律师公证员中级职称评委,至今已20年,几乎每年参加评审(近几年已改革为建立职称评审专家库,由职称办随机抽签评审专家执行评审)。2017年又进入江苏省高级律师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库。 由于业内存在偏重现实利益,忽视理论研究;注重个人自由,轻视行业管理;重视商业运作,轻视人文关怀的现象,使不少律师觉得职称可有可无,或离自己很远,或没有现实意义。甚至有些人认为,十年寒窗已考取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证,其本身就是一项职业技能,无需再花精力申报评审律师职称。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目前在我国还是一种从业资格,并不属于职称范畴。律师是西方国家的“舶来品”,具有明显的体制外特征,在我国现阶段,或多或少被歧视,我国国家职称系列体系里并未将律师专业挤出去,应理解为国家对律师行业的政策红利,既有利于政府对律师专业人才队伍管理,又有利于政策和相关福利的落实,可谓一举数得。 例如一级律师,在职称系列中对应教授,不少朋友转行法学院教书,1-2年内顺利转评教授;二级律师是副高职称,亦然。据说上海曾有位“二级律师”转行法院,很幸运对应了“三级高级法官”等级职务待遇。2000年律师行业深化改革,全行业“脱钩改制”前后,有的省市对“一级律师”是按正处级待遇办理退休的,有的省市对“一级律师”是按正科级待遇办理退休的,也有个别省市是按副厅级待遇给“一级律师”办理退休手续。 律师行业改革脱离体制,进入市场化之后,律师行业已按企业单位缴纳社保办理退休。据报道,广州市对2015年之前办理退休的具有高级职称人员,每月发放高级职称专项津贴,副高职称800元、正高职称1000元。2015年1月之后退休的高级职称人员停发了,将来是否恢复补贴,等待国家出台统一的政策。 另外,法律服务市场中,大中型项目、法律顾问业务或政府采购项目,运用招投标方式选聘律所和律师已成大趋势。“甲方”在招投标文件中,已设置参与投标团队的律师职称等级的分值,参与项目竞标的“乙方”团队的律师职称等级越高,得分就越高,胜出的机率就会越大。 因此,某些不重视职称,或自身懒惰,或傲慢,或资历不够而作出否定律师职称的负面认识和评价,是偏颇的,也是不够理智的。 有专家称,我国对律师行业虽建立了职称制度,但尚未建立行业分级的管理制度。完善律师职称评审制度,将律师纳入政府人力资源部门视野下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管理,符合2016年中办国办《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有利于法律专业人才的跨行业、跨区域流动,有利于完善律师职业水平评价制度。 2018年江苏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已将律师专业职称系列纳入改革任务目标。今年江苏省司法厅组织专家调研修改律师职称条例,今年9月30日在南京片区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我应邀参加了调研。 专业律师评定,与律师职称并行不悖 2019年3月司法部《关于扩大律师专业水平评价体系和评定机制试点的通知》,规定“律师专业水平评价不与律师职称制度挂钩”。 今年省司法厅《江苏省关于开展律师专业水平评价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决定在常州、泰州、盐城三市试点。一是评定范围。刑事、婚姻家庭法、公司法、金融证券保险、建筑房地产、知识产权、劳动法、涉外法律服务、行政法9个专业;二是完善评价标准。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既注重考察申请人的政治表现和诚信状况,又考察律师的专业能力、业务质量、工作业绩和社会贡献;三是创新评定机制。围绕提高评审公信力,切实严肃评审纪律,不断改进评价方式方法,加强对评价工作全过程的监督和评价结果的动态管理;四是健全激励措施。在信息公开平台及时公开律师专业水平评定结果,为有关单位、个人选聘律师提供参考。 通过对试点专业律师评定制度的简要归纳与分析,我认为该项制度与律师职称并行不悖,现在和将来,不会也不可能取代现行的律师职称制度。 总之,如果你是一名专职律师,既然我国律师职称制度存在,你够条件够资格,就应当去参与去争取,提升职业荣誉;若不够资格条件,就关注学术、钻研业务,努力等待。祝所有敢于追逐梦想的人一切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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