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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成功案例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2-12-07 20:41)    点击:169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成功案例

    一审法院引用《规定》第七条“房屋产权发证面积按照建设部《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计算。房屋面积以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实际测定面积为准。
     房改房计价面积按房屋实得建筑面积计算,当实得建筑面积与购房面积不符的,以实得面积为准。实得面积大于购房建筑面积的既可向原产权单位补足购房款(在该购房职工住房面积控制标准范围内的部分,按购当年房改成本价,超过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的部分按当年市场价)后上市出售,也可直接上市出售,按差额面积所取得纯收入的50%向原产权单位交纳。”之第二款之规定,来说明房改“缩水”合法,至少存在 三点明显错误:1、其不应置该条第一款关于房改售房须按建筑面积计算之规定于不顾。按建筑面积计算,就已充分说明了公摊应计入住户产权项下;2、该条第二款规定的是“套内建筑面积”与“实际测定面积”不符时的差额面积处理方式,而不应是公摊怎么处理问题,不能将两者混为一谈。否则,就不会有《规定》第六条第(一)项“已购公有住房超过其住房面积控制标准部分(不含公摊面积…)”的规定。3、正是因为存在“缩水”房改的违规事实,所以才有国家三令五申禁止“缩水”房改的政令。那种以存在“缩水”房改的政令为由,就推断“缩水”房改合法的逻辑是完全错误的。
     从一审引用的《规定》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来看,套内建筑面积“缩水”部分住户也拥有50%的利益,这体现了国家在处理历史房改“缩水”问题中采用的最大限度保护住户利益的原则。据此可见把“缩水”公摊部分利益给住户应理所当然。上诉人把这部分公摊补偿给住户有何不妥?被上诉人再要求该公摊补偿有何事实与法律依据!?
     五、由于本案所涉标的——公摊补偿已给了被上诉人的职工,且被上诉人与其职工、本案标的与上诉人及被上诉人之间有关联关系。上诉人在一审提出追加公摊实际受让人为第三人申请被驳回让人费解。
     综上,上诉人认为一审使用法律概念不清、使用法律完全错误。请二审法院依法予以纠正,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山东A石化有限公司
    二○○八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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