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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付江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一

分类:法学论文    时间:(2014-12-01 16:03)    点击:303

  孙付江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一

  原告孙付江,男,汉族,1936年2月6日出生,南京华能公司退休干部,住江苏省南京市大厂区晓山一村4栋306号。

  人吕恕光,男,汉族,1973年12月14日出生,北京市新起点律师事务所职员,住北京市东城区西颂年胡同5号。

  委托代理人孙桂祥,男,汉族,1973年2月6日出生,住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黄埔花园7幢507室。

  被告国家局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王景川,主任。

  委托代理人陈迎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物理申诉处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张沧,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行政诉讼处审查员。

  南京飞达输送机械厂,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大厂区葛关路。

  法定代表人许福宇,厂长。

  委托代理人夏平,男,汉族,1956年1月13日出生,江苏省专利事务所职员,住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305号57幢303室。

  委托代理人刘国平,男,汉族,1963年9月3日出生,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海淀区石油化工科学研究院1楼3门210号。

  第三人许福宇,男,汉族,1964年5月21日出生,南京飞达输送机械厂厂长,住江苏省南京市大厂区葛塘镇葛中路96号。

  委托代理人童天助,男,汉族,1949年1月11日出生,江苏省南京市司法局干部,住江苏省南京市左所大街41号。

  委托代理人胡洁,女,汉族,1973年10月19日出生,北京市正平律师事务所职员,住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花园路70号2幢101室。

  原告孙付江作为名称为“全封闭皮带调偏机”专利号为96232210.5实用新型专利(简称本专利)的专利权人,不服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1年9月24日作出的第3985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简称第3985号决定),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01年10 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1年11月13日依法通知第3985号决定的相对方南京飞达输送机械厂(简称飞达机械厂)、许福宇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于2001年12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付江的委托代理人吕恕光、孙桂祥,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委托代理人陈迎春、张沧,第三人飞达机械厂法定代表人许福宇及委托代理人夏平、刘国平,第三人许福宇及其委托代理人童天助、胡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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