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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传甫
刘传甫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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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972004114923
  • 资格证号:
  • 地区:重庆-重庆
  • 手机:13983009455
网站公告

刘传甫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硕士。重庆志和智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接受过全方位的基础教育,受到良好的专业训练和能力的培养,在法学尤其在民商法领域,有扎实的理论基础和实践经验。以高于最低分数线近70分的优异成绩获得司法职业资格证书。公费进入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部研读民商法,系西南政法大学首届房地产专业研究生,发表论文及参编书共9篇(本)。对房地产、担保法、物权法、合同法、交通事故和劳动纠纷有很对到的见解和造诣。著作:1、《论违约责任》《政法研究》2007年第四期2、《论我国预告登记制度的完善》《政法研究》2008年第二期3、《企业外围专利网与专利诉讼战略》《政法研究》2008年第二期4、《农村社区选举的文献综述》《法制时空》2008年第一期5、《论不动产征收之程序设计》《中国不动产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6、《论我国劳务派遣的法律规制》《中国商界》2008年第12期。(中国经济类核心期刊)7、《论我国占有制度的完善与发展》《经济与法》2009年1期(第13卷总第153期)8、参编《物权法知识问答》张华贵主编,人民日报出版社2007年3月第1版。9、参编《劳动合同法知识问答》张华贵主编,人民日报出版社2008年2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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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采供血液刑事案件司法解释发布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0-05-26 03:09)     点击:637

  记者今天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供血液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经“两高”相关会议通过,自九月二十三日起施行。

  该解释说,对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或超过批准的业务范围,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

  司法解释第四条规定,对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是因血液传播疾病导致人员死亡或者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二是造成五人以上感染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体或者其他经血液传播的病原微生物的;三是造成五人以上重度贫血、造血功能障碍或者其他器官组织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等身体严重危害的;四是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司法解释还规定,对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对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依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将分别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或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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