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法院规定死刑案8类证人需出庭作证 |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0-05-26 03:07) 点击:638 |
为了从制度上保证死刑判决的公正和慎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与市检察院第一分院共同召开关于加强证人出庭工作会议,双方商定今后由市一中院审理的一审可能被判处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将要求关键证人出庭作证。我国刑法专家、国家法官学院教授张泗汉昨天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此举意义非常重大。” 据张教授介绍,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规定,刑事案件的关键证人必须出庭作证,但由于立法方面目前还存在空白,就全国来讲刑事案件证人出庭作证的比例都“相当的低”。张教授说,死刑案件关键证人不到庭,使法庭查清事实遇到极大的阻碍,已成为困扰法院审理死刑案件的一大难题。 此次检法会议决定,对于一审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8类人员需要出庭作证。包括证明控辩双方争议事实的关键证人;对于搜查、勘验、检查等侦查活动中形成的笔录存在争议,需要负责侦查的人员以及搜查、勘验、检查等活动的见证人出庭陈述有关情况;控辩双方存在争议的鉴定结论的鉴定人;控辩双方存在争议的涉及自首和立功、犯罪未遂、犯罪中止、正当防卫等法定量刑情节的证人;被告人提出侦查中存在刑讯逼供、诱供等违法侦查问题所涉及的侦查人员;提供过不同证言的主要证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通知出庭的新证人;主动要求出庭作证并经人民法院许可的证人。 为保证8类证人顺利出庭作证,会议决定检察机关在对一审有可能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提起公诉同时,向法院提供需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名单。法院对证人名单进行审查后,如认为需要出庭作证的,应当于庭审5日前通知检察院。由法院根据检察院对于拟出庭证人工作情况及时联系证人并向其送达出庭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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