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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传甫
刘传甫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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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972004114923
  • 资格证号:
  • 地区:重庆-重庆
  • 手机:13983009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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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传甫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硕士。重庆志和智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接受过全方位的基础教育,受到良好的专业训练和能力的培养,在法学尤其在民商法领域,有扎实的理论基础和实践经验。以高于最低分数线近70分的优异成绩获得司法职业资格证书。公费进入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部研读民商法,系西南政法大学首届房地产专业研究生,发表论文及参编书共9篇(本)。对房地产、担保法、物权法、合同法、交通事故和劳动纠纷有很对到的见解和造诣。著作:1、《论违约责任》《政法研究》2007年第四期2、《论我国预告登记制度的完善》《政法研究》2008年第二期3、《企业外围专利网与专利诉讼战略》《政法研究》2008年第二期4、《农村社区选举的文献综述》《法制时空》2008年第一期5、《论不动产征收之程序设计》《中国不动产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6、《论我国劳务派遣的法律规制》《中国商界》2008年第12期。(中国经济类核心期刊)7、《论我国占有制度的完善与发展》《经济与法》2009年1期(第13卷总第153期)8、参编《物权法知识问答》张华贵主编,人民日报出版社2007年3月第1版。9、参编《劳动合同法知识问答》张华贵主编,人民日报出版社2008年2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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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简介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0-05-26 03:03)     点击:673

  1999年12月25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以下简称“修正案”),并于同日起施行。现行的刑法是于1979年7月1日由五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3月14日由八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修订的。

  刑法修订后于1998年月12月29日由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曾经进行过一次补充修改,此次修正案是对修订后的刑法的第二次修改和补充。

  修正案的议案是由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向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提出的。此前在第十次常委会上,国务院提出了《关于惩治违反会计法犯罪的决定(草案)》和《关于惩治期货犯罪的决定(草案)》,在常委会初步审议过程中,一些委员、部门和专家提出,考虑到刑法的统一和执行的方便,不宜再单独搞两个决定,认为采取修改刑法的方式比较合适。同时,根据惩治犯罪的需要,对刑法中有关国有公司、企业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滥用职权方面的犯罪也需要扩大规定。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上述三项内容合并规定为修正案。除以往全国人大通过的宪法修正案以外,全国人大常委会以修正案的形式修改法律这是第一件,刑法修正案的通过,为我国立法活动又创设了一个新的形式,表明了我国的立法活动在不断地走向成熟。

  修正案对刑法的补充和修改共涉及8个条文,其中新增的内容涉及2条,修改的条文有6条,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

  1.增加了隐匿和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薄、财务会计报告的犯罪,作为刑法第162条之一。除此之外,在国务院提出的《关于惩治违反会计法犯罪的决定(草案)》中提出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薄或者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严重破坏会计秩序的行为也应当规定为犯罪行为,法律委员会认为,现行刑法中对于做假帐构成犯罪的行为巳作出多条规定,已经可以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除此之外还有哪些做假帐的违法行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可在以后根据实际情况,再进一步对刑法作出补充规定。

  2.增加了有关期货犯罪的规定。一是,将刑法第180条、第181条、第182条、第185条有关证券犯罪的规定,修改为适用于证券、期货交易的犯罪的规定。二是,将刑法第174条、第185条中的“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明确规定为“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3.在刑法第225条非法经营罪中增加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

  4.修改了刑法第168条,将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规定为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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