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明凡律师,湖南博鳌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湖南省律师协会公司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委员,曾被评为湖南省直属律师事务所优秀刑事辩护律师。湘潭大学法律本科毕业,法学理论根底扎实,思维敏捷,应运法律能力强,律师执业前具有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工作经验,社会资源广泛,负有强烈的责任感和正义感。侧重学习、研究公司法律制度、合同法律制度、房地产法律制度、刑事辩护制度,擅长于法律实务处理,实践经验丰富,自2001年至今承办理公司股权确认、经济合同纠纷、房地产纠纷等各类民事、刑事、行政案件400余件,处理过大量的企业、公司法律事务,熟悉媒体广告运作,主要业绩如下:一、历年来主要服务的大、中型企业单位有:华天实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华天大酒店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华天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湘江支行、南方建材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佳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西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兴龙玻璃有限公司、湖南兴龙科技有限公司、长沙诚鑫商务咨询有限公司、长沙市火凤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长沙市雨花区宏鑫源通风设备厂、长沙泓盛装饰有限公司、湖南德润投资有限公司、杭州绿通通风设备有限公司、湖南长沙麟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长沙劲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长沙武城实业有限公司、长沙粤裕能源设备发展有限公司、重庆旭东铝业开发有限公司、苏尼特左旗晟敏物流有限公司(上海)、长沙市明强企划咨询有限公司等。二、房地产等民事、经济业绩:1、主要参与法律服务的房地产项目:(1)、“锦绣华天”项目;(2)、“恩瑞。麓山名园”项目;(3)、“京电花园”项目;(4)、“佳润新城”项目;(5)、“上河国际街区”项目;(6)、“金满地地下商业步行街”项目。2、曾成功代理长沙佳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业主补交房屋面积差价款系列案件。3、曾办理“金满地商业步行街”业主诉开发公司、物业公司集团诉讼案件,切实依法维护房产公司及物业公司的合法权益。4、曾办理“佳润新城”小区业主诉开发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集团诉讼案件,切实依法维护房产公司的合法权益。5、曾成功代理长沙金霞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诉七户被拆迁人侵占房屋案件。三、金融法律服务业绩:1、自2003年至今,一直参与代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湘江支行处理法律事务、代理诉讼催贷及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2、2005年参与代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湘江支行与长沙普尔斯马特经贸有限公司、普尔斯马特(中山)商业有限公司、普尔控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程序,通过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为中国建设银行成都支行挽回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余万元、为中国建设银行长沙湘江支行挽回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300余万元;四、刑事辩护业绩:1、曾在长沙县人民法院成功辩护一起刑事案件,该案当事人系一共同犯罪案件主犯,通过陈律师努力,成功判处缓刑,当庭释放。2、曾在安徽省成功辩护一起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犯罪案件,确保该案犯罪嫌疑人李某因证据不足无罪释放。3、曾成功辩护一起刘某涉嫌抢劫、诈骗犯罪刑事案件,陈律师所提出的犯罪嫌疑人刘某不构成抢劫犯罪的法律意见被检察院采纳。4、2006年,担任肖某涉嫌伪造货币犯罪一案侦查阶段、审查起诉和审理阶段的辩护人,取得良好效果。该案系公安部、湖南省公安厅重点督办案件,经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栏目、政法频道、新闻频道、公共频道、长沙晚报等媒体报道。5、为王某涉嫌非法买卖、运输弹药(数额巨大:子弹5万余发,情节特别严重)犯罪辩护成功,法院采纳了陈律师的辩护意见,致使王某未被判处死刑;6、2006年7月,担任刘某的二审辩护人,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湘高法刑一终字第328号刑事判决采纳了陈律师提出的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功改判为十五年有期徒刑(益阳中院一审判决刘某为无期徒刑);7、2007年10月,担任故意伤害案犯罪嫌疑人李某的辩护人,长沙市某区人民检察院采纳了陈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对李某可以依法免除刑罚,决定不予起诉。8、2009年4月,担任诈骗犯罪案(诈骗金额7.7万元人民币)被告人刘某的辩护人,长沙市某区人民法院采纳了陈律师的辩护意见,最终对刘某判处缓刑。五、非诉讼法律服务业绩:1、曾成功参与运作湖南楚天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兼并长沙砂轮砂布厂非诉讼法律事务,在兼并过程中依法积极灵活处理职工劳资关系、产权法律关系等法律事务,切实维护了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2、现担任长沙市火凤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湖南兴龙玻璃有限公司、湖南兴龙科技有限公司、长沙诚鑫商务咨询有限公司、长沙劲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长沙市雨花宏鑫源通风设备厂等大中型民营企业常年法律顾问。3、现担任数名湖南省工商界重要人士的私人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