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强拆系列之二十一:签协议镇政府以帮拆被判违法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1-10-31 12:29) 点击:557 |
【事实概要】 因海安县华中五金机电城项目,需要使用陆旭东(化名)位于海安县海安镇三塘村11组建设的三层楼房一栋和附房等构筑物,其中楼房建筑面积404.75平方米,附属用房108.69平方米。在2000年12月1日,陆旭东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2010年8月28日,陆旭东与城投公司委托的海安镇顺达房屋拆迁事务所(以下简称顺达事务所)已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共补偿100多万元,当事人选择联排别墅安置方式,陆旭东在协议签订后30日内腾空拆迁房交给顺达事务所。2010年11月25日,江苏省海安县海安镇镇政府在没有任何法律手续的情况下,镇政府一名负责人组织顺达事务所等相关人员,到原告陆旭东的家中,在搬出其家中物品后,将当事人陆旭东(化名)位于海安县海安镇三塘村11组1号拥有的楼房、附属用房和其他构筑物强制拆除。陆旭东的生活用品以及大量财产遭到毁坏或者丢失,财产损失巨大,房屋被彻底损毁。镇政府在未向陆旭东提供拆迁补偿金或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安置房、周转用房的情形下,强制拆除原告的房屋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拆迁补偿里往往是一手交补偿,一手交房屋。陆旭东签协议未交房,镇政府联盟助拆,这里可否成立一个不合理抵消另一个不合理的逻辑呢?因为对于实施强拆的一方来说,正是基于这样的一个“强盗逻辑”。陆旭东的代理人,即著名专业拆迁律师团圣运律师事务所麾下的王优银与赵健律师在强拆行为发生后,迅速采取了法律措施,以捍卫委托人的神圣权益! 【办案掠影】 办案第一辑:法庭上的唇枪舌战 2011年3月7日,王优银律师受当事人陆旭东委托向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以陆旭东的的名义将委托顺达房屋拆迁事务所征地拆迁工作指挥部行使拆迁管理职能的海安县海安镇人民政府推上被告席,请求法院确认被告海安镇人民政府对原告房屋实施强制拆除的行为违法。这一起诉拉开了一场精彩的法律对决序幕,法庭上又掀起了一轮唇枪舌战…… 受案法院海安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19日、7月13日对诉海安镇政府一案进行了开庭审理。审理中,被告代理律师言之凿凿地辩称:既然原告已经与拆迁人签订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那么原告已经对其房屋进行了处分,其对房屋的所有权已经转化为货币补偿的请求权,其实体权利可以通过转化的请求权得到实现,拆除房屋系履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民事行为,其起诉应当被驳回。这一法律意见单就事实层面而言可谓是极为中肯的,也似乎没有什么破绽可言。那么,王优银律师又将如何做进一步的精彩演绎呢? 王优银律师依照化繁为简的惯有办案方略,选择了最为简便的法律对抗路线。王律师指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只能由拆迁人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执行。反之,其他解决方式都因缺乏法律依据而违法。本案中,被告海安镇政府倚靠行政强力强拆原告房屋的行为就属于这种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行为,因此毫无疑问是违法行为! 2011年8月5日,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审结本案,作出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2011)安行初字第0021号《行政判决书》认为被告海安镇人民政府未经法定程序,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无法律依据,故判决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办案第二辑:以事实说话,用证据讲法 受陆旭东委托,王优银律师在起诉时协助当事人陆旭东向人民法院提供了有利的证据,本案的关键在于拆除陆旭东被拆除房屋的行为是否系被告镇政府实施问题。陆旭东主张拆除行为系镇政府实施,是基于镇政府一名副镇长在拆除现场。镇政府没有否认有一名副镇长在拆除现场这一事实,但他的委托律师却辩称拆除陆旭东的行为是镇政府实施,认为拆除行为是城投公司实施,是城投公司代陆旭东履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行为,镇政府的副镇长在拆除现场,只是作为镇政府在陆旭东所在的村的分工干部协助做工作。面对镇政府委托律师的强词夺理,王优银律师指出,关于镇政府实施强制行为的合法性问题。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行政主体及职权的合法性,二是行政行为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合法,三是行政行为程序合法。综合全案的案情,镇政府的上述辩称难以令人信服。最终海安县人民法院也认同了王律师的观点,认为镇政府的强制行为违法。 经过王律师数日来的多番努力,利用自己的专业法律知识,使当事人陆旭东的权益得到最大的保护。在王优银律师律师的协助下,当事人终于等到了这迟到的正义。 【律师说法】 一般来说,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以后,拆迁双方当事人是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将房屋进行拆除的。但是,如果有的被拆迁人在签约后拒绝履行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腾房搬迁义务,拆迁人或者其他单位是否可以将拆迁户的房屋强制拆除呢?答案是否定的。因为强拆程序只能是在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进而进入拆迁行政裁决程序以及司法强拆或行政强拆的听证程序并形成强拆令以后才能诞生的话题。对于设问情形,正确的解决之道在于——拆迁人一方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执行。政府参与介入对公民被拆迁房屋的强制拆除行为,其实质是利用公权力介入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履行,是公权力对私权利的一种非法介入。然而面对强权,不是认命与屈服,而是应该拿起法律的武器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即使房屋被非法强制拆除,但是我们仍然应该启动法律程序尽一切努力维权,忍气吞声只会使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一次次的被践踏。我们不可否认被强制拆除的悲剧,正义会迟到,但只要用正当合理的手段,在律师的帮助下,迟到的正义定会如愿到来。 王优银律师,11年法律维权执业经历,《中国律师》杂志、《中国律师网》特邀评论员,北京市律师协会行政法委员会委员,中国百强大律师,征地拆迁业务首席律师,电话:13811117637,邮箱:china-lawyer@126.com,拆迁维权网:www.dingzihu888.com,承诺仅为被拆迁户维权的专业律师。QQ:373871012 拆迁维权QQ群:85211357;127500696;12750129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