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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旭律师您好,我有一套自建平房70平米,1992年批建的,是在废弃回填的非耕地上所建,20多年了没曾出现过沉裂现象。2016年发现位于该房东侧房基1.5米处自来水公司早年铺设的供水管道严重漏水,已经导致我的房屋沉裂成危房4级(已经鉴定)。而自来水公司认为建房时也可能是基础处理不妥而造成如此后果双方都有责任,我无法接受。本人认为,房屋沉裂是因管道漏水所致,是因果关系,与当初基础处置妥否无关。假设因当初建房时基础未处理好早在23年前就可能沉裂,而不会等到自来水管道漏水才沉裂。请问我的看法对吗?应如何维权?我是唐山的,想聘请您代理该案可否?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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