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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运输合同适用无过错原则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5-01-05 10:34)     点击:182

  

  有这样一个案例:1999年11月18日,蒋某在公共汽车上见有人扒窃,遂见义勇为,大喊有流氓偷钱,歹徒见状即对其拔刀猛刺,司机不仅不将车子开到派出所,相反开门把歹徒放走。后蒋某就医疗费等起诉承运人,要求法院依据合同法第302条的规定,判决承运人负全部责任。①上述案例,就涉及到在运输过程中,因第三人致害造成的损失,承运人应否承担责任的问题。这是一个争论非常激烈的问题。主要有如下三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承运人应全部承担赔偿责任。第二种观点认为,承运人仅就自己的过错承担赔偿责任。如乘客被歹徒打伤,承运人有义务及时将其送到医院救治,如不及时将乘客送往医院,承运人对耽误乘客治疗有过错,应就耽误乘客治疗而给乘客所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第三种观点认为,乘客虽然是在承运人的运输工具上受到伤害,但此伤害是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并非承运人造成,与承运人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承运人不应对此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在上述三种观点中,持第一种观点的人占多数。

  我们同意第一种观点,认为在目前的法律规定下,承运人应对乘客承担赔偿责任。理由主要是:因为合同法采取的是无过错原则,而且第302条也已明确规定,除在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以外,承运人应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第三人原因造成的乘客的伤亡,并不是承运人免除责任的原因。因此,承运人应承担责任。承运人承担完责任后,可以向责任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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