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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辩护中的应当指定和可以指定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4-12-15 10:48)    点击:769

  指定辩护中的应当指定和可以指定

  刑事诉讼法中的指定辩护制度分为“可以指定”与“应当指定”两种,本题中所涉及的“应当指定辩护人“的情形是指《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6条规定的情形,即“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一)盲、聋、哑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二)开庭审理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三)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

  指定辩护是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比较爱出考题的地方。指定辩护是当刑事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在遇有法定情形时,人民法院指定辩护人为被告人进行的辩护。我国刑事诉讼中的指定辩护只适用于刑事案件的审判阶段,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只能是依法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因此指定辩护又称刑事法律援助,适用于以下情形:

  1.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2.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3.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于指定辩护作了进一步的规定。依据规定,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

  1.盲、聋、哑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2.开庭审理时不满18周岁的;

  3.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

  该司法解释还规定,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为其指定辩护人:

  1.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的;

  2.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庭经济状况无法查明的;

  3.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属经多次劝说仍不愿为其承担辩护律师费用的;

  4.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

  5.具有外国国籍的;

  6.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7.人民法院认为起诉意见和移送的案件证据材料可能影响正确定罪量刑的。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51 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10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对于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的。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或者在必要的时候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出3种辩护方式中,委托辩护较之其他2种方式,作用较大,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现其辩护权的主要和重要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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