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档案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欢迎来到陈荣兵律师的网站
文章分类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最近访客
友情链接
网友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重婚】关于重婚的法律后果问题

分类:重婚    时间:(2015-02-02 14:22)    点击:188

  【重婚】关于重婚的法律后果问题

  【重婚】关于重婚的法律后果问题

  依修正草案第45条的规定: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以其他行为虐待家庭成员、或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对于本条的规定,笔者以为是不十分恰当的,对于重婚该条明确规定可提起公诉,是为了更有力地处罚重婚行为,但该内容属于程序法的范畴,应在刑事诉讼法中予以规定,而不应在婚姻法中明确。

  有的学者认为,婚姻属个人的私事。对重婚行为的认定,应由当事人等自行举证,不应由公安机关介入,公安机关依法进行侦查,有干予公民私生活之嫌。笔者以为,婚姻固然属个人私事。但重叠的婚姻行为侵害了当事人个人的私权,并破坏了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司法机关有必要介入。况且,公安机关依法介入,还可防止当事人因举证而有可能出现的无序现象。

  修正草案第46条规定:因一方重婚或即使不以夫妻名义但形成婚外同居关系、实施家庭暴力或以其他行为虐待家庭成员、或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无过失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该项规定,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过错行为,明确赋予无过失方有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但仅限于重婚、婚外同居关系者等。一方有姘居通奸行为,离婚时对方可否要求损害赔偿,该条并未明确规定。笔者认为,既然修正草案第#条明确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相互扶助。因而对于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应认定为是对他方权利的侵害,允许无过失方要求损害赔偿。

  修正草案中关于离婚时无过失方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之规定仅一笔带过,十分抽象、笼统、缺乏可操作性,应加以细化。重婚是理论及司法实践中非常疑难的问题,一直困惑着我们。亦是此次婚姻法修订过程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笔者的上述观点与阐释,愿对婚姻立法尽微薄之力。

  相关阅读:

  【重婚】构建重婚的社会预防体系

  【重婚】构建重婚的社会预防体系 【重婚】构建重婚的社会预防体系 实践证明,依法运用刑罚制裁重婚犯罪,是遏制重婚所必不可少的重要措施。但要真正减少进而禁绝重婚,则应多措并举积极构建起使企图重婚者不敢为、不愿为、不能为的社会预防体系。笔者认为,……[更多]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陈荣兵律师提供“婚姻家庭  合同纠纷  交通事故  刑事辩护  工程建筑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陈荣兵律师,陈荣兵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陈荣兵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3737604868,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陈荣兵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百色律师 | 百色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陈荣兵律师主页,您是第1131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