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2-12-24 16:54) 点击:168 |
原告:A,女,汉族,197x年x月1x日出生, 被告:B公司, 诉讼请求: 1、请求判决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已经解除; 2、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未提前1个月通知的工资3700元(1850元/月×1个月×2=3700元); 3、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2011年10月份工资2700元; 4、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二倍经济补偿金; 5、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 6、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0808.4元(737.96元+1850元+1850元+1132.06元+2319.66元+1376.72元+1542元=10808.4元,从 以上总计19713.61元。 事实及理由: 原告于 原告认为:被告考勤和工资表存在不一致,被告考勤部分有总工时,部分没有,即便按被告考勤记录,被告支付给原告的工资也没有达到最低工资标准,被告也没有足额支付原告停工留薪期工资,原告6月份工资应为790.86元(工作13天),7月份工资应为1475.91元,8月份工资应为1850元,9月份工资应为1850元,10月份工资应为1132.06元,11月份工资应为2319.66元,12月份工资应为1376.72元,以上合计10795.21元;而从2010年6月至2010年12月被告仅支付原告8290元,因此被告需要支付原告工资差额2505.21元。 其次,被告是违法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关系。原告从未见过被告的《规章制度》,不存在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原告也没有签收过被告对其作出的任何处分公告,因此,被告是违反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其应当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因此,被告应按照1850元/月支付原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支付原告2010年6月至2010年12月期间未足额支付的工资差额,2011年1月份工资,以及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综上所述,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我国劳动法律法规,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损失。为维护自身的合法劳动权益,原告只好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此致 东莞市第X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X年 1X月 2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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