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答辩状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2-10-27 09:40) 点击:376 |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答辩状 答辩人:xxx运输队 住所:xxx 法定代表人:A 答辩人因与被答辩人B先生,被上诉人C先生、D公司XX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答辩如下: 一、一审法院审理超出原告诉讼请求,违法判决,违背了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自由处分原则和不告不理原则。 1、一审法院关于医疗费用数额的审理已经超出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审原告诉讼请求只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用共计人民币5万元,并没有提到要求赔偿后续治疗费用,被上诉人C先生和答辩人XX运输队已经为原告垫付了医疗费55000元,而一审法院却要求被告赔偿包括后续治疗费12000元在内的医疗费损失共计53115.44元+12000元=65115.44元,已经超出了超出了一审原告的诉讼请求范围50000元。 2、一审法院对后续治疗费的审理已经超出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也就是说医疗费只是实际发生的数额,并不包括后续治疗费用,要求后续治疗费的,应该等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一审法院酌定认为后续治疗费用12000元,要求被告赔偿后续治疗费12000元,而一审原告根本就没有提出后续治疗费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对后续治疗费的审理已经超出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一审法院酌定认为后续治疗费用不合理,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后续治疗费用的情况下,酌定认为后续治疗费用,是不合理的。根据 答辩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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