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金威万豪认错事件”看格式条款 |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2-07-23 10:08) 点击:1260 |
题记:早在2009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二”)出台之际,笔者曾针对《合同法》解释二的知识点作过梳理并开展讲座,对“格式条款”一节记忆犹新,故作此文。 事件背景: 1、万豪国际集团是一家全球领先的酒店企业,总部位于美国马里兰州贝塞斯达,拥有遍布全球73个国家和地区的接近3700家酒店和17个品牌。金威万豪酒店(JW 2、2012年7月13日,市消保委专门约谈上海明天广场有限公司金威万豪酒店(下文简称“金威万豪”)、上海淳大万丽酒店、绍兴饭店等婚庆行业多家“问题企业”,并请媒体旁听。约谈现场气氛十分“火爆”,金威万豪派出苏姓律师与消保委法律专家进行“激辩”。约谈会尾声,金威万豪代表虽然“服软”,称已经对原先不合理的合同条款进行了改进,但拒绝承认之前的婚宴合同含有“霸王条款”。 3、2012年7月18日,市消保委的第二次约谈中,上海明天广场有限公司金威万豪酒店(简称“金威万豪”)终于认错,表示正对婚宴合同涉嫌“霸王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并承诺今后也将依照中国法律积极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妥善处理婚宴合同中的各种纠纷。 争议焦点: 1、 婚宴合同是否含“霸王条款”? (1)三笔“履约保证金”提前支付不可退还; (2)婚宴前一个月内取消消费者仍须全额付费 2、 高额“履约保证金”是否合理? 3、 消费者违约到底该赔多少? 4、合同“翻译不当”为何多年未改? 律师点评: 笔者非针对消费者权益展开讨论,笔者认为上述事件中更多涉及的是格式条款,将对格式条款的效力问题发表自己粗浅的论述。 1、何谓格式条款? 根据《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所谓格式条款即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同时,根据《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 2、如何确认格式条款效力? 首先,根据《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结合相关法律法规,人身损害、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财产损失的格式条款无效。 其次,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第九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关于提示和说明义务的规定,导致对方没有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对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该格式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另,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关于提示和说明义务的规定,导致对方没有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对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该格式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综合上述两条司法解释,正好印证了《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 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 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3、 “婚宴合同书”是否涉及格式条款? 首先,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其次,结合金威万豪“婚宴协议书”条款来看:消费者必须分三笔提前支付“不可退还的履约保证金”的条款,如消费者须在确认场地时,应支付相当于租金、食品、饮料酒水费用总额的50%的金额,作为“第一笔不可退还的履约保证金”,婚宴前三个月须支付总额30%的第二笔费用,剩下第三笔20%的保证金必须在婚宴前一个月支付。 另,该“婚宴合同书”约定:距婚宴开始日1个月内取消的,酒店将向您收取本次活动预计总费用(食品、饮料酒水、场租等)的100%作为赔偿金。距婚宴开始日1个月至6个月内取消的,酒店将向您收取本次活动预计总费用(食品、饮料酒水、场租等)的80%作为赔偿金。距婚宴开始日前6个月以上取消的,酒店将向您收取本次活动预计总费用(食品、饮料酒水、场租等)的50%作为赔偿金。 最后,一般来说,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在缔约合同过程中占有绝对优势,故其拟定的格式条款是未经与对方协商确认的。结合格式条款定义,笔者认为金威万豪提供的《婚宴协议书》实属格式合同,相关条款系格式条款。 4、 格式合同的双方如何保障自己的权益? 首先,对格式合同提供者来说,笔者所能给予的建议即是:要有足够的证据意识,不仅要按规定履行提示与说明义务,还要注重特定的形式和留存证据,否则可能被申请撤销或被认定无效——这是法律对格式条款的进一步限定。 其次,对于格式合同相对方来说,虽然法律层面对该相对方作了保护,但实践中因为相对方本身处于弱势地位,加之格式条款的撤销及无效在法律实践中较难实现,故此,笔者认为,与其依赖法律的补救,不如提高己方的谈判和协商能力,缔约之时及早防范,将自己预期利益合理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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