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四川规定不得擅拆捐建援建工程项目”联想到的法理 |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2-06-05 08:52) 点击:1366 |
中新网成都5月31日电 四川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于31日闭幕。《四川省防震减灾条例(修订)》在会上通过,并将于10月1日起实施。该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擅自改变捐建、援建工程项目用途或者拆迁、拆除的直接负责人员和主管人员依法将被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按照《四川省防震减灾条例(修订)》第六十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捐建、援建的工程项目严格管理,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或者拆迁、拆除,如确需改变用途或者拆迁、拆除的,应当征得捐建、援建方同意后,依法批准并报省级主管部门备案。 此外,第六十四条还规定,“截留、挪用、贪污抗震救灾款物的”也将负法律责任。 本条例出台背景源于香港收回援建物资。 报道背景 据财讯网 24日,率团访问四川的香港特区政府政务司司长林瑞麟向媒体回应援建绵阳紫荆民族中学被拆一事。他强调,港方将收回援建学校的200万港元,并将其回拨到特区政府设立的四川重建基金,四川方面表示尊重港方决定。 林瑞麟告诉记者,在绵阳紫荆民族中学拆除前后,绵阳方面未主动向港方进行通报,港方在获悉此事后,是不同意拆除的。在获悉学校被拆后,特区政府已向四川方面提出了自己的意见。林瑞麟说,香港援建四川地震灾后重建项目已竣工123项,剩余的项目在今年内将基本完成。他希望川港双方可以共同努力,继续推动后续项目早日完成。 四川方面表示,绵阳当地政府在未征得特区政府同意的情况下,私自拆除学校不符合川港间援建项目的安排,将严肃跟进此事,并展开进一步调查。 报道延伸 据新华社 5月19日至22日,“四川灾区重建中学被拆建豪宅”的消息引爆网络舆论,各大门户网站、论坛和微博大量转发,一所使用仅两年的重建学校为何突然被拆除?目前学生上课的情况怎样?灾后重建中善款使用到底面临怎样的问题?记者赶赴绵阳市进行了深入采访。 据了解,被拆除的是绵阳紫荆民族中学。2008年的汶川大地震,使绵阳民族初级中学教学楼严重受损。震后,香港教育工作者联会、香港特区政府和绵阳市政府共同投入600多万元爱心捐款和政府拨款(香港方面捐款400万港元),建设了一栋近3000平方米的教学楼,2010年3月投入使用,并更名为绵阳紫荆民族中学。 5月21日,记者赶赴绵阳紫荆民族中学所在地绵阳市涪城区花园路附近,这里正对着绵阳火车站,属于当地较为繁华的商业中心。记者看到这里已经建起一大片商业设施,许多楼都接近封顶。学校原址已经被围板围起,一栋教学楼严重倾斜,正在实施拆除。周边不少商户告诉记者:学校去年底就没使用了,拆除是这几天开始的。 据商业设施开发商“涪城万达广场”相关人士介绍,这一片商业开发用地100亩左右,是通过招拍挂拿的“净地”,也就是说涉及的拆迁、土地平整等前期工作都由当地政府完成,开发商只负责缴纳土地出让金。广场将于今年底开业,民族中学和周边其他学校都在去年已经陆续搬迁至绵阳市园艺山科教创业园区。 法理延伸 一、可能直接涉及的罪名: 1、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3、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二、可能属于加重情节的罪名: 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包括补充规定)、答复,涉嫌如下罪名,若存在侵犯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的,属于加重情节。 1、抢劫罪 2、盗窃罪 3、抢夺罪 4、诈骗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1996年12月16日) 5、挪用公款罪(注意,不同于挪用特定款无罪,详见1998年4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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