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二手房交易买卖中,上下家在约定好房屋成交价格以后,通常都会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写一个低于房屋实际成交价格的约定条款,以达到较少缴纳相关税费的目的——这就是实践中常说的“阴阳合同”。这种现象在现实房产交易中屡有发生。日前,我们又代理并结案了一起相关案例,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了对方仇某要求我方委托人双倍返还定金的诉讼请求。 2011年5月10日,仇先生通过中介公司,看中了被告孙某的一套房产。原、被告及中介公司三方签订了《定金协议书》一份,约定该房屋总价为人名币200万元;双方同意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10天内,购买方将上述房地产转让款分二次交付转让方。购买方向转让方支付定金5万元,转让方收到定金后,不得借故终止售房,否则双倍返还定金。该协议补充约定:该房的合同成交价写为170万元。当天,原告向被告支付定金5万元。协议签订后第三天,原告即与中介方联系,认为《定金协议》中约定的房屋转让价格前后不一致,违法规避税费,故该协议无效,要求返还定金,或以170万元总价成交。 后原、被告双方进行协商,原告坚持要求以170万元总价成交,被告不同意。因双方意见不一,致签约未成。原告仇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违反定金协议约定,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10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对房屋转让总价已达成一致意见,该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由于原告要求以名义价格170万元买受该房屋,遭被告拒绝,由此导致双方未能订立买卖合同。原告的行为,显然违背了双方的约定,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本律师团队一致认为:对于前后合同约定的房价不一致这一情况,如一方当事人确有证据证明双方为规避纳税、骗取贷款等,而故意在此后的合同中订立虚假价格的,因该项变更非双方变更房价的真实意思,且具有非法目的,不应予以认定,仍应以前合同约定的真实成交价履行。故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请求是正确的。 在此本律师郑重提醒:不以恶小而为之,更不要盲目地利用法律漏洞,否则定要付出沉重的代价,最终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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