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在敬老院受虐待如何维权? |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2-04-19 10:24) 点击:1578 |
这个社会养老问题越来越严峻,老人曾经为社会贡献过光和热,老人理应得到社会的关爱,老人问题也理应得到社会的关注,虽然我国有相关法律对老人权益进行明确的规定,但老人权益受到侵犯的情况却时有发生,而且屡禁不止。 说说我正在代理的这个案子。 一个95岁的老人四肢被捆绑在床上,长达三个多月,直接导致老人浑身瘫痪、神志不清,在进入这家敬老院之前,老人尚且能行动自如,还可简单清洗自己的衣物,接受的是二级护理,瘫痪之后便转为一级护理,敬老院所实施的所谓的“保护措施”便是将老人捆绑起来,试想,一个健康强壮的成年人被捆绑三个月之后会不会也瘫痪? 首先,这个案子一番走下来,让一向自认为心灵强大的笔者受到了莫大的伤害,受到了层层刁难,还没有送到法院立案,便跑了五个部门,这才调到对方的登记信息。其中一个部门的人员问我:“你们起诉这个敬老院,对方知道吗?” 笔者道:“起诉是我当事人的权利,不需要对方知道,等传票到了,对方自然知道;而且对方是否需要负责任,不是我这个代理人说了算,不是我的当事人说了算,以法院的判决为主,不代表我们起诉对方就一定要承担民事责任!” 其次,关于这个案子,我简单陈述一个我作为代理人的看法,其中所涉及的法理仅供参考,不作定性依据。 敬老院认定老人患有老年痴呆症,所以采取了捆绑式的所谓的“保护措施”有没有法律依据?是否经过有专业资质的医学机构进行认定和查证?这是第一个问题。 第二个问题,我们退一步讲,即便老人真的患有老年痴呆症,敬老院也没有任何法律依据采取这种“保护措施”,捆绑是否能成为保护措施?捆绑能成为保护措施的度量敬老院是否把握恰当,笔者个人认为敬老院存在使用这个度量过当的情形。 第三个问题,老人目前进行的是一级护理,也是按一级护理缴纳养老费,那么按合同约定,敬老院应尽到一级护理的责任,这是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果没有尽到这种约定义务的话,就是合同违约,当然也是一种违法行为。——关于这一点,敬老院同样负有举证责任。 然后,鉴于这个案子的复杂性,各种证据的欠缺性,包括委托人与相关人无法配合等等负面因素,笔者决定借助媒体的力量,找到了电视台,2012年3月22日记者对此事进行了采访,2012年3月26日,上海教育电视台对此事进行了报道。 最后,此案尚且在进行中,有兴趣的朋友可以关注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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