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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定淘宝网侵权可能涉及的法理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2-03-30 14:33)    点击:1078

作为“淘宝金牌卖家诈骗”案受害人的代理律师,我不方便透露太多的案件细节,但简单梳理了一下相关法理与思路,仅供参考,不做任何证据、依据使用。

 

一、消费者保障服务内容属于格式条款,效力是待定的

   法律依据一:《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第四十条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第四十一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法律依据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总结:免责条款未必免责!

二、基于权利义务对等原则,淘宝网负有审核义务

首先,淘宝网作为这些商家的交易平台,在树立品牌效应的同时也通过一些附加服务进行获利,理应承担合理审查的义务——这在法理上绝对说的通。

其次,淘宝自己在网站上明确告知审核义务,这份审核通知是在淘宝网的官方网站上出现,如果类推合同的话,淘宝则属于不履行合同行为,也要负担责任的。

总结:淘宝已经经历类似案件,且被判决承担责任;

三、消费者维权依据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8条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期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向销售者或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索赔,后者有权向销售者或服务者追偿。——目前此依据也可用于电子商务。

四、以著作权类推(仅供参考此点)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通过网络参与他人侵犯著作权行为,或者通过网络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犯著作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追究其与其他行为人或者直接实施侵权行为人的共同侵权责任。 

第四条  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网络用户通过网络实施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或者经著作权人提出确有证据的警告,但仍不采取移除侵权内容等措施以消除侵权后果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追究其与该网络用户的共同侵权责任。

补充说明:在民事诉讼中,很多案件是依据相关民事诉讼原则进行判决的,将求的是法理,未必每一案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不过,上述的法律依据和法理已经能说明淘宝对点卡卖家负有审核义务。

另外,我个人希望由此案能引发相关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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