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认定淘宝网侵权可能涉及的法理 |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2-03-30 14:33) 点击:1078 |
作为“淘宝金牌卖家诈骗”案受害人的代理律师,我不方便透露太多的案件细节,但简单梳理了一下相关法理与思路,仅供参考,不做任何证据、依据使用。 一、消费者保障服务内容属于格式条款,效力是待定的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第四十条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第四十一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法律依据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四条 总结:免责条款未必免责! 二、基于权利义务对等原则,淘宝网负有审核义务 首先,淘宝网作为这些商家的交易平台,在树立品牌效应的同时也通过一些附加服务进行获利,理应承担合理审查的义务——这在法理上绝对说的通。 其次,淘宝自己在网站上明确告知审核义务,这份审核通知是在淘宝网的官方网站上出现,如果类推合同的话,淘宝则属于不履行合同行为,也要负担责任的。 总结:淘宝已经经历类似案件,且被判决承担责任; 三、消费者维权依据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8条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期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向销售者或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索赔,后者有权向销售者或服务者追偿。——目前此依据也可用于电子商务。 四、以著作权类推(仅供参考此点) 《最 第三条 第四条 补充说明:在民事诉讼中,很多案件是依据相关民事诉讼原则进行判决的,将求的是法理,未必每一案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不过,上述的法律依据和法理已经能说明淘宝对点卡卖家负有审核义务。 另外,我个人希望由此案能引发相关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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