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吴英案看我国死刑制度 |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2-03-05 11:11) 点击:1276 |
吴英是原浙江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07年3月16日被逮捕,2009年12月18日,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2010年1月,吴英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11年4月7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始二审吴英案,吴英所借资金究竟系用于正常经营活动,还是个人挥霍挪作他用,将成为判决的关键。2012年1月18日下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一案进行二审判决,裁定驳回吴英上诉,维持对被告人吴英的死刑判决。 此案一度引起海内外人士的高度关注,2012年2月7日,浙江省高院二审审判长沈晓鸣就吴英集资诈骗案有关问题回答了相关记者提问。 网上关于吴英是否应该被判决死刑、是非法集资还是民间借贷吵得沸沸扬扬,笔者暂且不对此作出任何评论,也绝不拾人牙慧,仅就此案窥我国死刑制度之一隅。 我国现有68个罪名会被判死刑,具体包括如下: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7个),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14个),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16个),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5个),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 (2个),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8个),第七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2个),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2个),第九章 渎职罪(0个),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12个)。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中,明确取消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具体包括: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盗窃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修订刑法规定的罪名有413个,加上新增罪名9个,目前我国刑法共有罪名422个,其中,过失犯罪48个,占总数的11%;故意犯罪374个,占总数的89%。 由此可见,我国犯罪死刑率高达13%,也就是说100项罪名中,约有13项罪名可能触犯死刑——如此数据的确让人触目惊心! 我国现行刑罚制度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主要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则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如果进行概率统计一下,假设每项主刑的适应率等同(注意:笔者这里有个假设存在),那么犯罪并被判处死刑的概率为2.6%,相当于100人犯罪中有将近3个人将被判处死刑! 中国的死刑制度究竟要走向何方?定性之外如何量刑?最高期限20年的有期徒刑以及无期徒刑显然不能代替死刑制度,若是废除部分死刑,必然导致新的刑罚种类出现,那么刑法要出多少修正案?——愿广大同仁与笔者一同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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