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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实践看中国民生机制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2-03-05 11:10)    点击:507

笔者按:2011年11月30日笔者所在的律所应浦东司法局及某街道邀请,参与浦东宣传普法活动,笔者有幸参与本次活动,活动期间接受多人现场咨询,就现场咨询情况结合笔者工作中所见真实案例,谈谈切身感受。

一、法律解决不了的问题。

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已经解除,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业已分割完毕,只剩下一处公租房(两室一厅)没有处分,因为公租房不具有产权,法院不予处理。该房承租人为夫妻双方(均登记在册)。

离婚后,男方想将此公租房的产权买下来,并多方与女方协商,最后作出的让步条件为:自己愿意承担所有的购房款,取得产权后无论是女方登记成为产权人还是将产权转让,自己只愿分割30万的房款(该房市价约为200万元)但女方始终拒绝男方的将产权购买下来的要求,更不愿意配合男方去物业作承租人变更登记。

数年已过,至今,系争房屋的状态仍为公有住房,他们享有的也只是使用权。

当事人过来咨询问我遇见这样的事情该怎么办?

我笑答:很抱歉,我爱莫能助。

根据1996年1月31日出台的《上海市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处理公有住房出售后纠纷的若干意见>通知》第3.14条规定,未经有购买公房资格人的同意,冒用名义购得房屋,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结合1994年6月15日出台的《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同住人都可以成为购买公房的资格人。如果任何一资格人不同意,即便是冒用资格人的姓名、签字购得公租房的产权,房屋买卖合同也是无效的。

换言之,在此案中,女方若不同意购买产权,男方就不能擅自将系争房屋的产权买下来。

由此可见,法律不是万能的。在中国,笔者只能说我们在追求法治,在法治的道路上还任重道远。要想法治,首先要满足法制,建立起一套完善的、行之有效的法律制度和规范。目前,中国社会有很多遗留下来的问题,加上新时代的冲击,很多矛盾从潜伏的状态一下子爆发出来,让很多法制部门措手不及。

在大家都认为较为民主的上海,依然时常上海的老头老太太背着小牌子穿着写满大字的背心在法院、在信访办、在执行庭那里上访。

另有一案,让笔者现在想起依然耿耿于怀。

当事人与劳务公司签订用人合同,然后被派往用工单位(注:用人单位、用工单位为两个不同主体,当事人与用工单位没有合同),后发生工伤。他去社会劳动保障部门做工伤鉴定的时候,工作人员一再要求当事人提供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提供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签订的服务合同——当事人对劳务公司及用工单位而言,就相当于第三人,试问,一个本身就处于弱势地位的第三人如何能拿出两个公司之间的合同?

按法律规定,单位拒绝进行工伤认定的,当事人可自行申请工伤认定,但工作人员却一再要求当事人提供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却迟迟不肯拿出他们这样要求所依据的法律规定,只是强调:用人单位没有那样的工种,用工单位才有,所以必须要提供与用工单位的劳动合同!

很多公司为了规避责任,常常设立劳务公司,由劳务公司招纳员工,再派往本公司从事劳动,这样,一旦发生工伤、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就可以规避责任或相互推诿。——至今没有一条法律就这一块漏洞做任何补充和修改。

悲乎?

二、道德解决不了的问题

这是关于监护人的案例。老人有子女二人,年过八十,有老年痴呆。儿子想得到老人遗产,找到自己所在街道居委会要求将自己变更为老人的监护人,女儿作为先前的监护人也同意了儿子的要求,并在街道委员会工作人员的主持见证下写了相关书面说明。后,因为女儿没有交出老人的巨额存款(儿子这样认为的)而拒绝接收老人,并多次去自己所在的居委会吵闹,要求该居委会到女儿所在居委会协商,要回老人存款。女儿去对方居委送还老人医保卡和退休卡的时候,对方街道委员会拒绝接收。

女儿前来咨询,问我遇见这样的事情该怎么办?

我故意答非所问:你有赡养老人的义务,如果对方不接收老人,我希望你能继续赡养老人,事后可以向对方主张一切对方应承担的赡养费用。

她急道:我问的不是这个问题,我担心这医保卡和银行卡交不出,到时构成为违约,他又来吵闹。他现在既然当了监护人就该尽义务,我为什么还要将老人接回来?

她说得极其理直气壮!

我笑了笑,答道:你可以再去对方居委会交还相关材料,对方街道委员会若再不接收的,你向它上级主管机关反映一下。

她追问:那他不接收老人怎么办?

悲乎?

一个人所行之事若连道德都不允许,还有什么颜面指望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一个没有道德感的人,又何须法律的庇护?

又有一案,说的是男方出轨,与女方解除婚姻关系,净身出户,事后生悔想要与女方复婚和好。女方请我代书合同,约定的事项均是男方若出轨,应承担怎样的责任——我苦笑:若是法律都约束不了的事情,比如情感,出轨也可能是一种情感需要,道德如何约束得了?若是不在道德的约束之内,更不可能是法律的调整范围。再说,即便约定再多的违约条款,最后违约方没有能力支付,岂不是一纸空文?能用条款来约束的情感那还是情感吗?那是交易!

可悲的社会,可怜的傻女人!

三、法律和道德都解决不了的问题。

这是一个绝对真实的案例!笔者写下来绝不是为了危言耸听。

上海外来务工人员,小孩不幸出车祸意外死亡,经历一番周折,案子终于审结,然而,判决是下来了,执行款迟迟没有到位,不知是对方没有钱可供执行还是法院执行力度不够。

痛失爱子,却拿不到应有的赔偿,数月之后,当事人的精神便出现了失常反映。接案之初,当事人虽然悲痛但头脑尚且清醒,衣着尚且齐整,后来就神志不清了,开始胡言乱语,说自己练得是法轮大法,说自己功力如何高超——让人心酸得无奈啊!

悲乎?

这一刻没了道德,如果有道德,何以当事人一分钱赔偿都拿不到,难道对方除了交强险、第三人责任险,就没有一点良知为一个痛失爱子的父亲做一点精神和心灵上的补偿吗?这一刻也没了法律,因为法律管不了那么多: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法律又能怎样?

但愿,社会有更多、更好的救助机制,让我们无法借助道德的微弱力量、对法律也是诉诸无门的时候,还能感受到社会的关爱和温婉!

让人间多点爱,少点苦,让人间多点笑,少点泪。我们都行动起来,有你有我有大家,让世界变得更美好,从自己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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