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赠与人死亡,受赠人如何取得受赠房屋? |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18-04-10 20:56) 点击:811 |
房屋赠与人死亡,受赠人如何取得受赠房屋? 重庆律师 陈龙桥 2018年4月8日
摘要:房屋赠与人死亡后,赠与人的法定继承人即使放弃继承,房屋受赠人仍然有权要求赠与人的法定继承人,代赠与人履行赠与合同的义务。
甲老伴去世多年,有三个子女,长子A、次子B、女儿C。甲长期与B一家共同生活,在B去世后,继续与B的儿子Ba一家共同生活。甲在与Ba共同生活期间,关系融洽,A、C二个子女很少去探望甲,也没有给甲赡养费用,甲生病住院也是由Ba在照顾。因此甲将自己所有的一套房屋及全体全部财产都赠与给了Ba,并在公证处进行了赠与公证。 在甲因病去世后,Ba要求A、C二个法定继承人去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或者配合Ba到房屋登记机关办理甲所赠与的房屋的过户手续,但A、C二人均不予配合,并称如果要他们配合办理继承事宜,就只能按照法定继承办理,而不能按照公证的赠与合同办理。 Ba查询了继承法的相关规定,根据《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Ba发现A、C二人作为法定继承人如果放弃继承,可以不对甲生前所负债务承担责任;由于甲已经将所有遗产都给了Ba,A、C二人没有继承到任何遗产,他们自然没有配合办理房屋过户的动力。 Ba遂向律师咨询,是否可以向法院起诉A、C二人,要他们二人配合办理房屋过户事宜?如果他们二人在诉讼过程中放弃继承,按照继承法规定就不用承担责任,哪他们二人是法律上还是不是适格的被告,法院是驳回Ba的起诉,还是继续判决他们二人配合办理房屋过户? 律师听取Ba的陈述后,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给Ba进行分析: 首先,根据继承法的规定,被继承人甲死亡时,继承开始,Ba依法可以要求甲的继承人A、C在所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清偿甲所欠债务; 其次,按照继承法规定,继承开始后,A、C作为法定继承人,在没有明示放弃继承时,视为接受继承,即如A、C没有明示放弃继承时,按照法律规定他们仍有继承权,即有配合办理房屋过户的义务; 第三,根据合同法的规定,Ba是赠与合同的受赠人,也就是赠与合同的债权人,而赠与人甲是赠与合同的债务人,在甲去世后,Ba作为赠与合同债权人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赠与合同债务人甲的法定继承人A、C代甲清偿债务,即代甲履行赠与合同,配合办理赠与房屋的过户事宜。 第四、如果在Ba向法院起诉后,A、C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涉及婚姻案件处理分析民事审判实务问答》中“一、诉讼程序:20、债权人追索被继承人生前债务的案件,如法定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法院如何判决?答:为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放弃继承无效,通知继承人参加诉讼,并依法判决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实际财产价值为限清偿债务。”之精神,法院应当认定A、C二人放弃继承无效,并判决A、C二人在被继承人甲的实际财产价值范围内清偿债务,配合Ba办理继承事宜。 第五、即使A、C二人在Ba向法院起诉之前,即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根据上述问答的相关精神,Ba仍然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依法认定A、C二人放弃继承无效,判决A、C二人配合办理赠与房屋过户。 因此Ba是依法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A、C二人配合办理房屋过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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