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应对在建工程款的查封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7-08-20 20:56) 点击:532 |
如何应对在建工程款的查封 重庆海外律师事务所 陈龙桥律师 2017年8月20日
2014年A公司将某房地产项目交由B公司承建,在施工过程中,因B公司拖欠C公司的债务,C公司申请财产保全,法院要求A公司停止向B公司支付工程款。 A公司感到为难:不接受法院的协助执行违反法律规定,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A公司及其责任人进行处罚;如果接受法院的协助执行要求,立即停止向B公司支付工程进度款,A公司将对B公司构成违约,因为虽然B公司对C公司欠债,但B公司在与A公司的合同履行中并没有任何违约行为,如果A公司不按照合同约定向B公司支付工程进度款,是A公司对B公司构成违约。同时,A公司按月向B公司支付工程进度款,B公司还要用该款项支付该工程项目的人工工资和购买建筑材料等,如果A公司不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B公司就可能因无力支付该工程项目的人工工资和材料款等,进而导致该项目工程停工。而A公司已经将该工程项目中的部分房屋出售,剩余房屋也仍在销售之中,A公司如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向购房者交付房屋,除严重损害A公司的社会形象,对众多购房者构成违约,产生巨大的违约赔偿责任外,还将严重影响剩余房屋的销售。A公司遂向本律师咨询如何应对:既不违反法律规定,又可以维护本公司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法律分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法院可以对B公司所享有的到期债权进行查封、冻结,要求B公司的债权人停止向B公司支付已经到期的债权。但在本案中,A公司和B公司之间正处于合同履行之中,尚未达到办理工程结算的条件,除每月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外,A公司应当向B公司支付多少款项、何时支付等尚不能确定,即B公司对A公司还没有到期债权,将来即使有债权,债权金额也不确定,严格讲尚不具备进行财产保全的条件,但按照合同约定,A公司每月向B公司支付的工程进度款只是B公司当月已完成工程量的部分款项(也是行业通常的惯例,付款比例一般在80%左右),其目的是为了确保B公司能够支付施工过程中的人工工资和购买建筑材料等,以保证工程能够正常施工。因此除工程进度款外,B公司也确实可能在该工程项目完工后对A公司还有工程款债权,如A公司拒不签收法院的协助执行文书,则可能受到法律处罚。 本律师建议:按照法律规定签收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但为防止A公司对B公司及众多购房者构成违约,损害自身社会形象,需要在法院文书备注栏中注明:A公司和B公司的合同正在履行过程中,目前A公司尚不欠B公司到期债务。A公司除支付为保证本工程项目正常施工的工程进度款外,暂停向B公司支付其余款项;在按照合同约定与B公司办理工程款结算之后,如有余款,及时告知法院B公司在A公司处的债权情况,协助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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