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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补偿属于谁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3-09-20 21:14)    点击:520

房屋征收补偿属于谁

 

重庆海外律师事务所  陈龙桥  2013920

 

甲是A学校的退休教师,其租用的由A学校代管的公房由于市政建设的需要,被政府依法征收。

A学校认为甲所租用公房之征收补偿应当由A学校享有,理由如下:一是由于该公房由A学校管理支配,是由A学校将该公房分配给甲居住的,A学校应当享有支配权。二是甲参加了A学校的集资建房,已经享受了A学校给予的国家规定的住房优惠待遇。按照住房改革的有关政策,每户家庭只能享受一次住房优惠待遇,如果甲获得该公房的征收补偿,属于重复享受住房优惠待遇,违反了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三是甲参加了该公房的集资建房,按照A学校集资建房的规定,甲应当在参加集资建房时就将所租用的该公房交还给A学校,甲迟延多年没有交还,属于无权占有。四是A学校参加集资建房的其他教职工按照规定在参加集资建房时将租用的公房交还给了A学校,A学校又分配给了另外的教职工居住,他们自然不能再享受原租用公房的征收补偿,如甲违规未交还租用公房再享受征收补偿,对守法守规交还租用公房的教职工显失公平。因此A学校坚持要求甲返还该公房,由A学校享受征收补偿。

因甲不愿意将该公房交还A学校, A学校遂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甲将所租用的公房交还A学校。

虽然A学校请求的是返还该公房,但A学校的真实意思是要享受该公房的征收补偿。如果法院判决甲应当返还公房,那么该公房的征收补偿自然由A学校享有。经过分析,律师认为A学校诉讼请求的依据不足,建议甲积极应诉,针对A学校的诉讼请求进行答辩,并做好A学校将返还公房的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享受该公房征收补偿款的准备,同时做好反驳A学校要求返还该公房理由的证据等准备工作。

甲答辩称A学校要求交还公房没有依据:

首先,A学校没有权利要求甲返还该公房,因为A学校既不是该公房的所有权人,也不是该公房的使用权人:一是A学校不是甲租用公房的所有人:经律师调查取证,该公房的登记权利人的房管所,而不是A学校;二是A学校既不是该公房的出租人,也不是承租人:甲不是与A学校建立的租赁关系,而是与房管所建立的租赁关系,A学校只是代为进行管理。因此,A学校没有权利要求甲返还该公房。

其次,甲已经与政府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已经将该公房交给政府拆除,开庭时该公房已经灭失或者即将灭失,事实上已经无法返还。

因此,甲请求驳回A学校的诉讼请求。

A学校知道甲方的答辩和甲方提交的证据后,认为没有取得胜诉的充足把握,主动提出与甲和解:由甲享受该公房的征收补偿,但甲给予A学校一定的补偿。甲与律师磋商后与A学校进行协商,确定了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补偿金额进行和解,由法院以调解形式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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