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离婚应当去那个法院起诉 |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19-03-27 21:07) 点击:313 |
诉讼离婚应当去那个法院起诉
重庆律师陈龙桥 2019年3月25日
摘要:如果夫妻双方协商离婚不成需要诉讼离婚的,一般应当向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在符合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可以向原告方住所地法院起诉。
按照《婚姻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在我国离婚只有两种方式:一种夫妻双方协商离婚,即夫妻双方对离婚及孩子抚养、财产分割等都协商好了,双方一同去夫妻任何一方的户籍所在地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登记;另一种就是夫妻双方协商离婚不成时,坚持要离婚的一方向法院起诉离婚。如果一方起诉离婚,应当向哪一个法院起诉离婚呢? 一、诉讼离婚一般应当向区、县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除重大复杂的案件外,都应当向基层人民法院,也就是区、县人民法院起诉,婚姻家庭案件一般都不属于法律规定的重大复杂案件,因此应当向区、县人民法院起诉。 二、诉讼离婚一般是向被告户籍所在地法院起诉;如果起诉时原告有证据证明被告有经常居住地的,可以向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 1、一般情况下是向被告户籍所在地法院起诉离婚。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由于离婚诉讼是民事诉讼中的一种诉讼,因此诉讼离婚一般应当向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的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因此诉讼离婚一般是向被告的户籍所在地法院起诉。 2、如果被告有经常居住地的,应当向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 根据《民诉法解释》的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也就是户籍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也就是在要求离婚的一方向法院起诉时,如果被告在户籍地以外的一个地方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即应当向被告该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 由于户籍地每个人都有,而且只有一个,只需要提供身份证或者户口本就可以证明,但经常居住地不是每个人都有,而且可能是不断变化的,因此需要向法院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在某地方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才可能被法院认定为经常居住地。如果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存在经常居住地,就只有向被告户籍地法院起诉。 例1:户籍在A区的甲男与户籍在B区的乙女在A区的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如果甲男向法院起诉离婚,一般应当到被告方乙女户籍地的B区法院起诉,但如果男在起诉时有证据证明乙女与其在A区连续居住了一年以上的,双方在A区的居住地就是乙女的经常居住地,甲男就可以在乙女的经常居住地也就是自己的户籍地A区法院起诉离婚。需要注意的是,在起诉时如果双方已经分居了一段较长的时间,女方已经离开了A区在其他地方居住的,A区即不是乙女的经常居住地,甲男则不可以在自己户籍地的A区法院起诉,而应当到乙女的户籍地B区法院去起诉。 例2:户籍在A区的甲男与户籍在B区的乙女在A区的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但是双方结婚后一直外省市的C区居住生活,如果双方在C区连续居住超过一年的(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双方都可以到C去法院起诉离婚;如果双方在C区连续居住生活不满一年时起诉离婚,因双方在C区的居住地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连续居住超过一年”条件,甲男起诉离婚需要到乙女户籍地B区法院去起诉,乙女起诉离婚需要到甲男户籍地A区法院起诉。 例外的是,根据《民诉法解释》第十二条对离婚诉讼的特别规定,双方均离开户籍地超过一年,即使双方在C区连续居住不满一年的,双方仍可以向C区法院起诉离婚。 三、可以在原告住所地起诉的特殊情形。 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如果原告方有证据证明被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原告住所地法院起诉离婚: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按照上述规定,如果原告起诉离婚且有被告不在国内居住、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被监禁等证据的,原告就可以在自己一方住所地法院起诉。其中的强制性教育措施,按照《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规定,是指:收容教养(针对未成年人)、收容教育(针对卖淫嫖娼人员)、强制隔离戒毒(针对吸毒人员),因为未成年人不存在离婚问题,因此可以适用由向原告住所地法院起诉离婚的强制性教育措施只有收容教育(针对卖淫嫖娼人员)、强制隔离戒毒(针对吸毒人员)。 四、与离婚诉讼有关的两种特殊情形 1、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 根据《民诉法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2、离婚后的财产纠纷,双方可以约定管辖法院。 根据《民诉法解释》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因同居或者在解除婚姻后发生财产争议,双方可以可以按照合同纠纷约定管辖法院,即双方可以选择与离婚有实际联系的法院进行诉讼。 重庆君知奇律师事务所 陈龙桥律师 电话:13508318683 微信:13508318683 QQ:971805492 二0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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