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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犯器官移植的问题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6-01-06 10:31)    点击:1342

死刑犯器官移植的问题

  1、死刑犯的器官捐献涉及到人的权利问题。

  死刑犯实行枪决时还在使用文明的方法,而且在世界范围来看,为了保障人权,废除死刑已经是大流,更不用说擅自摘取死刑犯的器官,那将大众认为是严重侵犯人权的行为。

  2、死刑犯处于弱势地位,很难做到真正的知情同意。

  死囚可以被剥夺政治权利,但他们的民事权利并没有完全剥夺,尤其在处置他们被处决后自己身体的利用上。即使在器官捐献的问题上,他们仍然有知情同意的权利,但由于他们所处的地位,这种权利难以真正行使。

  3、因捐献者书面同意和死刑复核等措施,使得尸体器官移植数量减少了1/3至1/2。

  从长远的角度来看,从死刑犯那里取得器官也并不是一个解决器官短缺的选择。因为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对死刑的慎用,死刑犯的数量会不断减少。而据卫生部领导所言,按照司法部门的远景设计,死刑将来有可能会最终废除。但是,我国每年大约有150万人需要做人体器官移植手术,但是合格的供体仅仅只能满足1%,甚至还不到;中国有近100万依靠透析维持生存的肾病患者,而在2011年,国内全年合法进行的肾移植还不到4000例。依靠死刑犯进行器官移植,是远远不够的。

  4、我国对于器官移植的监管力度远远不够。

  因为活体器官移植,是以伤害另一个人的重大健康为代价,所以全世界都严禁活体器官买卖,也即严禁活体器官商品化。所以,要摘取活体器官,须事先获得所在医院人体器官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的书面同意。而该委员会的审查事项,即以是否存在买卖或者变相买卖为主。这样的审查,对于近期曝光的军区医院进行的非法器官移植而言,可谓形同虚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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