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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怎样处理无权处分订立的合同?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5-01-26 14:17)    点击:114

  应该怎样处理无权处分订立的合同?

  一、什么是无权处分行为

  所谓无权处分行为,是指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而订立的合同。例如,甲将某物借给乙使用,乙将该物非法转让给丙,乙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因无权处分而订立的合同。无处分权人实施了处分他人财产的行为。此处所说的“处分”,是指法律上的处分,包括财产上的出让、赠与、在财产上设定抵押等行为,处分财产只能由享有处分权的人行使,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则构成对他人财产的侵害。某个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擅自处分共有财产,也构成无权处分。

  二、如何处理无权处分订立的合同

  我国《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此种合同必须经过权利人追认。此处所说的“权利人”,是指对无权处分的物享有处分权的人。所谓追认,是指权利人同意该行为的意思表示。这种意思表示可以直接向买受人作出,也可以向处分人作出。如果权利人事后向处分人作出书面授权,允许其处分权利人的财产,在权利人与处分人之间已形成一种委托代理关系,处分人实际上是代替权利人处分财产,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均由权利人承担。在此情况下,合同主体实际上已发生了变化。因此,权利人作出允许处分的授权以后,若处分人不履行义务,则买受人可直接请求权利人履行义务,因为权利人已成为真正的出卖人。

  追认是一种单方意思表示,目的在于使无权处分的行为发生法律效力。在权利人追认之前,因无权处分而订立的合同属于效力未定的合同,买受人可以终止履行义务。在追认以后,此种效力待定的合同将得到补正,因此合同将溯及既往地产生效力,任何一方当然有权请求另一方履行债务。

  因权利人拒绝承认而使无权处分合同被宣告无效,不应影响善意买受人根据善意取得制度所取得的权利。善意取得制度是法律为维护交易安全而设定的制度,其基本内容是:无权处分人处分其占有的动产给他人,如果受让人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则可以依法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

  如果无权处分人事后取得权利,也可导致无权处分行为有效。从法律上看,无权处分行为的本质特征在于,处分人在无权处分的情况下处分他人财产,从而侵害了权利人的财产权利。一旦处分人事后取得了财产权利,便可以消除无权处分的状态和导致合同无效的原因。

  如果因权利人拒绝追认而使无权处分行为无效,权利人可基于物上请求权对无权处分人提出返还原物、赔偿损失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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