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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丽红律师,毕业于安徽大学,法学硕士,法学功底深厚。执业于知名律师事务所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南京分所。

执业以来先后办理了大量民商经济业务及刑事诉讼案件。

在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积累了较为丰富的实践经验,以勤勉尽责的执业精神和优质高效的工作效率,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赢得了当事人的信任和赞誉。为人真诚,亲和力强。案件不论大小,一律认真对待,这是我做律师的职业操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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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解析火车票中涉法问题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1-03-19 04:05)     点击:1621


火车票均含强制保险 

【案例】王某乘坐桂林至北京西的列车回京,当列车行至汉口至信阳站之间时,王某从上铺下来时不慎失手落地摔伤。经鉴定,王某的伤情已达到伤残六级。此后,王某起诉了柳州铁路局,要求给付保险金5000元。法院经审理,支持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分析】依据现行的《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每位旅客手中持有的火车票都包含有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持票乘坐火车的旅客,从进站开 始,至到达旅程终点缴销车票出站时为止,如果遭受意外事故受到伤害,都可以向运输合同的承运人请求给付保险金,最高金额为两万元。

车票改签有时间规定 

【案例】某年春运期间,魏某来到北京站改签车票,车站工作人员坚持无座票不能改签。魏某认为无座票可以改签,车站拒绝办理造成其经济损失和时间浪费,请求法院判令铁路支付因其出行受影响而导致增长的住宿费、交通费等。法院审理后驳回了魏某的诉讼请求。 

【分析】这是现行《铁路旅客运输规程》实施前的一个案例。按照2010年12月1日重新修订的规程,旅客不能按票面指定的日期、车次乘车时,应当在票 面指定的日期、车次开车前办理一次提前或推迟乘车签证手续,特殊情况经站长同意可在开车后两小时内办理。持动车组列车车票的旅客改乘当日其他动车组列车时 不受开车后两小时内限制。团体旅客不应晚于开车前48小时。在车站销售预售期内且有运输能力的前提下,车站应予办理。必要时,铁路运输企业可以临时调整改 签办法。 

3日内到达并非改签期限 

【案例】一名旅客购买了某日硬卧火车票一张,票价200元。购票后,该旅客因临时有事,想第二天再走。他看到火车票上写着“限乘当日当次车,在3日内 到有效”,认为第二天使用也应当有效。可他第二天乘车时却被铁路工作人员告知该票已作废,只好另外购买了一张火车票。该旅客于是诉至法院请求返还火车票价 款,后被法院驳回。 

【分析】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乘坐火车,既是旅客的合同权利,同时也是一项重要的合同义务。“限乘当日当次车,在3日内到有效”,前者是限定旅客乘车时 间和车次的规定,即旅客必须乘当日当次车出发,是乘车的时间;后者是在前者的基础上关于有效期的规定,即旅客必须在乘车后3日内到达到站,是到达的期限, 而非改签等其他的期限。 

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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