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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方钱(私房钱)帐户与婚姻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4-12-08 04:24)     点击:876

  

  继上海浦发银行在国内银行业中首次开通“四方钱”(谐音为私房钱)账户之后,本月初广州、深圳等沿海城市均开通此银行储蓄业务,近日“私房钱账户”又登陆武汉。就在此业务开通不到一个月的时间里,社会上引起了不小震动,网络上讨论激烈,老百姓也议论纷纷。

  作为一个新生的事物,“私房钱账户”是该设还是不该设?

  “私房钱账户”只有持卡人才能查看

  7月27日,记者电话采访上海浦发银行总行,据该行介绍,“私房钱账户”是一种个人隐私存款账户,此业务的开展旨在提高部分客户的存款安全度。除了司法机关有特别调查要求的情况以外,只有持卡人才有权查看和动用该账户的资金,即使是存款人的家庭成员拿着存款人的卡、身份证并知道密码,也无法查询和支取账户上的资金。驻武汉的该行工作人员介绍,“私房钱账户”不是银行卡,也不是存折,而是一张芯片卡,在ATM、POS、短信、电话银行、网上银行和一般的银行网点柜台都不能查询。即使是持卡人也只有通过网上银行或者本人到银行营业部,出示身份证件,输入正确的密码,才能在授权银行工作人员的协助下查询和办理存取业务。

  该业务在登陆武汉一周后已有10多人办理,其中一部分是浦发银行的内部员工。

  “私房钱账户”有支持财产转移嫌疑

  对这一新生事物,受访人员看法不一,大多数男士认为可开设,理由是男人要有财务自由权,少数男士则认为:好男人不需要私房钱。女士则大部分反对,她们认为:私房钱现象,表面上看是个经济问题,其实是个信任危机问题,是夫妻相互间的不理解、不尊重、不信任。而少部分赞同者则认为:存私房钱额度要小,但用途不能“见不得阳光”。

  也有一部分人却认为,存私房钱是对夫妻隐瞒财产的一种鼓励,会让家庭关系变得更微妙。

  一位自由职业男士说:我会去开设“私房钱账户”,男人的应酬多,要有财务自由支配权。而另一位在读男大学生却认为:我家里的钱都由妈妈管,爸爸几乎不过问;妈妈也给了爸爸花钱的充分自由,从不干预,父母双方信任就没必要去存私房钱。

  一位三十多岁的女公务员说,我不会存私房钱,我也不会同意老公存。他如果有了私房钱,一是证明他不信任我,二是证明他在外面有了情人。

  一位职业女性却赞同老公存私房钱,她说,允许老公有私房钱,但不能超过一定的数额。男人不能太寒酸了,不过,私房钱虽然是“隐蔽”的,但私房钱的用途不能“见不得阳光”,不能将私房钱用于赌博等不当消费和开支。

  在采访中,有很多的白领阶层却说,现在的白领家庭,双方攒的都是私房钱,开支实行AA制,各用各的钱,公共花销双方协商出资,比较公平合理,也就不会因一方擅自攒私房钱而引发家庭矛盾。

  而一位业内人士则预测:私房钱公开存储现象的出现,会带来不少风波,它不仅仅影响到家庭,或许还会让一些有职权的人将此作为敛财的工具。

  [观点]

  “四方钱”账户项目的研发,从商业角度讲,不得不承认其是一个很好的创意。“四方钱”,本身是中国古钱币的形态表示,与银行的储蓄功能相匹配;同时又是汉语“私房钱”的谐音,容易让人们联想到我国传统文化生活中的“个人小金库”的含义,令某些人感到窃喜,备受关注,从而在社会上产生推广项目的广告作用。

  这个问题,从不同的视觉角度,会有不同的看法。在此,作为一名专业婚姻家庭律师和家庭理财师的立场出发,谈一下自己的看法。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存私房钱”与“银行开设私房钱账户”并非同一概念。前者是指合法夫妻间的一方,在婚后隐瞒配偶,私自存有个人存款,并完全由自己掌管和支配的收入;后者是银行开设针对所有储户的保密性储蓄账户,它对有无配偶的公民均可以开设,相比起以前其它储蓄账户来说,由于支取、查询的特殊方式,更加提高了此账户的保密性和安全性,重点体现在非开户者本人,任何他人(除了法定特殊情况)不得查询或动用。

  鉴于此,“四方钱(私房钱)账户”只是一种称呼,根据其功能和目的,也可以起名叫“完全隐私账户”、“绝密账户”或是“放心账户”等。前者钱款的性质只是后者存款中的一种。“私房钱账户“中的存款可能有真正意义上的“私房钱”,但大部分可能不是。此“私房钱”非彼“私房钱”也。

  即便是对于有配偶的储户,假设他在某银行开设有一个账户,此账户内钱款也不一定就是夫妻共同财产。因为《婚姻法》规定,以下内容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1、 一方婚前个人存款、

  2、 有婚前或婚内夫妻财产约定的一方个人存款、

  3、 属于配偶一方个人债务的借款、

  4、 婚内夫妻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

  5、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钱款、

  6、 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

  这些均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即使在婚内),而对于已婚储户的个人存款,其个人拥有完全的所有权,可以合法的自行支配和处置,也无义务通知配偶该存款的存在。所以,此内容账户中的存款,到底是不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存款,不由配偶说了算,也不由银行说了算,只能是有争议时,由人民法院审判后认定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一方个人财产。

  笔者认为:“四方钱(私房钱)账户“的开设在法律上是没有什么障碍。储种的开设应由银行机构自行设定,而且高度保密的储蓄账户的开设,是我国《商业银行法》及《储蓄管理条例》的体现,符合现代的国际通行作法,也是金融体制完善的一种表现。

  然而,也必须看到,开设此种账户的风险。

  1、 储户一旦发生意外,其家人(父母、配偶、子女等)将无从得知这笔财产的存在,从而流失个人财产,造成经济损失。所以,储户基于个人利益,也是有必要将开设账户的基本信息,提供给家人的。

  2、 作为银行方,一旦储户长时间没有账户行动和回复,也很难判断该储户是否继续存在,该账户将如何处理,该款项的去留问题如何处置?为了解决由此产生的问题,也将花费大量成本和人力。

  以保密原则著称于世的瑞士银行,在二战之后,就面临着大量类似的问题。

  假设:有配偶的储户,在银行开设的“四方钱账户”中存入的是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对该财产拥有平等的处理权。该储户的配偶从法理上说对此笔款项应有知情权,但让其知情的义务方是该储户,而不是银行或是任何第三人,原因很简单,任何第三人、包括银行,都无法判断该存款的性质,如前所述,假如说该存款是某储户的个人财产,银行告知其配偶岂不是又侵犯了储户的个人财产权利吗?

  我国《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第八条规定:“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负有为个人存款账户的情况保守秘密的责任。金融机构不得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个人存款账户的情况,并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个人在金融机构的款项;”所以银行如果擅自告知储户配偶相关信息是一种违法之举。

  作为储户的配偶,如何确保自己的知情权,是个关键问题。正常情况下,应该是通过夫妻之间的互相告知获得信息,而不是通过银行的渠道得到配偶方存款信息。本着家庭稳定,团结共建的原则,相互之间的通报和信任是必要的。

  在婚姻财产纠纷处理中,要求分割财产的一方,是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对方对财产进行隐匿问题的。根据法律规定,提出要求的一方需要承担举证的义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调查对方的储蓄情况。但是面临的难点在于是否可以向法院提供出配偶在银行中的基本信息,只有具备被调查方的开户行,储蓄账号的基本信息,银行才可以查出有关信息,而实际上申请方连对方是否有存款都不清楚,导致查证对方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困难。如此情形下,判决对申请方是很不利的,必然受到财产分割方面的损失。

  鉴于此,本律师意见是:根据《银行法》《储蓄管理条例》的规定,新种类账户是可以开设的,同时,根据《婚姻法》规定,在婚姻存续期间,私自隐瞒共同收入,在道德上,是不宜倡导的。因此建议银行将此服务名称改用“绝密账户”等,不要给储户造成不良误导。 在夫妻之间相互信任的前提下,如果双方的消费及理财观念分歧很大,总是因此发生矛盾,那么一方为了不影响夫妻之间的关系,可以在适当的数额下,保留个人的部分收入,在不影响家庭共同生活的前提下,用于个人支取。但该数额只能占据夫妻共同收入的极小部份。

  其实,在夫妻共同财产方面,私房钱的表现形式很多,不单单是储蓄一种。所以,夫妻之间的知情权如何得到保证,才是保障婚姻中杜绝“私房钱”存在的根本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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