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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剑峰
陈剑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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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3-08-08 10:27)     点击:212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2009年1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二章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
    第三章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
    第四章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第五章产品责任
    第六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
    第八章环境污染责任
    第九章高度危险责任
    第十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第十一章物件损害责任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条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
    第五条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章 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
    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七条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第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条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条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一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二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支付超出自己赔偿数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十七条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第十八条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单位,该单位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单位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侵权人已支付该费用的除外。
    第十九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第二十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第二十一条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二十三条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被侵权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十四条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第二十五条损害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协商不一致的,赔偿费用应当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分期支付,但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三章 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十九条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十条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第四章 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第三十二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第三十三条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过错的,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第三十五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七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第五章 产品责任
    第四十一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十二条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十三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第四十四条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四十五条因产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四十六条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十七条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第六章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一条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二条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第五十三条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或者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第七章 医疗损害责任
    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六条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第五十七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第五十九条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第六十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六十一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
    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
    第六十二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六十三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第六十四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干扰医疗秩序,妨害医务人员工作、生活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八章 环境污染责任
    第六十五条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六十六条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第六十七条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
    第六十八条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九章 高度危险责任
    第六十九条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七十条民用核设施发生核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核设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战争等情形或者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第七十一条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航空器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第七十二条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
    第七十三条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第七十四条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将高度危险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有过错的,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十五条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非法占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对防止他人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十六条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第七十七条承担高度危险责任,法律规定赔偿限额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章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第七十八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七十九条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条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一条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八十二条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三条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八十四条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害他人生活。
第十一章 物件损害责任
    第八十五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第八十六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七条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第八十八条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九条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九十条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九十一条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九十二条 本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备注一:本文系陈剑峰律师从网络转载,自我学习和供网友查阅和学习之用。
备注二:中国工伤赔偿著名律师——北京陈剑峰律师简介:
          党员,1996年从事律师工作至今17年,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2012年8月从腾铭所调入常鸿所)资深律师,国内工伤赔偿著名律师,中国著名工伤赔偿法律事务处理专家,尤为擅长工伤赔偿纠纷法律事务。曾分别获得北京市丰台区法律援助优秀律师、北京市首批法律援助十佳优秀律师、首都奉献奥运好市民、北京市丰台区十大突出贡献律师等荣誉称号。多次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的盛情邀请,做客直播间,为全国听众解答法律咨询。陈剑峰律师在首都北京从事律师10多年来,接受过《羊城晚报》、《广州新快报》、《上海法治报》、《燕赵都市报》、《北京社区报》、《北京劳动午报》、《北京晚报》、《北京法制晚报》、《法制日报》、《环球时报英文版》、《国际金融报》、凤凰新媒体、北京人民广播电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澳大利亚广播公司、北京丰台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中央电视台等国内外知名媒体的采访、专访、文章刊登或成功案例报道。
            社会兼职:中国人力资源开发网劳动政策法规库专家组成员、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之声《法治中国》、《都市法宝》、《华夏之声》、《举案说法》节目重要嘉宾。
       北京陈剑峰律师在首都北京执业十余年来,作为专业工伤赔偿纠纷处理律师,在全国各地成功办理不少工伤赔偿案件,在此仅举十例典型成功工伤案例:
          1、一级工伤伤残:2001年办理一起外地来京务工人员,一位年仅26岁的英俊小伙子,因左胳膊在去山东烟台出差途中遭遇车祸后被截断造成四级伤残,单位拒赔的工伤赔偿的劳动争议案,踏实、认真负责和稳健的工作,终使该外地打工者满意获赔,赔偿获得的工伤待遇计算到正常死亡时为止,共计一百余万元。该案的成功代理引起《北京法制报》、《北京劳动午报》、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等多家媒体的争相报道和采访。2011年6月27日,《上海法治报》在《律师讲述》栏目以题为《驾车出事被截肢认定工伤公司注销逃责任艰难索赔》整版刊登了陈剑峰律师对本案的精彩回顾。
          2、工亡:2003年办理的北京市门头沟区一位37岁的煤矿工人王先生因煤矿坍塌事故造成腰部瘫痪,被评为伤残四级。单位拒绝赔偿他。后经人介绍慕名找到陈剑峰律师,经过劳动仲裁,使得该工人获得十分满意的赔偿,赔偿获得的工伤待遇计算到正常死亡时为止也有将近百万元之巨。
          3、工亡:2006年办理的北京市门头沟区一位工人工伤死亡纠纷案,因单位拒绝赔偿便慕名找到陈剑峰律师代理,经过耐心细致的与单位沟通协调,最终获赔40余万元,遇难家属十分满意。
          4、8级工伤伤残:2009年,一位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来京务工的彭先生,在建筑工地打工不慎摔伤致右股骨颈骨折。因单位不予赔偿遂慕名找陈剑峰律师代理。经过6个月的曲折取证工作和艰难的法律程序,为彭先生认定了工伤、鉴定伤残等级为8级。通过劳动仲裁,经调解达成协议,单位赔偿9万元。达成协议后,彭先生的女儿欣喜之余从老家武汉电话告诉陈剑峰律师,9万元拿到了。
         5、一级工伤伤残:2010年,河南省29岁的崔先生来京务工,因工搬运玻璃过程中被砸伤,致脖子以下全身瘫痪,单位只同意赔偿除医疗费之外35万元左右,单位想私了。崔先生觉得赔偿额太低,没有同意,遂慕名找陈剑峰大律师代理。找陈剑峰律师代理前,崔先生所在单位没有为其缴纳任何社会保险。凭借丰富的办案经验,陈剑峰律师和单位沟通谈判,单位为其补缴了社保。接着在2011年顺利办理了工伤认定,伤残鉴定为一级,完全护理依赖等级。并且在2012年年初享受了国家工伤伤残等级各项待遇,计算到正常死亡寿命,崔先生赔偿额累计可达到200万元以上。
        6、一级工伤伤残:2009年12月,河北省刘先生在京务工。单位派其到河北省廊坊市一家单位安装金属门,因不慎被严重烧伤,面积达85%,一级伤残等级、完全护理依赖。本案涉及双重赔偿,经陈剑峰大律师代理,双重赔偿获得圆满成功。本案经过2010年年底、2011年一整年和2012年初,大概将近1年半的时间,艰苦的努力、非常曲折的诉讼以及补缴社保等过程,终于得到满意的结果:判决廊坊公司赔偿刘先生人身伤害款47万元;另刘先生将享受到国家按月伤残津贴、护理费等工伤伤残待遇,如计算到正常死亡寿命,刘先生工伤赔偿额累计也可达到200万元以上。该案于2011年5月在北京《劳动午报》等媒体上刊登。本成功案例于2012年3月9日在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华夏之声创赢人生节目直播播出。
        7、7级工伤伤残:2008年,辽宁省沈阳市的杜先生在北京某建筑装饰公司工作。单位派其到河北省廊坊市出差,在工作中不慎被重物砸伤,致右脚脚踝部多处骨折、内固定手术,医疗费数万元全部由单位支付。由于各种原因,单位和杜先生本人都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2011年3月,单位委托社会司法鉴定机构对杜先生伤残进行鉴定,结论为7级伤残。杜先生在此单位工作10年,单位未给他缴纳任何社会保险。就工伤赔偿和社会保险赔偿问题,杜先生和单位协商未果,遂慕名聘请陈剑峰大律师代理此案。经过多次和单位沟通、协商,没有经过打官司,最后通过调解,单位赔偿工伤待遇以及社会保险损失等共计22万余元。为此,本案取得圆满成功。本案于2012年4月在北京人民广播电台直播播出。
         8、7级工伤伤残:2009年10月,四川省江油市的陈先生,在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一家煤矿上班受伤,致左眼无视力、仅有光感,工伤认定后伤残鉴定为7级伤残。多次和煤矿协商,但煤矿仅同意赔偿7-8万元,陈先生无法接受,遂慕名于2012年3月31日来北京找陈剑峰律师代理。陈剑峰律师接受委托后,出差到山西榆次出事煤矿与矿方进行交涉、沟通和谈判,未果,但确定了我方索赔17万元,矿方只同意赔偿13万元的基调。不得以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程序,5月8日在榆次区仲裁委李仲裁员的耐心主持调解下,在双方争议的17万元和13万元基础上折中,最后以15万元调解成功,当场签下调解协议书,当场煤矿一方就将15万元现金支付给了陈先生。对于此案结果,陈先生感到十分满意。
        9、5级工伤伤残:2011年10月,吉林省长春市的任女士,在单位上班工伤导致5级伤残。和单位之间因赔偿协商未果,提起劳动仲裁。吉林省的赔偿基数是按照本人工资作为基数赔偿的(包括一次性医疗和就业补助金的计算方法),按照任女士的工资数额1000余元,仲裁裁决单位赔偿给任女士共计10万余元。任女士对此仲裁裁决不服(实际上仲裁裁决问题不大,关键是她的工资太低,导致赔偿数额过低),2012年9月某日,她专程从长春坐火车到北京慕名找陈剑峰律师帮其打官司。在陈剑峰律师的指导、帮助和努力下,任女士最终从单位获得了16万元的赔偿,比劳动争议仲裁结果多出了将近6万元。任女士对此很满意,立即从当地法院撤诉了。
         10、工亡:除了成功地办理了大量的代理劳动者索赔的工伤案件外,北京市陈剑峰律师还为不少用人单位或公司企业(包括大型央企)成功处理过工伤事故。在此仅举一例2010年(前年)办理的工伤死亡案例:2010年年初,杭州一家建筑公司在北京承包了一建筑工程项目,一名工人修车时被自己的车辆碾死,为此家属索赔80余万元。由于死者才21岁,未婚无子女,父母亲均未满55岁,按照北京的规定只能赔偿20余万元。由于死者家属要价太高,公司就慕名聘请陈剑峰律师出面和家属进行谈判协商。经过一天半的3次艰苦谈判,最终将赔偿额定格在46万元,一次性付清。这样死者家属也比较满意,公司也能接受。代理公司和家属谈判,本律师并没有死板地、严格地按照法律的死规定办,而是考虑到死者是个独生子、农村的父母亲将来的赡养问题等综合考虑,决定赔偿46万元,双方均可接受,迅速化解了双方的矛盾。
         北京陈剑峰大律师公开发表的工伤赔偿原创个人著作:
1、上班时与同事发生口角被打伤,算不算工伤?
2、右脚1-5节脚趾全部截肢能鉴定为几级工伤伤残等级?
3、申请工伤认定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4、工伤职工可以享受哪些工伤保险待遇?
5、我该怎样解决这起棘手的工伤死亡赔偿金的纠纷呢?
6、国家工伤伤残鉴定6级相关问题研究
7、国家工伤伤残鉴定5级的赔偿标准?
8、申请工伤认定的程序具体有哪些?
9、人民警察因公致残相关问题研究
10、什么是工伤和工伤事故分类?
11、国家工伤伤残鉴定9级的赔偿标准?
12、国家工伤伤残鉴定10级的赔偿标准?
13、国家工伤伤残鉴定7级的赔偿标准?
14、国家工伤伤残鉴定6级的赔偿标准?
15、没有加入工伤保险,8级伤残,我该咋办?
16、老板扣我工伤期间工资合法吗?
17、国家伤残鉴定7级的标准是?及赔偿标准?
18、请问工伤怎么赔偿?
19、丈夫的父母霸占了丈夫的工伤死亡赔偿金怎么办?
20、关于《工伤保险条例》的两点立法修改建议
21、浅析法航失事客机涉及的法律赔偿问题
22、一起四级伤残的工伤赔偿劳动争议案的代理始末
23、工伤青年打赢官司
24、外地青工胳膊断了 生活不能断!
    25、我办理的三起重大工伤赔偿纠纷
    26、2009年度广东省中山市工伤伤残6级赔偿标准?
    27、2009年度北京市工伤赔偿标准?
    28、北京市2009年国家工伤伤残鉴定8级的赔偿标准?
    29、2009年度浙江省永康市国家工伤伤残7级的赔偿标准?
    30、工伤护理等级鉴定标准、赔偿标准和理解
    31、浙江省永康市2009年度国家工伤伤残8级-9级的赔偿标准?
    32、陕西省铜川市2009年度国家工伤伤残7级的赔偿标准?
    33、2009年度陕西省榆林市一级工伤伤残赔偿标准?
    34、2009年度天津市工伤赔偿标准
    35、全国各省市1级至10级工伤赔偿标准速查表
    36、2010年度广东省中山市6级工伤伤残赔偿标准?
    37、2010年度江苏省南京市8级工伤伤残赔偿标准?
    38、2010年度陕西省西安市5级工伤伤残赔偿标准?
    39、2010年度江苏省苏州市8级工伤伤残赔偿标准?
    40、2010年度广东省中山市8级工伤伤残赔偿标准?
    41、用人单位应该如何应对工伤赔偿官司?
    42、劳动者如何打赢工伤赔偿纠纷官司?
    43、十二指肠修补手术算几级工伤?
    44、2010年度河北省廊坊市工伤伤残9级赔偿标准?
    45、2010年度天津市工伤赔偿标准?
    46、天津市2010年度工伤伤残7级的赔偿标准?
    47、上海市2010年度工伤赔偿标准?
    48、2010年度浙江省杭州市工伤伤残9级的赔偿标准?
    49、2010年度广东省中山市工伤伤残7级的赔偿标准?
    50、2010年度浙江省杭州市工伤伤残8级的赔偿标准?
    51、关于《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两个立法修改建议
52、2010年度重庆市工伤赔偿标准?
53、2010年度江苏省苏州市6级工伤伤残赔偿标准?
54、2010年度北京市工伤赔偿标准?
    55、2010年度陕西省榆林市六级工伤伤残的赔偿标准?
    56、2010年度陕西省宝鸡市7级工伤伤残等级赔偿标准?
    57、2010年度北京市工伤赔偿标准计算方法
    58、2010年度浙江省杭州市7-8级工伤伤残等级赔偿标准?
59、2010年甘肃省嘉峪关市9级工伤伤残赔偿标准?
60、北京市2010年国家工伤伤残鉴定7级的赔偿标准?
61、2010年河北省唐山市国家工伤伤残鉴定9级的赔偿标准?
62、2010年辽宁省大连市工伤伤残鉴定7级的赔偿标准?
63、2010年河北省廊坊市工伤伤残鉴定8级的赔偿标准?
64、2010年河北省承德市工伤伤残鉴定7级的赔偿标准?
65、2010年河北省秦皇岛市工伤伤残鉴定9级的赔偿标准?
66、浙江省金华市2010年度工伤伤残7级的赔偿标准?
67、交通事故导致的工伤,是否可以得到双重赔偿?
68、上班途中,因道路湿滑而摔伤,请问是否属于工伤?
69、公司应当赔偿工伤职工的子女上大学的学费吗?
70、一只眼睛摘除是几级工伤伤残等级?
71、2010年度北京市国家工伤伤残鉴定9级的赔偿标准?
72、工亡的赔偿金是单位出还是社保出呢?
73、2010年度河南省平顶山市工伤伤残8级的赔偿标准?
74、2010年度四川省达州市工伤伤残9级的赔偿标准?
75、2010年度吉林省长春市工伤伤残7级的赔偿标准?
76、2010年度新疆乌鲁木齐市工伤伤残7级的赔偿标准?
77、2010年度北京市国家工伤伤残鉴定10级的赔偿标准?
78、工伤后单位在拖延时间,我应该怎么办才好?
79、2010年度北京市国家工伤伤残鉴定6级的赔偿标准?
80、脾切除是几级工伤伤残等级?
81、2011年度江西省南昌市6级工伤伤残等级的赔偿标准?
82、 我办理的五起重大工伤赔偿纠纷成功案例
83、2011年度浙江省台州市6级工伤伤残等级的赔偿标准?
84、2010年度北京市交通事故等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85、2011年度北京市交通事故等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86、2011年度新疆阿克苏市工伤伤残7级的赔偿标准?
87、关于工伤伤残等级残情晋级原则的答复
88、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是否可以申请工伤认定?
89、2011年度非法用工单位死亡人员一次性赔偿标准?
90、2011年度天津市工伤赔偿标准?
91、2011年度天津市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标准?
92、上海市2011年度工伤赔偿标准?
93、2011年度上海市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标准?
94、2011年度重庆市工伤赔偿标准?
95、2011年度重庆市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标准?
96、2011年度北京市工伤赔偿标准?
97、2011年度北京市工伤赔偿标准计算方法?
98、2011年度北京市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标准?
99、北京市2011年度国家工伤伤残鉴定8级的赔偿标准?
100、北京市2011年度国家工伤伤残鉴定5级的赔偿标准?
101、请问我社保局可否认定超过退休年龄的农民工为工伤?
102、2009年的工伤7级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如何计算?
103、2011年度北京市国家工伤伤残鉴定9级的赔偿标准?
104、2011年度北京市国家工伤伤残鉴定6级的赔偿标准?
105、工伤赔偿与一般人身损害赔偿十大区别?
106、北京市2011年度国家工伤伤残鉴定10级的赔偿标准?
107、安徽省淮南市2011年度工伤伤残鉴定8级的赔偿标准?
108、2009年的工伤7级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如何计算?
109、受害人近亲属是否可以作为工伤行政诉讼的原告主体?
110、劳动者打赢工伤赔偿官司十大秘诀
111、2011年河北省衡水市工伤伤残鉴定7级的赔偿标准?
112、云南省玉溪市2011年度工伤伤残鉴定7级的赔偿标准?
113、浙江省湖州市2011年度工伤伤残鉴定7级的赔偿标准?
114、贵州省毕节市2011年度工伤伤残鉴定8级的赔偿标准?
115、2011年度天津市工伤伤残鉴定7级的赔偿标准?
116、2011年度河北省邯郸市工伤伤残鉴定9级的赔偿标准?
117、2011年度天津市交通事故等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118、云南省文山州2011年度工伤伤残鉴定7级的赔偿标准?
119、北京市2011年度工伤伤残鉴定7级的赔偿标准?
120、2011年度天津市工伤伤残鉴定9级的赔偿标准?
121、工伤的缴费工资与实际工资不同导致待遇降低了怎么办?
122、2011年度四川省成都市工伤伤残7级的赔偿标准?
123、2011年度湖北省武汉市工伤伤残鉴定8级的赔偿标准?
124、我办理的七起重大工伤赔偿纠纷成功案例
125、2011年度四川省绵阳市工伤伤残9级的赔偿标准?
126、2011年度天津市工伤伤残鉴定8级的赔偿标准?
127、2012年度北京市交通事故等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128、2011年度青海省工伤伤残鉴定7级的赔偿标准?
129、2011年度湖南省工伤伤残鉴定8级的赔偿标准?
130、2011年度山西省工伤伤残鉴定5级的赔偿标准?
131、2011年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伤伤残8级的赔偿标准?
132、2012年度重庆市交通事故等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133、2011年度甘肃省兰州市工伤伤残7级的赔偿标准?
134、2011年度甘肃省武威市工伤伤残8级的赔偿标准?
135、2011年度甘肃省金昌市工伤伤残6级的赔偿标准?
136、2011年度甘肃省白银市工伤伤残5级的赔偿标准?
137、2011年度浙江省9级工伤伤残等级赔偿标准?
138、一起一级伤残的工伤和人身伤害双重赔偿成功典型案例
139、2012年度天津市工伤赔偿标准?
140、2012年度天津市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标准?
141、2012年度上海市交通事故等人身伤害赔偿标准?
142、2012年度上海市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标准?
143、上海市2012年度工伤赔偿标准?
144、2012年度山西省工伤伤残鉴定7级的赔偿标准?
145、2012年度北京市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标准?
146、2012年度北京市工伤赔偿标准?
147、一起没有经过工伤认定7级伤残圆满解决
148、2012年度山东省青岛市工伤伤残鉴定7级的赔偿标准?
149、2012年度山西省工伤伤残鉴定6级的赔偿标准?
150、2012年度重庆市工伤赔偿标准?
151、2012年度重庆市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标准?
152、2012年度北京市工伤伤残鉴定5级的赔偿标准?
153、2012年度北京市工伤伤残鉴定8级的赔偿标准?
154、北京市2012年度工伤伤残鉴定6级的赔偿标准?
155、北京市2012年度工伤伤残鉴定9级的赔偿标准?
156、北京市2012年度工伤伤残鉴定7级的赔偿标准?
157、2012年度北京市工伤伤残鉴定10级的赔偿标准?
158、我工伤七级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36441元,对吗?
159、《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引发的思考
160、山西省2012年度工伤伤残鉴定8级的赔偿标准?
161、福建省福州市2012年度工伤伤残7级的赔偿标准?
162、福建省福州市2012年度工伤伤残8级的赔偿标准?
163、福建省厦门市2012年度工伤伤残9级的赔偿标准?
164、福建省泉州市2012年度工伤伤残5级的赔偿标准?
165、福建省龙岩市2012年度工伤伤残6级的赔偿标准?
166、福建省三明市2012年度工伤伤残10级的赔偿标准?
167、精选陈剑峰律师办理的十起工伤赔偿纠纷成功案例
168、海南省经济特区2012年度工伤赔偿标准?
169、2013年度北京市交通事故等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170、2013年度山东省济南市工伤伤残鉴定9级的赔偿标准?
171、2013年度浙江省工伤伤残鉴定8级的赔偿标准?
172、2013年度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伤鉴定7级的赔偿标准?
173、2013年度辽宁省沈阳市工伤鉴定8级的赔偿标准?
174、2013年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工伤鉴定7级的赔偿标准?
175、2013年内蒙古锡林郭勒盟工伤鉴定5级的赔偿标准?
176、2013年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工伤鉴定6级的赔偿标准?
177、2013年内蒙古赤峰市工伤鉴定8级的赔偿标准?
178、山西省2013年度工伤伤残鉴定7级的赔偿标准?
179、2013年度北京市工伤赔偿标准?
180、浙江省2013年度工伤伤残鉴定9级的赔偿标准?
181、天津市2013年度工伤赔偿标准?
182、交通事故赔偿后还能享受工伤待遇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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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剑峰律师合作出版发行的著作:
      2008年参与编写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的《劳动合同法重点解读及实务应对技巧》。
       北京陈剑峰律师联系电话:13910909615,010-63837783转8009(电话简单咨询不收费)。
       QQ:756028050(本QQ法律咨询收费,收费标准和面谈一样,每小时2000元至3000元,先收费后解答。享受城市或农村低保的贫困者或学生可免费咨询,但需有相关证明确认。本收费标准从2013年3月1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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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关键字: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北京市丰台区陈剑峰律师,企业最好的工伤赔偿危机处理律师,北京公司工伤律师,国内工伤赔偿著名律师,中国著名工伤赔偿法律事务处理专家,工伤赔偿标准,工伤索赔律师,北京市最擅长工伤赔偿纠纷的律师,北京市最好的工伤索赔律师,北京市十大工伤赔偿律师事务所,工伤赔偿律师,著名工伤赔偿处理专家,工伤赔偿纠纷著名律师,劳动工伤资深律师,企业最好的工伤法律顾问,工伤赔偿专业律师,工伤赔偿优秀律师,北京著名工伤律师,北京工伤赔偿律师,北京工伤赔偿纠纷方向的优秀律师,北京工伤赔偿知名律师,北京工伤赔偿著名律师,中国工伤赔偿著名律师,专业工伤律师,找工伤专业律师,全国工伤赔偿纠纷著名律师,全国工伤赔偿纠纷知名律师,中国工伤赔偿纠纷知名律师,中国工伤赔偿最著名律师,中国最优秀工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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