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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婆婆状告儿媳要求偿还拆迁款,超过诉讼时效败诉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3-06-15 07:12)     点击:1429

前婆婆状告儿媳要求偿还拆迁款,超过诉讼时效败诉
原创作者: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陈剑峰律师 咨询电话:13910909615

一、案情简介:
孟某,女,孟某与李某原系婆媳关系,孟某与李某的小儿子庞某原系夫妻关系。孟某与庞某结婚后因一直无房居住便与庞某的母亲李某一起居住在李某承租的公房内。李某共承租两间公房,孟某与庞某在北房居住,李某在东房居住。2003年三人居住的公房面临拆迁,为多分得拆迁补偿款,经与拆迁公司协商,三人居住的两间公房按照两户进行分配,即李某一户,孟某、庞某与他们的儿子一户。2003年6月6日李某与拆迁公司签订了两份拆迁协议,并获得了拆迁补偿款。经过李某几个子女的商议,决定把其中一处公房的拆迁156130.83元给孟某与庞某,并写有收据“今收到拆迁款156130.83元整,户主其母李某承租两间房屋,北房一间,东房一间,因庞某在此居住,又因无房,所以居住房款归庞某所用,因拆迁按两户分配谁居住归谁,5年还清房款”。孟某与庞某于2011年经法院判决离婚,在离婚判决中确定孟某与庞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欠李某156130.83元,并对该共同债务进行了平均分割,由孟某与庞某各承担欠款78065.41元。2012年7月31日李某起诉孟某要求其偿还欠款78065.41元。

二、本案涉及的几个问题:
1、借款事实是否存在?
就是否存在借款事实一事,孟某与李某各执一词。孟某认为:庞某在离婚案中出具的收据是后期伪造的,当初确实写有收据,但收据上并没有“5年还清房款”的字样。当初写收据的目的就是为了说明确实收到了房款,但不是借款,是经过家庭决议的赠予。但是李某认为:收据实为借据,是孟某与庞某向李某借的,并且承诺自借款之日起5年还清房款。虽然在离婚诉讼中已经确定了借款的存在,但是在此次借贷纠纷中,就借款事实是否存在这一问题,主审法官进行了详细的调查,并要求原告李某通知当时在场的其他子女到庭接受法院调查。经过庭审,李某的子女一致确认156130.83元是李某借给孟某与庞某的。但是孟某没有有利的证据证明156130.83元并非借款,因此法院对双方之间的借款关系予以确认。

2、该案的起诉是否为李某本人的真实意思?
孟某称李某起诉时已84岁高龄,人已经糊涂了,并且在4次庭审过程中原告李某一直未参加庭审,而是由其代理人代为参加。所以该案的起诉不是李某真实意思,而是孟某的前夫庞某的主意。但是李某的代理人出具了李某提交的书面陈述、录像及医院的诊断证明,证明其神志清楚,且起诉系其本人真实意思。最终法院通过李某提供的上述证据,认为李某具备参加该案诉讼的主体资格。

3、该案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该案中字据出具时间为2003年6月6日,还款期限为5年。李某认为,因为其与孟某原系婆媳关系,因此一直未要求孟某还款。孟某与庞某离婚后,李某一直向孟某催款,但均是口头的通知,没有相关证据证明。但是孟某称李某并未向自己要求过还款,且孟某不认可该笔钱为借款。法院认为字据出具时间为2003年6月6日,还款期限为5年,故诉讼时效起算时间为2008年6月6日,李某应在2010年6月6日前提起诉讼,现其于2012年7月31日首次起诉要求孟某还款,距离起算时间已超过4年。同时,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现李某称其在此期间一直向孟某催款,孟某对此不认可,李某亦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
该案另一个重要问题是2012年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能否作为确定李某与孟某、庞某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诉讼中断的理由,孟某认为判决书中对债务承担的判决只是确定了一个欠款的事实,并不具有给付的内容,也不能直接反映李某已向孟某主张了权利。该判决只对离婚诉讼的当事人即孟某,庞某有约束力,效力不及于案外第三人。最终法院采纳了孟某的意见,认为孟某与庞某离婚判决中关于李某债务的认可和处理,仅是对夫妻间债务的内部分担处理,不能作为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
故综合该案案情及现有证据,法院认为李某起诉已超过法定诉讼时效,据此法院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三、本案有什么重要启示?
本案中孟某胜诉的关键是诉讼时效,虽然法院认定了2003年6月6日书写的字据为借据,并以此确认了借款事实,但该字据中明确写明5年还清,也就约定了还款的最后期限,同时也确定了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即2008年6月6日。而我国民法通则中规定“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所以李某在2012年首次起诉要求还款,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规定的2年期间,便失去了胜诉权。所以这也提醒我们在日常生活中,涉及到借贷问题时一定要注意是否超过诉讼时效,要及时主张权利,以免失去胜诉的权利。

    备注一:本案属婚姻家事案,是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陈剑峰律师代理被告孟某承办的真实案例。因该案大获成功,不仅孟女士给律师所赠送了一面锦旗,而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在2013年6月14日上午10-11点直播了该案。以下是中央台华夏之声网址:http://aod.cnr.cn/index.php?option=com_content&ItemId=22  ,我们的节目为2013年6月14日上午10-11点的举案说法。欢迎感兴趣的网友们收听。该案系助理杨璇整理、撰写,陈剑峰律师修改了一下标题等文字,在此对杨璇的工作付出表示感谢!
备注二:北京著名婚姻家庭律师——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陈剑峰律师简介:
             党员,1996年从事律师工作至今17年,现为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资深婚姻律师,北京市婚姻继承法著名律师,擅长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法律事务。曾获得北京市丰台区法律援助优秀律师、北京市首批法律援助十佳优秀律师、首都奉献奥运好市民、北京市丰台区十大突出贡献律师等荣誉称号。多次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的盛情邀请,做客直播间,为全国听众解答法律咨询。现为北京市律师协会婚姻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之声《法治中国》、《都市法宝》、《华夏之声》节目重要嘉宾。陈剑峰律师在首都北京从事律师10多年来,接受过《羊城晚报》、《广州新快报》、《上海法治报》、《北京社区报》、《北京劳动午报》、《北京晚报》、《北京法制晚报》、《法制日报》、《环球时报英文版》、《国际金融报》、凤凰新媒体、北京人民广播电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澳大利亚广播公司、北京丰台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中央电视台等国内外知名媒体的采访、专访、文章刊登或成功案例报道。
       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陈剑峰律师,在首都北京执业律师十多年来,办理了很多婚姻家庭案件,诸如离婚、家庭房产纠纷、房产继承、办理收养等家事案件和非诉讼案件,在此仅举其中成功代理的十例典型:
           1、一例典型的亲子鉴定案件:
          2002年陈剑峰律师和恩师——北京知名律师徐玉光大律师合作办理了北京市丰台区首例因亲子鉴定引起的索赔案,该案原告获赔万元精神抚慰金的损害赔偿,成为该院新婚姻法公布实施后,在婚姻关系解除后精神损害获赔的第一案。本案曾一度引起中央电视台某女记者的关注,因涉及隐私当事人不愿曝光,才没被媒体报道和披露。
           2、一起典型的一对年近七旬的老年人离婚案件的非诉讼解决:
          2009年10月,位于北京市丰台区某小区的刘大爷(化名),曾由于经济犯罪被判入狱8年,出狱后由于不堪忍受妻子的对自己人格的极度贬损和每天的谩骂,再加上双方几十年不幸福的婚姻,终致感情破裂。遂慕名委托陈剑峰律师代理刘大爷离婚案件。接受委托后,陈剑峰律师耐心细致地做刘大爷及其妻子的思想工作,劝其和好无效。于是,2009年11月底在北京市丰台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为其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这起离婚案件,双方都很“满意”,对刘大爷来说,达到了离婚的目的,避免了讼累,而且离婚后感觉如释重负、有一种轻松感和解脱感;对他的妻子来说,得到了唯一一套房产的所有权,也感觉有种解脱感。
           3、公房承租权的胜诉案:
          王某,是一个近七十岁的老太太,现住东城区皇城根某号一间公房内。为这仅 12 平方米的公房,老太太打起了官司。事情起因是这样的:上个世纪六十年代,老太太的丈夫单位分配了两间公房(在丰台区某处),经夫妻协商将该公房的承租人变更为王某。因丈夫的哥哥李明(化名)家无房居住,王某就将该房暂借给李明居住。六十年代末,经王某同意,李明把两间房调换成一间,由丰台区某处调换至东皇城根某号。2002年,王某与丈夫离婚后无房居住,就从李明处要回房居住,李明同意。 2005年初,房管所工作人员向王某催缴房租时在租金缴纳凭证上的承租人不是自己而是李明。老太太遂到房管所询问,房管所答复说该房承租人从1995年起就是李明,至今已逾十年了,但房管所却拒绝向老太太提供任何证据。老太太为把这间公房承租人变更回自己准备打官司,但手里唯一的证据只有租金缴纳凭证,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老太太曾是该房的承租人。老太太曾为此事先后咨询了十多位律师,均告知十多年了,时间太长,打官司胜算希望渺茫。经过几番周折,老太太才找到陈剑峰律师并委托帮她打这场官司。经过艰难的调查从房管所取得了重要证据,将房管所和李明一起推上法庭后终于为老太太打赢了这场官司,争回了承租权。为感谢我们,老太太特意给陈剑峰律师赠送了一面鲜红的锦旗。
            4、一起没有达到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的离婚案的诉讼解决:
          2010年,被告周某的妻子,以被告周某经常不回家照顾妻子和孩子、在外经常和朋友喝酒、夫妻性生活不和谐为由诉讼到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现为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南区)起诉离婚。通过朋友介绍被告周某找到陈剑峰律师代理,因为周某经常不回家照顾妻子和孩子、在外经常和朋友喝酒仅仅是家庭琐事,没有达到感情完全破裂的程度,另外,性生活不和谐是由于女方生完孩子后曾经使用过辛辣的化妆品来减肥以致造成男方伤害并且在男方心理留下某些阴影,这属于心理问题,可以通过心理医生来调整彼此的心理状态来达到夫妻性生活的和谐。在本案开庭时,陈剑峰律师律师对于被告周某经常不回家照顾妻子和孩子、在外经常和朋友喝酒的行为给与了严肃的批评,并且要求周某向妻子承认错误,以后好好改正,多花时间在亲情上,并向妻子做了口头承诺。终于,妻子看到丈夫的悔过态度,决定再给周某一次机会,当庭撤诉。
          5、房产继承权的成功案例:
          2008年,老家在河北某县、家住北京市丰台区的田女士为了一套房产的继承纠纷慕名找到陈剑峰律师代理。这套价值近百万元的房产,根据陈剑峰律师对继承法多年的实践经验和研究,为田女士策划了诉讼技巧和诉讼方案,本案经过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和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两级审理,最终房产继承案胜诉,当事人田女士十分满意。从此以后,田女士和陈剑峰律师经常保持联系,成了朋友。因为陈剑峰律师的专业、勤勉和敬业,田女士还主动为陈剑峰律师介绍其他客户。
          6、父母子女间房产确权的成功案例:
          2006年,王先生夫妇在北京某小区买了两套房产,因年龄大无法办理按揭手续,于是两套房产均登记在女儿名下。两套房的首付均为老两口支付,其中老两口居住的一套物业费、暖气费、水电费等一切费用均由老两口自己支付。老两口也想给一套女儿,自己留一套养老。但不争气的女儿离婚后卖掉了其中一套房产,做生意亏本后,还想打仅剩的一套房产的主意,想再次抵押进行贷款。老两口不干了,2009年,遂慕名聘请陈剑峰律师代理诉讼,最后终于要回了房屋产权,老两口露出了欣慰的笑容。
          7、父子争夺房产案成功案例:
          2010年至2011年初,北京市丰台区一对父子为争夺房产经过三个案子,打了曲折5场官司,历时9个月。推翻了离婚协议书中关于房产归孩子的约定,判决房屋买卖合同无效,陈剑峰律师代理父亲最终胜诉。该房产案的成功案例在2012年3月在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直播播出。
          8、一起成功的军婚离婚案件:
          2010年,王某(化名)因和丈夫产生矛盾,想离婚。但丈夫是北京某部队现役军人,要离婚的话,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和现役军人离婚,必须征得现役军人同意。所以,王女士如诉讼则必须经其丈夫同意才能离婚。和丈夫又协商不成,无法协议离婚。在万般无奈之下,王女士慕名聘请北京著名婚姻家庭律师——陈剑峰律师代理。接受委托后,陈剑峰律师先和其丈夫沟通,并且座谈。在将近一年的时间内,经过了诉讼离婚,没离成。于是,陈剑峰律师根据十多年丰富的离婚诉讼经验以及实战技巧,经过多次斡旋和周折,最后双方友好协商,到北京市朝阳区民政局办理了协议离婚。王女士对此结果十分满意。
          9、一起离婚案件的成功调解:
          因丈夫无端怀疑周女士(化名)品行,并怀疑怀孕期间的周女士肚子里的孩子并非亲生,丈夫做了许多极端和过激的错误行为。忍无可忍下,周女士决定和丈夫离婚。周女士慕名找陈剑峰律师代理离婚诉讼。周女士于2011年起诉过一次,未判离。6个月后,2012年初,周女士第二次起诉离婚。第二次起诉已经开过第一次庭,在第一次开庭和第二次开庭之间,周女士聘请了陈剑峰律师代理。陈剑峰律师和本案主审法官(丰台法院陈法官)多次沟通、协商。并且陈剑峰律师和陈法官在第二次开庭时相互配合,使其丈夫承认错误,将这段濒临死亡的婚姻从悬崖边拉回,重修旧好,周女士撤诉了。
           10、一起父母子女间的房产买卖合同无效纠纷案的成功代理:
          肖女士(化名),60岁左右,兄妹6人(一个弟弟、四个妹妹)。母亲多年前去世,父亲健在83岁左右。父母亲有一套夫妻共同房产,价值将近200万元。母亲去世后,父亲就把房产过户到弟弟名下,买卖合同形式。从法律上讲,房产属于父母亲共同财产,母亲去世后,房产应归父亲和六子女共同所有,父亲在未经过其他继承人同意的情况下,无权一人单独处分房屋。2012年,肖女士慕名聘请陈剑峰律师代理诉讼,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起诉,最终法院判决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房产重归父亲和六子女共同共有。肖女士对案件判决结果相当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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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出版发行的著作:
         2005年参与编写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的新版以案说法《婚姻家庭法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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