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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1101199610624221
  • 资格证号:369573030094
  • 地区:北京-丰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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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的房产,结婚8年后是否就变成了夫妻共同财产?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3-01-04 09:26)     点击:8553

一方婚前的房产,结婚8年后是否就变成了夫妻共同财产?
原创作者:北京市婚姻家庭法律著名律师陈剑峰律师  咨询电话:13910909615
 
    关于这个问题,不仅是陈剑峰律师在北京市丰台区彩虹城小区接待居民咨询时曾经多次被问到过的问题,而且在其他社区如时村社区、玉林里二社区接待居民咨询时也多次被问到过,看来这是广大居民普遍最关心的一个问题。现在,许多居民问陈剑峰律师:一方婚前的房产,男女双方在结婚5年或者结婚8年以后,甚至10年或者结婚更长的时间,婚前房产是不是就变成了夫妻的共同财产呢?
    今天,作为这几个小区居委会的常年法律顾问,对于有这样疑问的居民,陈剑峰律师可以在这里给大家吃个定心丸。那就是,对于婚前的房子、房产,无论结婚多少年,也就是说无论是结婚5年、8年还是结婚10年以上,一方婚前的房子、房产永远还是属于一方所有,并不能自动地转化成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另一方也就无权进行分割。但是,在这里需要强调一点的是,对于一方婚前的房子、房产,夫妻之间如果在结婚以后另外达成了书面的协议,协议中规定了一方婚前的房子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那么这套婚前的房子就变成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是要进行分割的,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之间可以对于财产所有权进行书面约定。只要这种书面约定不违法就是有效的,就具有法律效力。
    话说回来,大家之所以会提出结婚多年以后婚前房产是否就变成了夫妻共同财产这样的问题,甚至有的人至今的确还认为结婚满8年、婚前房产就是夫妻共同财产,之所以有这样错误的认为并非空穴来风,也并不是完全没有法律依据。在我国以前的司法解释中确实有过这样的规定,规定了婚前的房产这一重要财产在夫妻结婚8年后就看成是夫妻共同财产。1993年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第6条规定,“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在2001年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公布后,以前的司法解释与新的司法解释有抵触就自然失效了,就得以新的司法解释规定为准。
    下面,我们看看新的现行的司法解释是如何规定的。2001年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当然这些法律规定较为书面化,不够通俗易懂。在这里,我就用最通俗易懂的话来说明一下,对于一方婚前的房子、房产,如果夫妻双方在结婚后没有约定的,那么这套房子就永远属于一方的财产,离婚时不进行分割。
好了,对于刚才这个问题大家基本上搞清楚了。那么,有人会认为,这个问题很简单,一方婚前的房产永远属于一方所有,进一步认为一方婚前房产永远和另一方没有关系。如果有人会这样认为,那就错了,大错特错。这里,其实还有个继承权的问题。拥有婚前房产的一方在结婚后突然去世,那么,这套房产就将和另一方发生关系。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另一方、双方所生子女和死者的父母都成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共同继承这套房产。所以,陈剑峰律师要在此特别说明这一点。

备注:北京著名婚姻家庭律师——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陈剑峰律师简介:
             党员,1996年从事律师工作至今16年,现为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资深婚姻律师,北京市婚姻继承法著名律师,擅长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法律事务。曾分别获得北京市丰台区法律援助优秀律师、北京市首批法律援助十佳优秀律师、首都奉献奥运好市民等荣誉。多次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的盛情邀请,做客直播间,为全国听众解答法律咨询。现为北京市律师协会婚姻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之声《法治中国》、《都市法宝》、《华夏之声》节目重要嘉宾。陈剑峰律师在首都北京从事律师10多年来,接受过《羊城晚报》、《广州新快报》、《上海法治报》、《北京社区报》、《北京劳动午报》、《北京晚报》、《北京法制晚报》、《法制日报》、《环球时报英文版》、《国际金融报》、凤凰新媒体、北京人民广播电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澳大利亚广播公司、北京丰台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中央电视台等国内外知名媒体的采访、专访、文章刊登或成功案例报道。
        婚姻继承法律主要业绩:执业十多年来,办理了很多离婚纠纷、房产继承纠纷等婚姻家庭类案件,在此仅举其中成功代理的七例典型:
         1、一例典型的亲子鉴定案件:2002年陈剑峰律师和北京市知名大律师——恩师徐玉光大律师合作办理了北京市丰台区首例因亲子鉴定引起的索赔案,该案原告获赔万元精神抚慰金的损害赔偿,成为该院新婚姻法公布实施后,在婚姻关系解除后精神损害获赔的第一案。本案曾一度引起中央电视台某女记者的关注,因涉及隐私当事人不愿曝光,才没被媒体报道。
         2、一起典型的一对年近七旬的老年人离婚案件的非诉讼解决:2009年10月,位于北京市丰台区某小区的刘大爷,曾经由于经济犯罪被判入狱8年,出狱后由于不堪忍受妻子的对于自己人格的极度贬损和每天的谩骂,再加上双方几十年不幸福的婚姻,终致感情破裂,遂慕名委托本律师代理刘大爷离婚案件。接受委托后,陈剑峰律师耐心细致地做刘大爷及其妻子的思想工作,劝其和好无效。于是,2009年11月底在北京市丰台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为其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这起离婚案件,双方都很“满意”,对刘大爷来说,达到了离婚的目的,避免了讼累,而且离婚后感觉如释重负、有一种轻松感和解脱感;对他的妻子来说,得到了唯一一套房产的所有权,也感觉有种解脱感。
        3、王某,是一个近七十岁的老太太,现住东城区皇城根某号一间公房内。为这仅 12 平方米的公房,老太太打起了官司。事情起因是这样的:上个世纪六十年代,老太太的丈夫单位分配了两间公房(在丰台区某处),经夫妻协商将该公房的承租人变更为王某。因丈夫的哥哥李明(化名)家无房居住,王某就将该房暂借给李明居住。六十年代末,经王某同意,李明把两间房调换成一间,由丰台区某处调换至东皇城根某号。 2002 年,王某与丈夫离婚后无房居住,就从李明处要回房居住,李明同意。 2005 年初,房管所工作人员向王某催缴房租时在租金缴纳凭证上的承租人不是自己而是李明。老太太遂到房管所询问,房管所答复说该房承租人从 1995 年起就是李明,至今已逾十年了,但房管所却拒绝向老太太提供任何证据。老太太为把这间公房承租人变更回自己准备打官司,但手里唯一的证据只有租金缴纳凭证,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老太太曾是该房的承租人。老太太曾为此事先后咨询了十多位律师,均告知十多年了,时间太长,打官司胜算希望渺茫。经过几番周折,老太太才找到陈剑峰律师并委托帮她打这场官司。经过艰难的调查从房管所取得了重要证据,将房管所和李明一起推上法庭后终于为老太太打赢了这场官司,争回了承租权。为感谢我们,老太太特意给陈剑峰律师赠送了一面锦旗。
         4、一起没有达到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的离婚案的诉讼解决:被告周某的妻子,以被告周某经常不回家照顾妻子和孩子、在外经常和朋友喝酒、夫妻性生活不和谐为由诉讼到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通过朋友介绍被告周某找到本律师代理,因为周某经常不回家照顾妻子和孩子、在外经常和朋友喝酒仅仅是家庭琐事,没有达到感情完全破裂的程度,另外,性生活不和谐是由于女方生完孩子后曾经使用过辛辣的化妆品来减肥以致造成男方伤害并且在男方心理留下某些阴影,这属于心理问题,可以通过心理医生来调整彼此的心理状态来达到夫妻性生活的和谐。在本案开庭时,陈剑峰律师律师对于被告周某经常不回家照顾妻子和孩子、在外经常和朋友喝酒的行为给与了严肃的批评,并且要求周某向妻子承认错误,以后好好改正,多花时间在亲情上,并向妻子做了口头承诺。终于,妻子看到丈夫的悔过态度,决定再给周某一次机会,当庭撤诉。
        5、房产继承权的成功案例:2008年,北京市丰台区的田女士慕名找到陈剑峰律师,为了一套房产的继承,这套价值近百万元的房产,根据陈剑峰律师对继承法多年的研究,为她策划了诉讼方案,最终房产继承判决胜诉,当事人十分满意。
        6、父母子女之间房产确权案成功案例:2006年,王先生夫妇在北京某小区买了两套房产,因年龄大无法办理按揭手续,于是两套房产均登记在女儿名下。两套房的首付均为老两口支付,其中老两口居住的一套物业费、暖气费、水电费等一切费用均由老两口自己支付。老两口也想给一套女儿,自己留一套养老。但不争气的女儿离婚后卖掉了其中一套房产,做生意亏本后,还想打仅剩的一套房产的主意,想再次抵押进行贷款。老两口不干了,2009年,遂慕名聘请陈剑峰律师代理诉讼,最后终于要回了房屋产权,老两口露出了欣慰的笑容。
        7、父子争夺房产案成功案例:2010年——2011年初,北京市丰台区一对父子为争夺房产经过三个案子,打了曲折5场官司,历时9个月。推翻了离婚协议书中关于房产归孩子的约定,判决房屋买卖合同无效,陈剑峰律师代理父亲最终胜诉。该房产案的成功案例在2012年3月在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直播播出。
北京陈剑峰律师在全国公开发表过的婚姻家庭法律个人著作:
1、这样的遗嘱形式无效
2、妻子有精神病,丈夫可以提出离婚吗?
3、请问婚后五年财产才是婚后共同财产吗?
4、关于自书遗嘱必须注意的三个问题
5、与印度尼西亚人结婚在国内是否需要登记?
6、跟美籍华人在香港登记怎样离婚?
7、我能要回孙子的抚养权吗?
8、太爷爷的遗产我能继承吗?
9、如何认定夫妻感情完全破裂?
10、两个人都没钱,会不会就不判离婚?
11、公房能立遗嘱吗?
12、我想离婚,但不知道怎么办理,我需要赔多少?
13、什么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14、什么是协议离婚?
15、什么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16、婚姻法对军婚有何特殊保护?
17、什么是诉讼离婚?
18、什么是探望权?
19、什么是家务劳动的补偿请求权?
20、什么是离婚损害赔偿?
21、什么是法定婚龄?
22、什么是无效婚姻?
23、什么是可撤销婚姻?
24、婚内购买的房产离婚时,男方父母出资购房部分能分割吗?
25、与房产有关的婚姻继承法律社区普法知识讲座一
26、父母将房产赠与给子女时,如何最大限度地维护子女利益?
27、老年人立遗嘱将房产留给子女继承时,如何最大限度地维护子女的利益?
28、关于具有印度尼西亚国籍的女士三个婚姻法问题的回复
29、天津市南开区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子女的条件、材料和程序?
30、浅析赵某诉王某变更子女姓名权纠纷案
31、吴志英诉周东根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
32、浅析老年人的婚姻自主权
33、浅析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
34、浅析继子女的法律地位
35、浅析无效婚姻的几种处理情况
36、浅析禁止结婚的血亲范围
37、浅析军人婚姻的法律保护
38、朱萍诉李小华离婚及分割房产纠纷案
39、一起由亲子鉴定引起的特殊侵权案件的法理分析及有关问题的探讨
40、房产在孩子的名下,如何维护出资的父母权利?
41、婚后女方父母出资购房,如何维护女方的最大利益?
42、自书遗嘱上没写日期有效吗?
43、以子女名义购买的房产,所有权就一定属于子女所有吗?
44、有一个小孩,还可以从社会福利院收养小孩吗?
45、关于婚姻继承法几个问题的律师答复
46、我的又一例家庭房产纠纷成功案例——一对父子为争夺房产打了曲折5场官司
47、我办理的五起重大婚姻继承纠纷成功案例
48、以子女名义购买房产,如何维护父母的最大利益?
49、一起代孕引发的家庭悲剧案四个问题思考
50、就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五位听众朋友的婚姻家庭法律咨询所作的解答
51、离婚时一方的房产是否应当分割?
52、离婚协议约定房产给孩子,就一定有效吗?
53、以子女名义购房,如何要回所有权?
54、我可以将房产立遗嘱留给女儿继承吗?
55、父母立遗嘱将房产给子女,如何保障子女离婚时最大利益?
    注:上述北京陈剑峰律师的个人著作在百度、谷歌等搜索引擎均可搜索到,希望转载者请注明作者及作者联系电话。
合作出版发行的著作:
         2005年参与编写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的新版以案说法《婚姻家庭法篇》。
         北京陈剑峰律师联系电话:13910909615,010-63837783转8009(办)。
         QQ:756028050(本QQ法律咨询收费,每次1000元-3000元,在收费后解答。享受城市或农村低保的贫困者或学生可免费咨询,但需有相关证明确认。)
邮箱:chenjianfeng2007@sina.com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律师楼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46号国润商务大厦B座七层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坐公交车到丰台路口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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