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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剑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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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1101199610624221
  • 资格证号:369573030094
  • 地区:北京-丰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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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探望权?

分类:生活随笔    时间:(2013-01-03 01:53)     点击:284

什么是探望权?
原创作者:北京市婚姻家庭法著名律师陈剑峰律师 咨询电话:13910909615

     探望权,是指父母离婚后,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依法享有在一定时间、以一定方式对该未成年子女进行探视、看望的权利。探望子女可以使未成年子女享受到正常的父母之爱 , 减少家庭破裂给孩子幼小的心灵带来的创伤。这既有利于子女的学习与成长 , 也有利于子女的心理健康,体现了对未成年子女权益的保护。探望权的行使是离婚后不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实现监护权的重要保证。
    探望权的行使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一、见面;二、短期生活和居住在一起;三、通信、通电话、赠送物品或礼物; 四、共同进餐。
    探望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不受限制,也不因未支付抚养费、教育费而消失。探望权应在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前提下行使,如果行使探望权有损子女的健康成长,直接与子女生活的一方可以向法院提出暂时中止探望权的行使,在这种情形消失后,应申请恢复探望权。
    探望权的消失有下列三种情况:一、被探望人死亡;二、探望权人死亡;三、被探望人已经成年。
探望权包括哪些内容?《婚姻法》第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婚姻法》的这一条,规定了探望权的三个内容:一、探望权的主体,是指已离婚的父或母与其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予以配合;二、探望权行使的法律依据,是享有探望权的一方执行人民法院已生效的离婚判决或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三、探望权的中止,是在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前提下行使的,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认为另一方在行探望权时不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事实存在,可中止其探望权,待不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情形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权。
 
备注:北京著名婚姻家庭律师——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陈剑峰律师简介:
             党员,1996年从事律师工作至今16年,现为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资深婚姻律师,北京市婚姻继承法著名律师,擅长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法律事务。曾分别获得北京市丰台区法律援助优秀律师、北京市首批法律援助十佳优秀律师、首都奉献奥运好市民等荣誉。多次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的盛情邀请,做客直播间,为全国听众解答法律咨询。现为北京市律师协会婚姻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之声《法治中国》、《都市法宝》、《华夏之声》节目重要嘉宾。陈剑峰律师在首都北京从事律师10多年来,接受过《羊城晚报》、《广州新快报》、《上海法治报》、《北京社区报》、《北京劳动午报》、《北京晚报》、《北京法制晚报》、《法制日报》、《环球时报英文版》、《国际金融报》、凤凰新媒体、北京人民广播电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澳大利亚广播公司、北京丰台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中央电视台等国内外知名媒体的采访、专访、文章刊登或成功案例报道。
        婚姻继承法律主要业绩:执业十多年来,办理了很多离婚纠纷、房产继承纠纷等婚姻家庭类案件,在此仅举其中成功代理的七例典型:
         1、一例典型的亲子鉴定案件:2002年陈剑峰律师和北京市知名大律师——恩师徐玉光大律师合作办理了北京市丰台区首例因亲子鉴定引起的索赔案,该案原告获赔万元精神抚慰金的损害赔偿,成为该院新婚姻法公布实施后,在婚姻关系解除后精神损害获赔的第一案。本案曾一度引起中央电视台某女记者的关注,因涉及隐私当事人不愿曝光,才没被媒体报道。
         2、一起典型的一对年近七旬的老年人离婚案件的非诉讼解决:2009年10月,位于北京市丰台区某小区的刘大爷,曾经由于经济犯罪被判入狱8年,出狱后由于不堪忍受妻子的对于自己人格的极度贬损和每天的谩骂,再加上双方几十年不幸福的婚姻,终致感情破裂,遂慕名委托本律师代理刘大爷离婚案件。接受委托后,陈剑峰律师耐心细致地做刘大爷及其妻子的思想工作,劝其和好无效。于是,2009年11月底在北京市丰台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为其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这起离婚案件,双方都很“满意”,对刘大爷来说,达到了离婚的目的,避免了讼累,而且离婚后感觉如释重负、有一种轻松感和解脱感;对他的妻子来说,得到了唯一一套房产的所有权,也感觉有种解脱感。
        3、王某,是一个近七十岁的老太太,现住东城区皇城根某号一间公房内。为这仅 12 平方米的公房,老太太打起了官司。事情起因是这样的:上个世纪六十年代,老太太的丈夫单位分配了两间公房(在丰台区某处),经夫妻协商将该公房的承租人变更为王某。因丈夫的哥哥李明(化名)家无房居住,王某就将该房暂借给李明居住。六十年代末,经王某同意,李明把两间房调换成一间,由丰台区某处调换至东皇城根某号。 2002 年,王某与丈夫离婚后无房居住,就从李明处要回房居住,李明同意。 2005 年初,房管所工作人员向王某催缴房租时在租金缴纳凭证上的承租人不是自己而是李明。老太太遂到房管所询问,房管所答复说该房承租人从 1995 年起就是李明,至今已逾十年了,但房管所却拒绝向老太太提供任何证据。老太太为把这间公房承租人变更回自己准备打官司,但手里唯一的证据只有租金缴纳凭证,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老太太曾是该房的承租人。老太太曾为此事先后咨询了十多位律师,均告知十多年了,时间太长,打官司胜算希望渺茫。经过几番周折,老太太才找到陈剑峰律师并委托帮她打这场官司。经过艰难的调查从房管所取得了重要证据,将房管所和李明一起推上法庭后终于为老太太打赢了这场官司,争回了承租权。为感谢我们,老太太特意给陈剑峰律师赠送了一面锦旗。
         4、一起没有达到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的离婚案的诉讼解决:被告周某的妻子,以被告周某经常不回家照顾妻子和孩子、在外经常和朋友喝酒、夫妻性生活不和谐为由诉讼到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通过朋友介绍被告周某找到本律师代理,因为周某经常不回家照顾妻子和孩子、在外经常和朋友喝酒仅仅是家庭琐事,没有达到感情完全破裂的程度,另外,性生活不和谐是由于女方生完孩子后曾经使用过辛辣的化妆品来减肥以致造成男方伤害并且在男方心理留下某些阴影,这属于心理问题,可以通过心理医生来调整彼此的心理状态来达到夫妻性生活的和谐。在本案开庭时,陈剑峰律师律师对于被告周某经常不回家照顾妻子和孩子、在外经常和朋友喝酒的行为给与了严肃的批评,并且要求周某向妻子承认错误,以后好好改正,多花时间在亲情上,并向妻子做了口头承诺。终于,妻子看到丈夫的悔过态度,决定再给周某一次机会,当庭撤诉。
        5、房产继承权的成功案例:2008年,北京市丰台区的田女士慕名找到我,为了一套房产的继承,这套价值近百万元的房产,根据陈剑峰律师对继承法多年的研究,为她策划了诉讼方案,最终房产继承判决胜诉,当事人十分满意。
        6、父母子女之间房产确权案成功案例:2006年,王先生夫妇在北京某小区买了两套房产,因年龄大无法办理按揭手续,于是两套房产均登记在女儿名下。两套房的首付均为老两口支付,其中老两口居住的一套物业费、暖气费、水电费等一切费用均由老两口自己支付。老两口也想给一套女儿,自己留一套养老。但不争气的女儿离婚后卖掉了其中一套房产,做生意亏本后,还想打仅剩的一套房产的主意,想再次抵押进行贷款。老两口不干了,2009年,遂慕名聘请陈剑峰律师代理诉讼,最后终于要回了房屋产权,老两口露出了欣慰的笑容。
        7、父子争夺房产案成功案例:2010年——2011年初,北京市丰台区一对父子为争夺房产经过三个案子,打了曲折5场官司,历时9个月。推翻了离婚协议书中关于房产归孩子的约定,判决房屋买卖合同无效,陈剑峰律师代理父亲最终胜诉。该房产案的成功案例在2012年3月在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直播播出。
北京陈剑峰律师在全国公开发表过的婚姻家庭法律个人著作:
1、这样的遗嘱形式无效
2、妻子有精神病,丈夫可以提出离婚吗?
3、请问婚后五年财产才是婚后共同财产吗?
4、关于自书遗嘱必须注意的三个问题
5、与印度尼西亚人结婚在国内是否需要登记?
6、跟美籍华人在香港登记怎样离婚?
7、我能要回孙子的抚养权吗?
8、太爷爷的遗产我能继承吗?
9、如何认定夫妻感情完全破裂?
10、两个人都没钱,会不会就不判离婚?
11、公房能立遗嘱吗?
12、我想离婚,但不知道怎么办理,我需要赔多少?
13、什么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14、什么是协议离婚?
15、什么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16、婚姻法对军婚有何特殊保护?
17、什么是诉讼离婚?
18、什么是探望权?
19、什么是家务劳动的补偿请求权?
20、什么是离婚损害赔偿?
21、什么是法定婚龄?
22、什么是无效婚姻?
23、什么是可撤销婚姻?
24、婚内购买的房产离婚时,男方父母出资购房部分能分割吗?
25、与房产有关的婚姻继承法律社区普法知识讲座一
26、父母将房产赠与给子女时,如何最大限度地维护子女利益?
27、老年人立遗嘱将房产留给子女继承时,如何最大限度地维护子女的利益?
28、关于具有印度尼西亚国籍的女士三个婚姻法问题的回复
29、天津市南开区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子女的条件、材料和程序?
30、浅析赵某诉王某变更子女姓名权纠纷案
31、吴志英诉周东根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
32、浅析老年人的婚姻自主权
33、浅析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
34、浅析继子女的法律地位
35、浅析无效婚姻的几种处理情况
36、浅析禁止结婚的血亲范围
37、浅析军人婚姻的法律保护
38、朱萍诉李小华离婚及分割房产纠纷案
39、一起由亲子鉴定引起的特殊侵权案件的法理分析及有关问题的探讨
40、房产在孩子的名下,如何维护出资的父母权利?
41、婚后女方父母出资购房,如何维护女方的最大利益?
42、自书遗嘱上没写日期有效吗?
43、以子女名义购买的房产,所有权就一定属于子女所有吗?
44、有一个小孩,还可以从社会福利院收养小孩吗?
45、关于婚姻继承法几个问题的律师答复
46、我的又一例家庭房产纠纷成功案例——一对父子为争夺房产打了曲折5场官司
47、我办理的五起重大婚姻继承纠纷成功案例
48、以子女名义购买房产,如何维护父母的最大利益?
49、一起代孕引发的家庭悲剧案四个问题思考
50、就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五位听众朋友的婚姻家庭法律咨询所作的解答
51、离婚时一方的房产是否应当分割?
52、离婚协议约定房产给孩子,就一定有效吗?
53、以子女名义购房,如何要回所有权?
54、我可以将房产立遗嘱留给女儿继承吗?
55、父母立遗嘱将房产给子女,如何保障子女离婚时最大利益?
    注:上述北京陈剑峰律师的个人著作在百度、谷歌等搜索引擎均可搜索到,希望转载者请注明作者及作者联系电话。
合作出版发行的著作:
         2005年参与编写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的新版以案说法《婚姻家庭法篇》。
         北京陈剑峰律师联系电话:13910909615,010-63837783转8009(办)。
         QQ:756028050(本QQ法律咨询收费,每次1000元-3000元,在收费后解答。享受城市或农村低保的贫困者或学生可免费咨询,但需有相关证明确认。)
邮箱:chenjianfeng2007@sina.com
    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律师楼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46号国润商务大厦B座七层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坐公交车到丰台路口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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