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华商等伪造国家机关印章、伪造事业单位证件、印章、伪造武装部队证件、印章案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1-11-04 05:03) 点击:683 |
辛华商等伪造国家机关印章、伪造事业单位证件、印章、伪造武装部队证件、印章案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审理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俊、辛华商、薛凯、云海金、包寒梅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事业单位证件、印章罪、伪造武装部队证件、印章罪一案,于二○○九年一月四日作出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辛华商、薛凯、云海金、包寒梅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人,认为事实清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08年2月以来,被告人张俊、“卫江”(身份不明)雇佣被告人辛华商、叶强(在逃)、薛凯、云海金、包寒梅在本市湛河区、卫东区出租屋内私刻印章伪造户口薄、毕业证、退伍证等证件并出卖,从中牟取非法利益。具体分工是被告人张俊、“卫江”、辛华商、叶强负责制作假证,被告人薛凯、云海金、包寒梅负责打广告联系客户、收集资料并交付假证件。2008年5月7日、6月26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张俊的租住房内缴获伪造的证件、印章共计735枚,其中:国家机关印章共计327枚;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共计323枚;武装部队印章共计85枚。经技术部门鉴定,所查获的735枚印章系伪造。 2008年6月5日,公安机关在本市湛河区南环路将被告人薛凯、包寒梅、云海金分别抓获。2008年6月18日,浙江省舟山市公安机关在舟山市定海区解放西路蓝森林网吧将被告人辛华商抓获。2008年6月26日,公安机关在本市卫东区东高皇乡政府后一居民房中将被告人张俊抓获。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张俊供述:我和叶强、辛华商一起做假证,我们做了有一个半月左右,当时老板给我们这样分工的,每次都是老板联系的活,联系好后打电话给我,让我去取个人资料,取完我把东西拿回住的地方,然后由叶强和他的女朋友辛华商负责做假证,证做完后由老板安排,我再把假证送给要假证的人,并且由我收钱,每天晚上我老板过来把钱拿走,老板每个月给我们三个人开1500元的工资。老板还给我配了一部手机,用来联系业务,手机费由老板出。 我们做的证件都是从温州购买的半成品,买来后我们根据不同人的需要,把他们资料通过电脑,按照排版制作。制作之后把资料和样本通过喷墨打印机打到半成品的证件上,这样一个假证就出来了。身份证、毕业证所有的假证都是这样,印章的制作是先把需要制作的假章用扫描仪扫到电脑上,然后再用软件进行排版,排好版一个假的印章就做成了,然后把假的印章打印到硫磺纸上,之后把硫磺纸贴到塑料模板上在晒板机里,通过晒板机后再一冲,一个塑料制作的假章就制成了,再用双面胶粘到印章的托上,一个假章就制成了。 我们老板姓杜,外号叫“卫江”,电话15865871078,他一直负责接送资料和证件。我们都做过毕业证、身份证、户口簿、驾驶证、行驶证等,我们做过的在我们单子上(扣押的本子)都记得有。 2.被告人辛华商供述:2007年12月份我从宁波来平顶山玩,在火车站碰上一女的,她说要给我介绍工作,还问我会干啥,我说会打字,然后她就把我带到张俊那里,那女的在路上对我说底薪1800元,干得好的话还可以加薪。见到张俊后他就安排我去打字,电脑里有做假证现成的模块,我只需要往模块上打字就可以了,比如说印章吧,把印章上需要填写的单位写上就可以了,之后再怎么做就由张俊负责做了。办假身份证、毕业证我也是在现成的模块上打字、排版、打印完后张俊再负责做。叶强是和我们一块儿住的,他负责做饭,电脑坏了修电脑,另外忙的时候也帮忙干活、叶强的工资也是张俊开的,一个月大概1500元。我们都做身份证、毕业证、户口本比较多,另外有一少部分是驾驶证和部队方面的证件,还有别的证记不清了。假证办好后张俊负责把证送出去,至于送哪儿我不清楚。我不清楚谁是老板,不过张俊给我和叶强开工资,我们三个人就张俊有手机,平时都是他和外边联系的。 张俊是我姐夫薛凯的姐夫,张俊、叶强、还有我一块儿做假证。叶强是我来平顶山后认识的。张俊给我开工资,每月1800-3000元,叶强的工资也是张俊开的,每月1500元。叶强是我们一块儿住的,他负责做饭,电脑坏了修电脑,另外忙的时候也帮忙干活。假证办好后张俊负责把证送出去。从我们住处搜出来的半成品我来是都有了。我们三人就张俊有手机,平时都是过来和外边联系。 3、被告人薛凯供述:我通常晚上12点以后出来,在平顶山市一些比较偏僻,但人们又能找到的地方贴一些办假的小广告,有需要的人看见就和我联系,然后给他们办假证。我不是老板,老板是我姐夫张俊,我只负责联系客户,然后从办假证的违法所得里提钱。每天天刚黑之后,张俊就会给我打电话,通知我把把需要办理假证的客户资料用塑料袋子包好放在他指定的地方,然后他会自己去拿客户资料。张俊拿完资料后,当天晚上就开始做假证,办好后会在早上人少的时候,给我打电话让我到他指定的地方去拿东西。通过我联系卖出一张证,张俊拿走一半,另一半是我和拿资料(送证)那女的平分。一张假证能卖60元左右。开始时不怎么挣钱,后来两个月慢慢好起来,一个月能挣一千多元钱。 我的手机号码是15098767078,有了好几个月了。 4、被告人云海金供述:我发的卡片上留的是我的电话号码,有需要办理假证的客户会打电话和我联系,我去拿客户资料,然后再交给上家。需要办假证的人打电话或发短信给我,告诉我假证的信息,然后我和“卫江”联系,把资料给“卫江”。“卫江”给我打电话,告诉我把东西放哪儿,然后他去拿,办好后他再打电话给我,告诉我办好的假证放在什么地方,我过去拿,然后再给客户。办假证一般上也就一晚上,最多也就加一个白天,所以我会告诉客户给我资料的第二天打电话和我联系,我会和客户约个地方然后把办的假证给客户。办一个身份证我能得30元钱,卖给客户80元或100元(新证)。我的电话号码是13781073537。我办假证四个多月了,我们办有毕业证、身份证、单位公章等等,都记不清了。薛凯找我结过一次帐,具体之间多钱我都忘了,后来薛凯不干结帐的工作了,改由卫江干了,薛凯后来贴卡片联系客户办假证挣钱。杜实康介绍我办假证的,他以前是办假证的,现在不知道在哪里。 2008年3月份以来,我同薛凯(我们同村)、包寒梅在平顶山市通过违法办假证名片和张贴小广告的方式,招揽办假证的生意,然后把假证资料通过“卫江”交给上家制作,做好之后我再把假证交给客户,从中牟取利益。在这几个月里,我办理的证件包括身份证、毕业证、公章等总共50余份,得钱1000余元。 “卫江”三十多岁,小眼睛,少一只胳膊。我不知道假证是谁做的,我只是中间一道贩子。 5、被告人包寒梅供述:我是今年过完春节来这里贩卖假证,到现在三个多月了。我们主要是通过发名片和外边联系,名片发出去后,如果有人和我联系,我就和他们谈好价钱,之后我们约定地点把办证的资料取回去,取到以后老板(可能是,也可能不是,我不知道名字)就会给我打电话,一般每天都要打,时间不固定,如果有办证的,他就会让我把东西放在某个地方,等证办完后他会通知我证已办好,让我到老地方(交资料的地方)去取。送证和取资料的人我没见,到地方后我会收到一个做证的钱条子和做好的证。等第二天再去送的时候,再把上次的钱和下次的资料送到指定的地点,每次都这样交易的,我是这样交易的,别人怎么交易的我不清楚。一般身份证80元/个;身份证100元/个;户口本80-90元/本;刻章40-50元/个;初中毕业证80元/本。 有时我也为薛凯取资料,把资料带回租住的地方,之后有一个断胳膊的叫“卫东”的人(我们本地人)到我们住处收资料,然后他把资料拿走做证,做完后交给我们,每四、五次我给他结一次帐。 我一般办理新、老身份证、户口本、刻章、初中毕业证。老身份证80元每个,新身份证100元每个,户口本80-90元每个,刻章40-50元每个,初中毕业证80元每本。 6、证人张某证言:张某于2008年6月5日向公安机关举报薛凯等人线索,薛凯还有几个女的原来和张俊等人一起制作和贩卖假证件,他们现在仍在平顶山活动。 7、证人张某某证言:查获假证的窝点是我的房子。2008年6月17日一男的叫张俊给我打电话租房子,我问他租房干什么,他说在市里搞装修的平时在这住,每月300元房租达成协议,先交了500元押金。 8、证人周某某证言:我出租的房子在公交公司家属院进门西边一楼西户。大约今年4月,我租房子旁边的信息部给我打电话说有人租房子,通过信息部和3个男的以每月450元房租达成协议,他们30岁左右,一个“缺只手,1.7米,黑黑的”,一个有点瘦,白净,1.7米,他在协议上签字的,他说姓雷。还有一个瘦的,个子也在1.7米,我不识字名字都没记住。他们租了一个月左右。 9、证人吕某某证言:我找过人帮我把户口迁到矿工路派出所,为了方便小孩以后上托儿所,没办过假户口,让我老乡办的,其他的不知道了。 10、搜查笔录: (1)2008年5月7日新华分局民警司某某、周某依据搜查证在见证人郑某某、靳某某的见证下前往张俊的租住屋搜查,搜出用来伪造国家机关印章,假证的制作工具一套及部分办成的假证,刻好的印章等物品。于6月26日,又在张俊的暂住屋搜出大量制作假证的器材工具电脑及证件、印章。 (2)2008年5月7日、6月26日对张俊租住房进行依法搜查,搜查物品详见扣押清单;并发现制作的假证器材及半成品。 11、被告人的住房及办假证的信息照片: (1)被告人张俊在东高皇居住房内的犯罪证物; (2)被告人叶强在光明路居住房; (3)铁楼村南北街居民墙上云海金办证信息(云海金电话13781073537); (4)铁楼村南北街居民墙上薛凯办证信息(薛凯电话号码是15037567078); (5)平顶山果品批发市场墙上包寒梅办证信息; (6)被告人张俊在其居住房内的犯罪证物。 12、青石山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在办理张俊等人伪造印章一案中,共查获、扣押伪造的各类印章共计914枚,后经过清点分类如下: (1)伪造的国家机关印章共计327枚。 (2)伪造的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323枚。 (3)伪造的武装部队印章共计85枚。 (4)其余的179枚为个人印章。 13、鉴定结论: (1)平公(新)鉴(文)字[2008]004号鉴定结论书:青石山派出所委托送检的常住人口登记卡中使用的平顶山市矿工路派出所户口专用章检材和矿工路派出所提供的平顶山市公安局矿工路派出所户口专用章样本不是同一印章所形成。 (2)平公(新)鉴(文)字[2008]005号鉴定结论书:2008年7月2日平顶山市公安局青石山派出所提供的平顶山市公安局矿工路派出所户口专用章所盖印的印章检材和登记日期为2006年5月5日姓名为吕某某的常住人口登记卡中使用的平顶山市公安局矿工路派出所户口专用章样本是同一印章所形成。 (3)平公(新)鉴(文)字[2008]006号鉴定结论书:2008年10月17日青石山派出所提供的案件中提供的平顶山市公安局焦店派出所户口专用章所盖印的印章检材和日期为2008年10月16日焦店派出所户口专用章样本不是同一印章所形成。 (4)平公(新)鉴(文)字[2008]007号鉴定结论书:2008年10月17日青石山派出所提供的在案件中提取的平顶山工学院印章所盖的印章检材和登记日期为2008年10月16日平顶山工学院提供的平顶山工学院印章样本不是同一印章所形成。 (5)鉴定文书平公(新)鉴(文)字[2008]008号:2008年10月17日青石山派出所提供的在案件中提取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外国语学院所盖印的印章检材和登记日期为2008年10月16日中国人民解放军外国语学院提供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外国语学院印章样本不是同一印章所形成。 另有被告人张俊、薛凯、云海金、包寒梅、辛华商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手机清单、扣押张俊住处物品及文件详单等证据在卷佐证。 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张俊、辛华商、薛凯、云海金、包寒梅以赢利为目的,伪造国家机关印章,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被告人张俊、辛华商、薛凯、云海金、包寒梅以赢利为目的,伪造事业单位证件、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事业单位证件、印章罪;被告人张俊、辛华商、薛凯、云海金、包寒梅以赢利为目的,伪造武装部队证件、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武装部队证件、印章罪。其中被告人张俊、辛华商系主犯,被告人薛凯、云海金、包寒梅系从犯。对被告人张俊辩称不负责发工资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事实不符,不予支持。对被告人薛凯辩称没有伪造及被告人云海金、包寒梅的辩护人辩称二人不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武装部队印章罪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事实不符,不予支持,但二辩护人辩称被告人云海金、包寒梅系从犯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事实一致,予以支持。被告人辛华商对指控事实无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张俊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伪造事业单位证件、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伪造武装部队证件、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三罪并罚决定执行被告人张俊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二、被告人辛华商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伪造事业单位证件、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伪造武装部队证件、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罪并罚决定执行被告人辛华商有期徒刑四年。三、被告人薛凯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伪造事业单位证件、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犯伪造武装部队证件、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三罪并罚决定执行被告人薛凯有期徒刑三年。四、被告人云海金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伪造事业单位证件、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犯伪造武装部队证件、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三罪并罚决定执行被告人云海金有期徒刑三年。五、被告人包寒梅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伪造事业单位证件、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犯伪造武装部队证件、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三罪并罚决定执行被告人包寒梅有期徒刑三年。 原审被告人辛华商不服,提出上诉称:上诉人来平顶山市打工时,那些印章和成品就已经有了,并不是上诉人制作的。2008年5月10日从派出所出来后就离开平顶山了,直到6月18日被抓,这期间所有的事情我不知道,也没参与。 原审被告人薛凯不服,提出上诉称:上诉人只是在墙壁上写过一些小广告,有时送过几次做好的证件,但根本没有伪造过印章,也没见过这些东西,上诉人的行为不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事业单位证件、印章罪、伪造武装部队证件、印章罪。 原审被告人云海金不服,提出上诉称:上诉人受雇于张俊、“卫江”从事张贴小广告、收集资料并交付假证件。对张俊他们怎样制作假证、刻章的过程根本不知道,不可能共谋全部犯罪,也没有实施共同犯罪行为,上诉人的行为不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事业单位证件、印章罪、伪造武装部队证件、印章罪。其辩护人辩称,云海金的行为不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武装部队证件、印章罪。在伪造事业单位证件、印章罪中处于从属或次要作用,系从犯。且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深,社会危害较轻,请求二审法院改判。 原审被告人包寒梅不服,提出上诉称:一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包寒梅的的行为不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武装部队证件、印章罪的共犯。其辩护人辩称,包寒梅的行为不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武装部队证件、印章罪。在伪造事业单位证件、印章罪中处于从属或次要作用,系从犯。且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深,社会危害较轻,请求二审法院改判,从轻或减轻处罚。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人未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认为:上诉人辛华商、薛凯、云海金、包寒梅及原审被告人张俊以赢利为目的,伪造国家机关印章,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上诉人辛华商、薛凯、云海金、包寒梅及原审被告人张俊以赢利为目的,伪造事业单位证件、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事业单位证件、印章罪;上诉人辛华商、薛凯、云海金、包寒梅及原审被告人张俊以赢利为目的,伪造武装部队证件、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武装部队证件、印章罪。上诉人薛凯、云海金、包寒梅辩称其只是张贴小广告、收集客户个人资料、交付证件,没有伪造印章的意见,经查,三上诉人的行为在伪造印章的犯罪中是整个犯罪过程中不可缺少的一环,没有其三上诉人的参与,该犯罪也不可能实现。因此,上诉人薛凯、云海金、包寒梅及其辩护人辩称其行为不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武装部队印章罪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云海金、包寒梅的辩护人辩称二人系从犯的辩护意见一审判决已予以认定,本院予以支持。上诉人辛华商的上诉理由与本案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辛华商、薛凯、云海金、包寒梅的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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