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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兴国与鲁全德等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上诉案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1-11-04 04:57)     点击:453

 蒋兴国鲁全德等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上诉案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蒋兴国因与被上诉人鲁全德孙占来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不服洛龙区人民法院(2010)洛龙龙民初字第148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虽然原告诉求的第一项:确认原、被告买卖的宅基地使用权行为无效,该请求反映了买卖行为是本案的表象;但原告诉求的第二项:要求宅基地使用权归还原告,该请求反映了宅基地使用权是本案的本质所在。故该案实际上是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该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以及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驳回 蒋兴国的起诉。

蒋兴国上诉称:本案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宅基地使用权买卖合同,证据确实充分,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范围。一审法院在无任何依据的情况下认定本案是宅基地使用权争议,由人民政府处理,属认定事实错误,请求依法纠正。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当事人之间因宅基地的使用权争议而引发的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之规定,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范围。故原审裁定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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