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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公司法律师——银邦连同公司诉王钧股权转让纠纷案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1-10-14 10:10)     点击:507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节选

原告银邦连同公司。 

被告王钧。 

原告银邦连同公司与被告王钧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贾琤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银邦连同公司诉称,20013月,凌云薪公司合法成立,公司设立时的法定代表人为陈里林,公司注册资金为5000万元,公司股东组成为幕墙公司、北京方正新天地、北京保利华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20026月,幕墙公司将其所持有的3500万元股权份额中的3000万元份额转让与银邦连同公司,在支付了相应的转让价款后,经过股东变更登记,银邦连同公司成了凌云薪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持有凌云薪公司60%的股权。2008年初,银邦连同公司在整合公司资产过程中,发现银邦连同公司所持有的60%股份的凌云薪公司已经进行了名称变更,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为泰和公司银邦连同公司凌云薪公司拥有的60%股权在这次变更中不翼而飞。后经调查发现,早在20061016日,泰和公司董事长赵云安使用虚假的银邦连同公司公章,模仿吴熙恩(吴熙恩为银邦连同公司成立时的法定代表人,20061016日吴熙恩已不再担任银邦连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签名,假冒银邦连同公司的名义分别与王钧和赵万章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将银邦连同公司所合法持有的泰和公司40%股权非法转让与王钧持有,将20%股权非法转让与赵万章持有(已另案起诉)。故银邦连同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确认银邦连同公司王钧20061016日所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王钧辩称,银邦连同公司起诉事实及诉讼请求我承认,我没有与银邦连同公司签订过股权转让协议。 

经本院审查,王钧承认银邦连同公司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银邦连同公司王钧于二OO六年十月十六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银邦连同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上诉,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七十元,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北京律师陈建刚13381367825)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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