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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讯与杜华等析产、继承纠纷上诉案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1-08-31 10:34)     点击:504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杜讯(又名杜建训)。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杜华。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杜双丽。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杜建芬。

    原审被告:杜平训。

   原审被告:杜晓训(又名杜小训)。

   上诉人杜讯为与杜华、杜双丽、杜建芬及杜平训、杜小训析产、继承纠纷一案,不服灵宝市人民法院(2010)灵民一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杜讯、委托代理人封选波,被上诉人杜华、杜双丽、杜建芬及委托代理人宋卫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杜春智与姚芝兰夫妇共生育杜平训、杜讯、杜小训、杜建芬、杜华、杜双丽兄妹六人。1968年前后杜春智与姚芝兰被下放到尹庄镇小岭村生活,1980年左右返城,回来时杜平训、杜讯、杜小训均已成家另过,杜建芬、杜华与父母一起生活,杜双丽自小送人收养,1982年回家。在此期间,杜春智与姚芝兰在灵宝市老工业局门口开办一照相馆,杜平训的妻子帮着经营。1990年家庭在河滩建造了一座宅院,后被拆迁,所得补偿款由杜春智、姚芝兰及杜平训、杜讯、杜小训、杜建芬进行了分配。其中应给杜晓训的30000元未给。1995年左右,杜春智与姚芝兰在灵宝新区步行街购买了一间门面房及单元房一套,单元房由杜春智与姚芝兰居住,一楼门面房出租。2003年家庭共同出资在老区新灵西街原财政局巷口西侧购置门面房两间及楼上单元房一套,此处房屋最初由杜华使用居住,杜华不用后一楼门面出租,二楼由杜讯租用。1998年起杜春智开始患病,由姚芝兰照管,后姚芝兰也患病,杜平训等兄妹六人开始共同伺候,先是每人照管两个月,后期由杜建芬专门照料其父杜春智,其母姚芝兰由其他五人轮流照料。在轮流照料期间,每人每月都从父母的工资及房租里支取500900元。杜建芬一人专门照料杜春智时,每月领有1000元,杜讯照料其母亲时每月领有2000元。200859日杜春智在杜建芬家去世,2009315日姚芝兰去世。丧事办完后,杜晓训将新区步行街的单元房门锁更换,至此,杜春智与姚芝兰所留的房产被杜平训、杜讯、杜晓训分别占用:其中杜平训占用了步行街的一间门面房,杜讯占用了新灵街原财政局巷口西侧二楼单元房一套,杜晓训将步行街三楼单元房一套占有。鉴于此种情况,杜华、杜双丽、杜建芬提出意见,要求参与继承。双方也曾在一起进行过协商,终因意见不一,没有结果。杜华、杜双丽于20099月诉至灵宝市人民法院,要求依法确认其对父母遗留的房产及现金各有六分之一的继承权,灵宝市人民法院依法追加杜建芬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根据杜华、杜双丽、杜建芬的申请,对杜平训、杜讯、杜晓训所占据的房产价格进行评估评定,经鉴定,步行街14号楼四单元三楼南单元房一套,评估价值为173160元;步行街14号楼一楼最南1间门面房,评估价值为154633元;新灵街五金厂家属楼东单元二楼单元房一套,评估价值为218400元。三处房产评估价值共计546193元。另查明,杜平训处现有其父母遗留的现金64000元(包括20092010年的房屋租金24000元),杜讯处有10000元。双方为便于对出租房的管理,曾以抓阉的方式对新灵街原财政局巷口西侧的两间门面房的归属作过处理:杜平训和杜华、杜双丽抓得西边一间,杜讯、杜晓训和杜建芬抓得东边一间。

   原审认为:杜春智与姚芝兰在世时,夫妻共同购置的灵宝市步行街14号楼三楼单元房一套和门面房一间,并与家庭共同出资购买的新灵街原财政局巷口西侧两间门面房及二楼单元房一套,这些房产在杜春智与姚芝兰在世时未作分割处理,故在杜春智与姚芝兰去世后应作遗产处理。杜平训、杜讯、杜晓训、杜华、杜双丽、杜建芬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对其父母所遗留的财产享有平等的继承权,各占有六分之一的份额。因杜春智与姚芝兰去世后不仅留有上述房产和现金740000元(包括收取的20092010年房租24000元),还欠有杜晓训30000元债务,按照法律规定,继承财产先得清偿债务,故双方在继承前应首先清偿杜晓训的债务,然后方可继承。每人可分得98365元。鉴于三处房产已由杜平训、杜讯、杜晓训接管的实际,为便于管理和处理,并尊重双方对老区门面房的处理意见,于201082日判决:一、杜平训现掌管的遗产有:步行街14号楼一楼最南1间门面房(评估价值为154633元)及现金64000元,共计218633元,该处房产可分给杜平训,杜平训支付杜华、杜双丽、杜建芬120268元,每人40089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二、杜讯现掌管的遗产有:新灵街五金厂家属楼东单元二楼单元房一套(评估价值为218400元)及现金10000元,该处房产可归杜讯所有,杜讯支付杜华、杜双丽、杜建芬130035元,每人43345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三、杜晓训掌管的遗产有:步行街14号楼四单元三楼南单元房一套(评估价值为173160元),该处房产可归杜晓训所有,扣除欠其的30000元外,杜晓训处遗产价值为143160元,扣除其应分得的98365元,杜晓训应支付杜华、杜双丽、杜建芬44795元,每人14931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四、新灵街原财政局巷口西侧的两间门面房:西边一间,属杜平训、杜华、杜双丽三人共有,各占三分之一;东边一间,属杜讯、杜晓训和杜建芬三人所有,各占三分之一。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700元,鉴定11860元,共计21560元,由杜平训、杜讯、杜晓训、杜华、杜双丽、杜建芬每人负担六分之一即3594元。

   宣判后,杜讯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理由:一、本案涉案财产已经兄妹六人当着母亲的面作出处分,故不应作为遗产分割;二、房产价格评估鉴定存在疑问,有操作之嫌;三、上诉人对父母尽的赡养义务多,原审判决对此没有考虑。请求撤销原审判决,驳回杜华、杜双丽、杜建芬的原审诉讼请求。

   二审查明本案基本事实与原审一致。

   本院认为:杜春智与姚芝兰在世时,杜平训、杜讯、杜晓训、杜华、杜双丽、杜建芬兄妹六人均对其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在杜春智与姚芝兰去世后,夫妻生前购置的灵宝市步行街14号楼三楼单元房一套和门面房一间及与家庭共同出资购买的新灵街原财政局巷口西侧两间门面房及二楼单元房一套,均应作为遗产由杜平训、杜讯、杜晓训、杜华、杜双丽、杜建芬继承,兄妹六人对其父母所遗留的财产享有平等的继承权,各占有六分之一的份额。现双方为继承财产发生纠纷,原审判决依据有关部门对房产价格的评估鉴定作出的判决正确,杜讯上诉称房产已经兄妹六人当着母亲的面作出处分,不应作为遗产分割,证据不足,与事实不符,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700元,由杜讯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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