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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念东诉姚政高级管理人员损害股东利益赔偿纠纷案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1-08-30 11:30)     点击:727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原告邓念东。 

   被告姚政。 

   原告邓念东与被告姚政高级管理人员损害股东利益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邓念东诉称:邓念东系北京国峰晶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峰公司)股东。20016月至2005年,国峰公司聘请姚政为公司销售经理,全权负责公司销售。在此期间,姚政以销售为名共向国峰公司提取晶彩陶瓷产品742件,总价值2 713 302元。提货后,姚政既未向国峰公司交付销售款,也未提交销售合同和欠款凭据,导致国峰公司无法追偿货款,损失巨大。更为严重的是其将部分销售货款占为己有,严重侵害国峰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故邓念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姚政赔偿邓念东2 713 302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经审理查明:2005220日,邓念东与祁小白签订国峰公司转股协议书,约定邓念东将其持有的50.5万元股权全部转让给祁小白。2005225日,国峰公司第二届第一次股东会决议同意邓念东转让50.5万元股权给祁小白。国峰公司依据上述协议和股东会决议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自此,国峰公司股东变更为祁小白和张酉惠。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审理查明的情况可知,邓念东已不是国峰公司股东,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为依据,要求行使股东权利,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邓念东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律师陈建刚13381367825)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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