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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制造毒品案辩护词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1-10-31 05:33)     点击:243

贩卖制造毒品案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相关规定,广东达熙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第一审的辩护人,开庭前我仔细查阅了起诉书和主要的证据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刚才又听取了法庭调查,对本案有了清楚的了解,现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关于***本人的罪名和刑事责任。本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制造毒品罪的罪名成立,但***应得到从轻或减轻处罚,理由如下:
一、***在制造毒品罪中处于从属的地位,所起的作用也较小,应认定为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首先,作为共同犯罪,本案的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是有着从主到辅,从上到下的结构的。制造毒品的预谋者、指挥、制造和出资人是***,他是组织领导者。在本案中被告人***完全听从于***的指挥,从2008年4月份***先是开车到**镇找到被告人一起去广州市白云区***小区A2幢303房,利用被告是本地人的便利条件,指挥被告人以其提供的“王国飞”假身份证租下该房,后王国飞出事了,又叫被告人拿“曹国雄”假身份证换回以前的租房合同,***并亲自交纳了第一个月的房租和租房押金共1200元,之后两个月的房租也是***出资叫被告人***交付的。被告人***只是听命令干活,叫干什么干什么,处于被领导被支配的地位。因此,他在共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是从属的。其次,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很小。 通过证据调查我们看到,本案的主犯***以前就有贩毒的前科,以后也一直从事毒品活动,对制毒有很深的了解,在整个的制毒过程中,是其出资租房购买了制毒的工具并独自制造毒品,从主犯***的供词和判决书中可以看出,在*****出租房中搜查出制毒的模具,并自认制造了毒品,2008年9月5日公安在抓捕***时,在其身上搜出***小区A2幢303房锁匙并开房缴获毒品(而案发当天,被告人***作为生产队长在本村召开生产社会议,直到下午一点多钟才开完会议。当被告人开完会给***送盒饭去没多久,***就被抓捕了。显而易见至少可以证明,案发当天是***独自在现场制造的毒品。本案的被告人***当天是没有作案时间的,当天那么大数量的毒品,不可能在那么短的时间完成。如果有现场照片的话,一定还有快餐盒为证,和房间里晾的***的衣服和裤子为证)。在整个制毒过程包括预谋、获得制造技术、准备工具、制造的过程中,***仅参与了其中的一个环节,并且在这个环节中的行为是以自己的名义代租了房子,清洗制毒工具,打扫卫生,他的行为仅仅是对他人制造毒品进行,可有可无的帮助,显然可以认定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很小。 因此,从上述两个方面分析,***在制造毒品罪中处于次要的地位,所起的作用较小,属于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关于本案涉案毒品的数量请法庭在审理时给予充分注意。   
关于毒品的数量,应当以公安机关在广州市白云区***小区A2幢303房查获的为准,不能包括主犯***独自在其租住的海珠区出租房里制造的毒品数量(444.6克和800克)。至于0.1克的海洛因是被告人自己吸食的,不能算作被告人制造的毒品。
       三、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罪态度好,毒品还没有流入社会,没有给社会造成实质性的危害,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在二次接受询问时,都主动如实交待了全部犯罪罪行。前后几次口供供述一致,也足见其有悔罪表现,认罪态度很好。此外,在本案中所制造的毒品含量很低,毒品也没有流入社会,给社会造成的危害性较小,被告人也没有犯罪所得,***给了壹千元都用于交房租了。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应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 (试行)》第9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由于被告人***法律意识淡漠,对毒品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认识不足,自己染上多年的毒瘾,没钱吸毒,在***的诱惑下,为了不花钱就能得到毒品吸食,满足自己的毒瘾,使自己走上了犯罪的道路。但从其犯罪行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自愿认罪以及悔罪等情节上来看,同时从本案中的证据来看,没有提供一份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证据基本上是***案的证据,对于制造毒品租房和制造过程,没有调取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至少来说是不全面的证据,如对其从轻处罚,不仅能够使被告人在得到应有惩罚的同时,也体现出人民法院对确有悔罪表现的罪犯给予挽救和关怀作用,而且也符合我国刑法以教育为目的、以惩罚为手段的立法宗旨。本案中被告人制造的毒品含量也低,没有流入社会,加之被告人家中还有七十五岁的老母亲和幼儿需要照顾,为此,辩护人恳请合议庭在合议本案时采纳上述辩护意见,对被告人***在量刑上给予从轻或减轻处罚,给被告人一次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谢谢!
                                                   

                                                         辩护人:陈辉
                                                       广东达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OO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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