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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婚姻 离婚 婚姻专业律师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1-10-31 05:17)     点击:270

广东省广州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0*法民一初字第**

    原告段先生,男,198211月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区。

  委托代理人陈辉,广东达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士,女,198512月出生,加拿大公民(有效护照号为:WB6277**),现住址:加拿大安大略省多伦多市。

委托代理人叶志彬,男,19769月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东山区德政南路。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先生辩称,我与被告于2006年认识,20067月登记结婚。由于双方婚前了解不够,没有感情基础,婚后性格不合,长期分居两地,已经没有和好的可能。现我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我与被告离婚。

被告女士辩称,我与原告2006年月登记结婚,婚后没有生育子女,同意与原告离婚。

诉讼中 ,原、被告均确认无生育子女,也无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债务需要本院处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单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    原告先生与被告女士离婚。

二、    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先生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书自双方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00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后记: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的稳定是社会安定的基石。本律师长期从事婚姻问题的法律服务工作,感叹万千,每一次离婚的过程都是一次心碎的过程。宁拆十座庙不拆一架桥啊,离婚是一件非常沉痛的办案历程。和谐社会,当然要以调解为主,这样双方都心情比较平和点,对以后小孩的抚养和双方的交往都很有好处。在众多和法院促进调解的离婚案件后,每每自己沉重的心情才得以些许的释怀。特别在涉外婚姻中,调解就更彰显司法效率,为当事人节约经济的同时,更多的是为当事修复了平和的心态。本案陈辉律师免费咨询电话13710623561,邮箱chenhui8888o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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