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婚姻 离婚 婚姻专业律师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1-10-31 05:17) 点击:270 |
广东省广州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0)*法民一初字第**号 原告段先生,男,1982年11月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区。 委托代理人陈辉,广东达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委托代理人叶志彬,男,1976年9月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东山区德政南路。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 被告 诉讼中 ,原、被告均确认无生育子女,也无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债务需要本院处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单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 原告 二、 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书自双方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二0一0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后记: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的稳定是社会安定的基石。本律师长期从事婚姻问题的法律服务工作,感叹万千,每一次离婚的过程都是一次心碎的过程。宁拆十座庙不拆一架桥啊,离婚是一件非常沉痛的办案历程。和谐社会,当然要以调解为主,这样双方都心情比较平和点,对以后小孩的抚养和双方的交往都很有好处。在众多和法院促进调解的离婚案件后,每每自己沉重的心情才得以些许的释怀。特别在涉外婚姻中,调解就更彰显司法效率,为当事人节约经济的同时,更多的是为当事修复了平和的心态。本案陈辉律师免费咨询电话13710623561,邮箱chenhui8888ok@163.com
该文章已同步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