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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律师您好!遗孀韩女士有套铁路福利房在2000年给老乡陈先生居住,当时有一部分余款8000有陈先生缴纳(房子总价值27000元,45平),之后韩女士就回老家儿子那里住了,在2006年韩女士的女儿在陈先生隐瞒事实真相的情况下吧房子卖给了陈,这个隐瞒事实真相是指:韩的女儿多次问陈其房屋有没有她父亲的补贴,陈称没有,况且陈还欺骗韩女儿说其母亲的房子他过户后还能再要,所以韩的女儿5000元就把房子卖给了陈,其母亲知道后就给陈要房子但陈以其女儿已经把房子卖给自己为由不予理睬,无奈之下韩女士起诉法院,要回房屋,但法院判决驳回诉求,不服,二次上诉,高院以要回房屋证据不足为由判决维持原判。请问这个官司还能再再起起诉吗?您能代理此案吗?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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