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储备机构是否可以作为拆迁人 |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11-09-19 05:20) 点击:559 |
土地储备,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目标,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土地储备机构应为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隶属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承担本行政辖区内土地储备工作的事业单位。 土地储备机构是否可以作为拆迁人,自我国司法界争议较大。有的法院认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仅对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作为拆迁人进行了限制,明确规定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除此之外,任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均可作为拆迁人,因此,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向土地储备机构颁发拆迁许可证。有的法院认为,土地储备机构作为事业单位,无建设资质,按照合法合理途径不能取得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合法的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因此,土地储备机构不能成为拆迁人。所以,严格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的规定执行,申领拆迁许可证的单位必须获得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来看,该单位应是具有建设资质的单位,土地储备中心作为收储土地的政府事业型单位,显然不可能取得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也就不应当取得拆迁许可证。当然,目前土地储备机构能否称为拆迁人在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争议颇大,尚无定论。 北方土地拆迁维权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