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档案
程若朋
程若朋律师
上海 杨浦区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欢迎来到程若朋律师的网站
文章分类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友情链接
网友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的责任分担 托运人责任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4-12-31 03:19)    点击:517

  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的责任分担 托运人责任

  一、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的责任分担

  承运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

  实际承运人,是指接受承运人委托,从事货物运输或者部分运输的人,包括接受转委托从事此项运输的其他人。

  如果承运人将运输的部分或全部委托给实际承运人履行,承运人仍须按照法律规定对全程运输负责。对实际承运人承担的运输,承运人应当对实际承运人的行为或者实际承运人的受扈人、代理人在受雇或受委托的范围内的行为负责。但如果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已经明确规定了特定部分的运输由特定实际承运人承担,合同可以同时规定,承运人对这一部分运输期间货物的事故不负责任。

  实际承运人对自己实际履行的运输负责。海商法中对承运人责任的规定,适用于实际承运人。承运人承担海商法未规定的义务或者放弃海商法赋予的权利的任何特别协议,未经实际承运人书面明确同意,对实际承运人不发生效力。

  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都负有赔偿责任的,应当在此项责任范围内负连带责任。

  二、托运人的责任

  托运人是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与承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或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将货物交给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有关的承运人的人。根据海商法的规定,托运人有以下义务和责任:

  支付运费

  托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金额和方式等向承运人支付运费,这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下托运人最基本的义务。

  托运人与承运人也可以约定运费由收货人支付。但是,这种约定应当在运输单证中载明。

  包装货物并申报货物资料

  托运人托运货物,应当以正常的或习惯的方式妥善包装,使货物在通常的照管和运输条件下能够避免绝大多数轻微的损害。如果货物包装不良或者标志欠缺、不清,由此引起货物本身的灭失或损坏,承运人可免除对托运人的赔偿责任。但如果货物的这些不良状况引起其他货主的损失,承运人应该负责赔偿,然后再向托运人追偿。

  托运人在交付货物时,应将货物的品名、标志、包数或者件数、重量或者体积等相关资料申报给承运人。托运人必须保证其申报的资料正确无误,托运人对申报不实造成的承运人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办理货物运输手续

  托运人应当及时向港口、海关、检疫、检验和其他主管机关办理货物运输所需要的各项手续,并将已办理各项手续的单证送交承运人;因办理各项手续的有关单证送交不及时、不完备或者不正确,使承运人的利益受到损害的,托运人应当负赔偿责任。

  托运危险品的责任

  托运人托运危险货物,应当依照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的规定,妥善包装,作出危险品标志和标签,并将正式名称和性质以及应当采取的预防危害措施书面通知承运人。没有通知会导致两项严重后果。首先,承运人不对任何灭失或损坏负责;其次,托运人在承运人因此遭受损失时还应负责赔偿。这样的后果不要求托运人有过失,因此是过失责任原则的一个例外。

  即使托运人尽到了通知义务,而且承运人明确同意装运危险品,但承运人在承运的危险货物对于船舶、人员或者其他货物构成实际危险时,仍然可以将货物卸下、销毁或者使之不能为害,而不负赔偿责任。但危险货物仍负有分摊共同海损的义务。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程若朋律师提供“遗产继承  房产纠纷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婚姻家庭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程若朋律师,程若朋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程若朋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程若朋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杨浦区律师 | 杨浦区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程若朋律师主页,您是第28619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