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海损分摊的价值 海事赔偿责任的限额 |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4-12-31 03:04) 点击:262 |
共同海损分摊的价值 海事赔偿责任的限额 一、共同海损分摊价值 共同海损的损失金额,应当由发生共同海损航程中的各受益方按照各自分摊价值的比例分摊。所谓共同海损分摊价值,是指由于共同海损措施而受益的财产价值与因遭受共同海损而可获得补偿的财产金额的总和。共同海损分摊价值可基本分为船舶分摊价值、货物分摊价值和运费分摊价值等。它们的计算方法分述如下: 1.船舶分摊价值 我国《海商法》第199条第2款第1 项规定“船舶共同海损分摊价值,按照船舶在航程终止时的完好价值,减除不属于共同海损的损失金额计算,或者按照船舶在航程终止时的实际价值,加上共同海损牺牲的金额计算。” 2.货物分摊价值 我国《海商法》第199条第2款第2项规定 :“货物共同海损分摊价值,按照货物在装船时的价值加保险费加运费,减除不属于共同海损的损失金额和承运人承担风险的运费计算。” 3.运费分摊价值 这里讲的运费是指由承运人承担风险,并于货物运达目的的港时才有权收到的运费。我国《海商法》第199条第2款第3项规定 :“运费分摊价值,按照承运人承担风险并于航程终止时有权收到地运费,减除为取得该项运费而在共同海损事故发生后,为完成本航程所支付的营运费用,加上共同海损牺牲的金额计算。” 二、海事赔偿责任的限额 (一)关于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 1.总吨位300吨至500吨的船舶,赔偿限额为333000计算单位; 2.总吨位超过500吨的船舶,500吨以下部分适用本项第1目的规定,500吨以上的部分,应当增加下列数额: 501吨至3000吨的部分,每吨增加500计算单位; 3001吨至30000吨的部分,每吨增加333计算单位; 30001吨至70000吨的部分,每吨增加250计算单位; 超过70000吨的部分,每吨增加167计算单位。 (二)关于非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 1.总吨位300吨至500吨的船舶,赔偿限额为167000计算单位; 2.总吨位超过500吨的船舶,500吨以下部分适用本项第1目的规定,500吨以上的部分,应当增加下列数额: 501吨至30000吨的部分,每吨增加167计算单位; 30001吨至70000吨的部分,每吨增加125计算单位; 超过70000吨的部分,每吨增加83计算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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